号 |
权力 |
项目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 |
承办 |
公开 |
办理 |
调整建议及理由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追责情形 |
追责情形依据 |
1 |
行政审批 |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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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 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
公民 |
农经站 |
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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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
2 |
行政审批 |
五保对象入农村敬老院的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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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五保对象入敬老院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村办敬老院经村民委员会)批准,并由本人和敬老院双方签定入院协议。 |
公民 |
民政办 |
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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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
3 |
行政处罚 |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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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
公民 |
国土所 |
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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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环节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4 |
行政处罚 |
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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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
公民 |
城建办 |
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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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环节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5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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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
公民 |
城建办 |
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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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环节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6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经教育后仍拒绝履行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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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一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未按法律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城市由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其指定机构,农村由乡级人民政府,对经教育仍拒绝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罚款的处罚。 |
公民 |
派出所 |
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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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发现不依法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7 |
行政处罚 |
受委托开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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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设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的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
公民 |
安监站 |
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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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违法行为的,予以调查,决定是否立案。 |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除依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应当给予处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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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给付 |
种苗造林补助费的受委托给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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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耕还林条例》第四十条 第二、三款退耕还林者自行采购种苗的,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在退耕还林合同生效时一次性付清种苗造林补助费。集中采购种苗的,退耕还林者结算种苗造林补助费。 |
公民 |
林业站 |
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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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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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
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逾期不改正的拆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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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
公民 |
国土所 |
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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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催告环节责任: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催告对象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三条 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强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一)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二)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三)非法定主体实施行政强制的; |
10 |
行政强制 |
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并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时的强制性应急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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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企业公民 |
镇政府 |
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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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报阶段责任: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并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时,应采取相关措施,应积极向环保部门报告。 2、告知阶段责任:采取非常措施批准后,立即向受污染地区群众和单位说明情况,并组织好群众和单位做好转移准备。 3、执行阶段责任:立即组织区域内的群众和单位撤离,对行动迟缓或不发从命令的个人或单位,要采取果断措施 , 强行带离区域,保证群众的生命安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玩忽职守、履职不力。2、徇私舞弊、贪污受贿;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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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
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的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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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
公民 |
农电站 |
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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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催告环节责任: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的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催告对象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
1、《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物品、种植植物,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清除或者砍伐。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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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
防汛遇到阻拦和拖延时组织强制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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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三十三条 第二款 在非常情况下,为保护国家确定的重点地区和大局安全,必须作出局部牺牲时,在报经有管辖权的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批准后,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可以采取非常紧急措施。实施上述措施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如遇到阻拦和拖延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有权组织强制实施。 |
公民 |
镇政府 |
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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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报阶段责任:当河道水位或流量达到分洪、滞洪标准时,应采取相关措施,危及毗邻地区安全的应积极向上一级防汛指挥部报告。 2、告知阶段责任:采取非常措施批准后,立即向分洪、滞洪地区群众和单位说明情况,并组织好分洪、滞洪区群众和单位做好转移准备。 3、执行阶段责任:当分洪、滞洪命令下达后,立即组织区域内的群众和单位撤离,对行动迟缓或不发从命令的个人或单位,要采取果断措施 , 强行带离区域,保证群众的生命安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况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二)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的; 2、《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时,不履行应急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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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
地质灾害险情情况紧急的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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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 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
公民 |
镇政府 |
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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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报阶段责任:根据群测群防和巡回检查,发现地质灾害时,应采取相关措施,并立即向上级政府报告。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十五条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村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第二十九条 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第四条 地质灾害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四个等级:(一)特大型: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二)大型: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三)中型: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四)小型: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况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地质灾害导致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编制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有关措施、履行有关义务的; |
14 |
行政强制 |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处置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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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十九条 第二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
公民 |
派出所 |
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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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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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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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
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就业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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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 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由本人在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 |
公民 |
人社所 |
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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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所需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目录(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10月30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公布,2014年12月1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令修改)第六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就业登记制度和失业登记制度,完善就业管理和失业管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就业登记与失业登记工作,建立专门台账,及时、准确地记录劳动者就业与失业变动情况,并做好相应统计工作。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实行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向劳动者免费发放,并注明可享受的相应扶持政策。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具体程序和登记证的样式,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况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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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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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以下称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结婚证。婚育证明应当载明成年育龄妇女的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内容。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出具婚育证明。 |
公民 |
计生办 |
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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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
1、《安徽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定》第十一条 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前,凭本人有效的身份证明,到本人或者配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育龄妇女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结婚证。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为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办理婚育证明,对于材料齐全、经核实无误的,应当立即办理;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对于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办理所需材料。办理婚育证明,实行免费。 2、《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流动人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的,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通知其在3个月内补办;逾期仍不补办或者拒不提交婚育证明的,由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予以批评教育。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况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1-2、《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2、同1-1.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17 |
行政确认 |
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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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9日<已废止>)第十三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为已婚育龄妇女出具避孕节育情况证明。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已婚育龄妇女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及时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不得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
公民 |
计生办 |
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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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2021年9月9日<已废止>)第四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第十三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为已婚育龄妇女出具避孕节育情况证明。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已婚育龄妇女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及时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不得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况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1-2、《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
18 |
行政确认 |
生育服务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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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9日<已废止>)第十六条 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一)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二)结婚证;(三)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
公民 |
计生办 |
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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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自受理申请之日起日(以承诺时限为准)内作出决定。 |
《安徽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和证明材料之日起20日内(需要进行病残儿鉴定的除外)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签发生育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基层组织应当及时将生育证发放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况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1-2、《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
19 |
行政确认 |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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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 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免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
公民 |
计生办 |
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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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1、《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 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免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况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
20 |
行政确认 |
兵役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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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兵工作条例》 第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本地区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填写《兵役登记表》,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县、市兵役机关批准。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
公民 |
武装部 |
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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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1、《征兵工作条例》 第十一条 县、市兵役机关,在每年9月30日以前,应当组织基层单位对当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达到服兵役年龄的男性公民,应当按照县、市兵役机关的通知进行兵役登记。接到通知后,本人因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前往登记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代为登记。第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本地区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填写《兵役登记表》,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县、市兵役机关批准。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按照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和要求,对本单位和本地区的应征公民,进行体格目测、病史调查和政治、文化初步审查,选定政治思想好、身体好、文化程度高的应征公民为当年预定征集的对象,并通知本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况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1-2、《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2、同1-1. 3-1、《征兵工作条例》第五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或者部队人员在办理征兵工作时,应当严格执行征兵命令,确保新兵质量。对收受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依照兵役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
21 |
行政确认 |
购买毒性中药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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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 |
公民 |
卫生院 |
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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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况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
22 |
行政确认 |
对个人启事、声明等广告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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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根据《条例》第十一条第(八)项的规定,申请刊播下列内容的广告,应当提交有关证明: |
公民 |
文化站 |
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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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环节责任:对行政裁决申请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
《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根据《条例》第十一条第(八)项的规定,申请刊播下列内容的广告,应当提交有关证明: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 |
23 |
行政裁决 |
土地权属争议裁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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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
公民 |
农经站 |
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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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环节责任:对行政裁决申请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
退耕还林者自行采购种苗的,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 |
24 |
行政规划 |
制定植树造林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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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林业长远规划。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和自然保护区,应当根据林业长=长远规划,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行。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植树造林规划,因地制宜地确定本地区提高森林覆盖率的奋斗目标。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完成植树造林规划确定的任务。 宜林荒山荒地,属于全民所有的,由林业主管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组织造林;属于集体所有的,由集体经济组织组织造林。 铁路公路两旁、江河两侧、湖泊水库周围,由各有关主管单位因地制宜地组织造林;工矿区,机关、学校用地,部队营区以及农场、牧场、渔场经营地区,由各该单位负责造林。 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造林。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植树造林规划,因地制宜地确定本地区提高森林覆盖率的奋斗目标。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完成植树造林规划确定的任务。 |
公民 |
林业站 |
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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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划目标确定职责:根据规划有关要求明确职责,制定切实可行规划。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
25 |
其他权力 |
土地承包经营期内承包土地调整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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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
公民 |
农经站 |
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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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26 |
其他权力 |
土地承包合同的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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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辖区内有农村土地的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具体管理工作由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承担。 第十二条 发包方应当和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一式三份,发包方和承包方各执一份,另一份由发包方在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十五条 发包方、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登记、建档、和查询等工作。 |
公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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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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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辖区内有农村土地的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具体管理工作由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承担。 第十二条 发包方应当和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一式三份,发包方和承包方各执一份,另一份由发包方在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十五条 发包方、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登记、建档、和查询等工作。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五条“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
27 |
其他权力 |
对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的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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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七条 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
公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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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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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七条 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第五十五条“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
28 |
其他权力 |
对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的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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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八条 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
公民 |
农经站 |
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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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第五十五条“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
29 |
其他权力 |
换发、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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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承包方应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申请换发、补发。 |
公民 |
农经站 |
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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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承包方应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申请换发、补发。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第五十五条“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
30 |
其他权力 |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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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须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
公民 |
国土所 |
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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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须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第五十五条“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
31 |
其他权力 |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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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
公民 |
国土所 |
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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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五条“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
32 |
其他权力 |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及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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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二十条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并予以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有关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编制,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
公民 |
国土所 |
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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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划目标确定职责:根据规划有关要求明确职责,制定切实可行规划。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二十条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并予以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有关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编制,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
33 |
其他权力 |
采取措施实施土地整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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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维护排灌工程设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止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污染土地。 第四十一条 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造中、低产田,整治闲散地和废弃地。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土地整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二条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理规划,实施土地整理,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 |
公民 |
国土所 |
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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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领导责任:加强对实施土地整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必要的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一条 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五条“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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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
基本农田保护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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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作为规划的一项内容,明确基本农田保护的布局安排、数量指标和质量要求。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数量不减少。 第二十七条 在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地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与县级人民政府签订的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的要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 |
公民 |
国土所 |
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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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护责任: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基本农田保护工作 |
1、《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作为规划的一项内容,明确基本农田保护的布局安排、数量指标和质量要求。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 第二十七条 在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地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与县级人民政府签订的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的要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 2、《安徽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六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其他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五条“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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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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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
公民 |
国土所 |
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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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布公告责任: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第五十五条“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
36 |
其他权力 |
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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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
公民 |
国土所 |
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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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需要确定负责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监督管理的机构或者工作人员,按照管理权限,承担本辖区内安置补助监督管理的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37 |
其他权力 |
耕地占用税免征或者减征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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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
公民 |
地税局 |
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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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其他行政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 |
38 |
其他权力 |
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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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三条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 |
公民 |
农经站 |
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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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三条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 |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其他行政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一)违法设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义务的;(二)依法应当履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法定职责而拒绝或者延迟履行的;(三)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经营自主权的;(四)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他合法权益的。 |
39 |
其他权力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争议调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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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公民 |
农经站 |
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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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其他行政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一)违法设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义务的;(二)依法应当履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法定职责而拒绝或者延迟履行的;(三)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经营自主权的;(四)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他合法权益的。 |
40 |
其他权力 |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规划许可的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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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
公民 |
国土所 |
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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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41 |
其他权力 |
乡、镇总体规划编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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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有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第十六条第二、三款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第二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
公民 |
镇政府 |
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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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划目标确定职责:根据规划有关要求明确职责,制定切实可行规划。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条 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
42 |
其他权力 |
村庄、集镇规划的编制及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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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八条 村庄、集镇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 |
公民 |
镇政府 |
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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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划目标确定职责:根据规划有关要求明确职责,制定切实可行规划。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八条村庄、集镇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
43 |
其他权力 |
控制性、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 |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条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
公民 |
镇政府 |
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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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制职责:按照镇总体规划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2、上报审批职责:规划编制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条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
1、未按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2、规划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 3、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4、其他违反政策、法律、法规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对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对于以上两种情形,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条 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 |
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一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
公民 |
镇政府 |
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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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制规划职责: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一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
1、规划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2、修建性详细规划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3、其他违反政策、法律、法规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对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对于以上两种情形,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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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其他权力 |
辖区内近期建设规划制定、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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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四条 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第四十九条城市、县、镇人民政府修改近期建设规划的,应当将修改后的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
公民 |
镇政府 |
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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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制规划职责:编制辖区内近期建设规划;2、上报备案职责:镇政府制定、修改近期建设规划应当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四条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第四十九条城市、县、镇人民政府修改近期建设规划的,应当将修改后的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
1、规划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2、近期规划制定、修改未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3、其他违反政策、法律、法规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对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对于以上两种情形,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45 |
其他权力 |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建设村民住宅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的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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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二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申请人应当持村民委员会证明材料、户口簿及其复印件,向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使用原有宅基地和其他非农用地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不予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确需占用农用地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供农用地转用批准材料。镇、乡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十五日内做出决定,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不予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公民 |
镇政府 |
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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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二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申请人应当持村民委员会证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
46 |
其他权力 |
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申请条件的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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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
公民 |
国土所 |
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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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二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申请人应当持村民委员会证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三)依法应当公开行政许可事项和申请所需材料而不公开的;(四)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五)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六)违法收取费用的;(七)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
47 |
其他权力 |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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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未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
公民 |
镇政府 |
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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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三)依法应当公开行政许可事项和申请所需材料而不公开的;(四)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五)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六)违法收取费用的;(七)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
48 |
其他权力 |
对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的责令退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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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
公民 |
镇政府 |
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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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三)依法应当公开行政许可事项和申请所需材料而不公开的;(四)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五)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六)违法收取费用的;(七)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
49 |
其他权力 |
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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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公民 |
畜牧站 |
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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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
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
50 |
其他权力 |
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组织防治和净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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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四条 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当地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组织防治和净化。 |
公民 |
畜牧站 |
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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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并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书上签署办理意见,现场予以告知续办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说明。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申请书复印件。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2、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4、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造成不良影响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二章第一百二十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51 |
其他权力 |
发生重大动物时疫情紧急调集征用、应急处理 |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紧急调集征用 |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三十四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理需要,有权紧急调集人员、物资、运输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被征集使用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归还并给予合理补偿。 |
公民 |
畜牧站 |
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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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调集责任:动物疫情指挥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根据需要调集人员、物资等防疫设施设备等。2、补偿责任: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备等被调集使用的,应给予合理补偿。3、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储备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所需的防疫物资。”2、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六条“对在动物疫病预防和控制、扑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动物疫情该调集征用而不调集征用的;2、对符合条件的调集征用的单位和私人物资不予补偿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二章第一百二十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 |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三十七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向村民、居民宣传动物疫病防治的相关知识,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和各项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工作。第三十八条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和毗邻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通力合作,相互配合,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控制、扑灭工作。第三十九条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参加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卫生防护和技术指导等措施。 |
公民 |
畜牧站 |
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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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报责任: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和相关兽医部门发布通报;2、疫情控制责任:重大疫情发生地应当做好控制和扑灭工作;3、卫生防护责任:做好当地的群众及应急处理人员的卫生防护工作。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八条“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通报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和处理情况;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与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2、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措施,迅速扑灭疫病。”3、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在封锁期间,禁止染疫、疑似染疫和易感染的动物、动物产品流出疫区,禁止非疫区的易感染动物进入疫区,并根据扑灭动物疫病的需要对出入疫区的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采取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通报的疫情而不通报或者瞒报、漏报的;2、对疫情没有采取相应控制和扑灭措施的;3、对疫情区的群众和工作人员没有采取一定的卫生防护措施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二章第一百二十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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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其他权力 |
组织开展动物疫病强制免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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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统一领导,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 |
公民 |
畜牧站 |
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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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并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书上签署办理意见,现场予以告知续办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说明。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申请书复印件。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2、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4、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造成不良影响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二章第一百二十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53 |
其他权力 |
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制止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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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
公民 |
畜牧站 |
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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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并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书上签署办理意见,现场予以告知续办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说明。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申请书复印件。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2、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4、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造成不良影响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二章第一百二十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54 |
其他权力 |
捕杀狂犬、野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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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狂犬病的防治管理工作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三)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内养犬的管理,捕杀狂犬、野犬。 |
公民 |
畜牧站 |
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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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捕杀责任:受理并负责本辖区内狂犬、野犬的捕杀。2、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四条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当地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组织防治和净化。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造成不良影响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二章第一百二十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55 |
其他权力 |
采取预防、控制措施控制传染病疫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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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四十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街道、乡镇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
公民 |
卫生院 |
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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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防范教育责任:相关传染病的预防知识和防范措施的卫生健康教育;2、管理责任:辖区内的疫情控制、人员分散隔离、疫情信息报告及公开;3、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条 各级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传染病预防知识和防治措施的卫生健康教育。第八条 各级政府组织开展爱国卫生活动。铁路、交通、民航部门负责组织消除交通工具的鼠害和各种病媒昆虫的危害。农业、林业部门负责组织消除农田、牧场及林区的鼠害。第十三条 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的预防保健组织或者人员,在本单位及责任地段内承担下列工作: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玩忽职守、履职不力。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第五十五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56 |
其他权力 |
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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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对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十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 |
公民 |
卫生院 |
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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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防治责任:做好辖区内的卫生设施修建工作;2、检查责任:对辖区内的卫生设施运行进行检查; 3、报告责任:发现辖区内发生重大的卫生设施损坏、运转失灵等情况及时报告。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对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十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玩忽职守、履职不力。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第五十五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57 |
其他权力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流转方案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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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林权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流转,应当将林权评估基价、流转期限、收入分配方案等,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公告不少于十五日,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其中,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应当对流入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公开协商等方式选择流入方,其流转方案应报乡级人民政府批准。 |
公民 |
林业站 |
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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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并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书上签署办理意见,现场予以告知续办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说明。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申请书复印件。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58 |
其他权力 |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争议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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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第二款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
公民 |
林业站 |
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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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材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林业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提出要求解决权属纠纷的请求,进行材料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立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告知理由。2、审理责任:通知权属争议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收到答辩书后,林业站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针对疑问情况或经当事人请求,举行公开听证,由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案情,进行辩论、举证、质证,以查明案情。3、裁决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作出裁决,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裁决书(说明裁决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能否向法院起诉的权力及行使诉权的期限)。4、执行责任:林业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裁决生效后,督促争议当事人履行裁决决定。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第二款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 |
59 |
其他权力 |
受委托签订退耕还林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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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耕还林条例》第二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级人民政府应当与有退耕还林任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签订退耕还林合同。 |
公民 |
林业站 |
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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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2.审查责任:审查合同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并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给予签署合同,现场予以告知续办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说明。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合同复印件。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 |
60 |
其他权力 |
森林火灾的预防、调查核实、扑救及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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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一)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必须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关批准;(二)在林区设置防火设施;(三)发生森林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当地军民和有关部门扑救;(四)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牺牲的,国家职工由所在单位给予医疗、抚恤;非国家职工由起火单位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起火单位对起火没有责任或者确实无力负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医疗、抚恤。 |
公民 |
林业站 |
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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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防范教育责任:森林火灾的防范措施以及在山林醒目位置设置防火标语的宣传教育;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六条 从事森林资源保护、林业监督管理工作的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的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玩忽职守、履职不力。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第五十五条“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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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
对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并保障就近入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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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第五十八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
企业公民 |
中心校 |
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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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督检查责任:对实施义务教育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 |
1-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八条 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第五十五条“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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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
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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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令其限期清退和修复场地、赔偿或者修复器材、设备。 |
公民 |
中心校 |
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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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督检查责任: 对违反本条例,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令其限期清退。 |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令其限期清退和修复场地、赔偿或者修复器材、设备。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第五十五条“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
63 |
其他权力 |
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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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
公民 |
中心校 |
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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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安全管理责任:依法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 |
1-1.《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六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第五十五条“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
64 |
其他权力 |
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批评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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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三条 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护其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 |
公民 |
人社所 |
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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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批评教育责任: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进行批评教育。 |
1.《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三条 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护其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第五十五条“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
65 |
其他权力 |
采取措施保障幼儿接受学前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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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学前教育条例》第六条 学前教育实行省市统筹协调,以县级为主,乡镇(街道)参与的管理体制。 |
公民 |
中心校 |
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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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障责任:落实经济困难、孤儿和残疾幼儿资助制度,解决户籍问题,保障幼儿接受学前教育。 |
1-1.《安徽省学前教育条例》第四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孤儿和残疾幼儿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第五十五条“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
66 |
其他权力 |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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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一条 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第五十二条 第一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企业公民 |
安监站 |
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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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责任:开展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一条 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第五十二条 第一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第五十五条“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
67 |
其他权力 |
群众性消防工作指导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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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
公民 |
安监站 |
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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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障责任:落实群众性消防工作开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 |
1、《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其他行政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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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
组织人员、调集物资支援灭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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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五条 第三款 根据扑救火灾的紧急需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人员、调集所需物资支援灭火。 |
公民 |
安监站 |
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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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急处置责任:发生火灾突发事件时,及时采取措施支援灭火。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五条 第三款 根据扑救火灾的紧急需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人员、调集所需物资支援灭火。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 |
1、《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其他行政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 |
69 |
其他权力 |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及事故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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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 |
公民 |
农业办公室 |
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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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宣传教育责任: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宣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第五十五条“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
70 |
其他权力 |
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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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与协调,健全动物防疫监督管理体系,保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必需的资金。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
公民 |
农业办公室 |
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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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宣传教育责任: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宣传。 |
1.《安徽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第五十五条“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
71 |
其他权力 |
采取多种水土保持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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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的管理,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
公民 |
水利站 |
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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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宣传教育责任:加强水土保持宣传和教育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宣传和教育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增强公众的水土保持意识。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第五十五条“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
72 |
其他权力 |
水土保持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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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三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增强公众的水土保持意识。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水土保持规划,采取预防措施,保护植被,涵养水源,加强对农业开发、生产建设等活动的管理,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推广太阳能等新能源利用,减少薪炭林的砍伐;鼓励和支持采取秸秆还田、免耕、等高耕作、轮耕轮作、间作套种等保土耕作方法,减少地表扰动。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取土、挖沙、采石等活动的管理,统筹规划地点,规范其行为,对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应当加强监督管理,避免或减少地质灾害的发生。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有关管理单位加强矿山迹地、弃土(渣)场的治理,采取水土保持措施恢复生态功能。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土保持规划的要求,组织单位和个人以小流域为单元,建立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体系,有效减少水土流失。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开展清洁小流域建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公路、扶贫开发、土地整理、小型水工程等项目的水土保持情况监督管理;制止造成水土流失的违法行为,有权对违法行为进行现场取证,并及时将违法行为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督促水土保持设施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有关管理单位加强对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与维护。 |
公民 |
水利站 |
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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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宣传教育责任:加强水土保持宣传和教育工作。 |
1.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增强公众的水土保持意识。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第五十五条“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
73 |
其他权力 |
设立保护标志,保护饮用水水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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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六条 第四款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范围,确保饮用水安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
公民 |
镇政府 |
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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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警示责任:设立饮用水源保护标志。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六条 第四款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范围,确保饮用水安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第五十五条“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
74 |
其他权力 |
开展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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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
公民 |
镇政府 |
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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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急准备责任: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七条 第三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第五十五条“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
75 |
其他权力 |
汛前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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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三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区安全建设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防洪区内的单位和居民进行防洪教育,普及防洪知识,提高水患意识;按照防洪规划和防御洪水方案建立并完善防洪体系和水文、气象、通信、预警以及洪涝灾害监测系统,提高防御洪水能力;组织防洪区内的单位和居民积极参加防洪工作,因地制宜地采取防洪避洪措施。 |
公民 |
镇政府 |
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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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宣传教育责任:防洪区内的单位和居民进行防洪教育。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三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区安全建设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防洪区内的单位和居民进行防洪教育,普及防洪知识,提高水患意识;按照防洪规划和防御洪水方案建立并完善防洪体系和水文、气象、通信、预警以及洪涝灾害监测系统,提高防御洪水能力;组织防洪区内的单位和居民积极参加防洪工作,因地制宜地采取防洪避洪措施。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第五十五条“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
76 |
其他权力 |
汛期防汛准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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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
公民 |
镇政府 |
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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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定方案责任: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 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防御洪水方案(包括对特大洪水的处置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77 |
其他权力 |
在紧急防汛期组织动员抗洪抢险,采取防汛抗洪非常紧急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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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公民 |
镇政府 |
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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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急处置责任:发生环境突发事件时,及时采取控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第五十五条“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
78 |
其他权力 |
当洪水威胁群众安全时组织人员撤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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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三十四条:当洪水威胁群众安全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群众撤离至安全地带,并做好生活安排。 |
公民 |
镇政府 |
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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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催告环节责任:当洪水威胁群众安全时组织群众撤离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催告对象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不执行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或者拒不执行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的防汛调度方案或者防汛抢险指令的;(二)玩忽职守,或者在防汛抢险的紧要关头临阵逃脱的;(三)非法扒口决堤或者开闸的;(四)挪用、盗窃、贪污防汛或者救灾的钱款或者物资的;(五)阻碍防汛指挥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六)盗窃、毁损或者破坏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工程设施以及水文监测、测量设施、气象测报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通信照明设施的;(七)其他危害防汛抢险工作的。 |
79 |
其他权力 |
发生洪涝灾害后的救灾减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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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公民 |
镇政府 |
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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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定方案责任:根据当地的实际受灾等情况,制定相应的救灾、减灾方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五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
80 |
其他权力 |
对移民安置区的移民生产生活协助及矛盾纠纷调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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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五十三条 移民安置区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帮助移民适应当地的生产、生活,及时调处矛盾纠纷。 |
公民 |
镇政府 |
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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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项目审批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其他行政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 |
81 |
其他权力 |
组织开展抗旱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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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四十二条 干旱灾害发生地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向村民、居民宣传节水抗旱知识,协助做好抗旱措施的落实工作。 |
公民 |
镇政府 |
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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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定方案责任:严格落实抗旱责任制和抗旱预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四十二条 干旱灾害发生地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向村民、居民宣传节水抗旱知识,协助做好抗旱措施的落实工作。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82 |
其他权力 |
因自然灾害受损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的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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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二十条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审批。 |
公民 |
镇政府 |
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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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二十条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审批。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二十九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83 |
其他权力 |
发生自然灾害危害或者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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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条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出的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及时公布。第五十六条 收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收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表明危险区域,封锁威胁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者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上报情况,并迅速排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其他单位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
公民 |
镇政府 |
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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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急处置责任:发生灾害、事故或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时,及时采取控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条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出的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及时公布。第五十六条 收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收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表明危险区域,封锁威胁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者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上报情况,并迅速排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其他单位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六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84 |
其他权力 |
为应对突发事件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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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二条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政。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
公民 |
镇政府 |
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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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有关证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二条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政。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第五十五条“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
85 |
其他权力 |
对可能影响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调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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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
公民 |
镇政府 |
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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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环节责任:对纠纷调解申请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
1、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不及时归还征用的单位和个人的财产,或者对被征用财产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给予补偿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六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86 |
其他权力 |
民间纠纷处理决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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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纠纷处理办法》第三条:基层人民政府处理民间纠纷的范围,为《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的民间纠纷,即公民之间有关人身、财产权益和其他日常生活中发生的纠纷。 |
公民 |
司法所 |
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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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环节责任:对行政裁决申请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
《民间纠纷处理办法》第三条:基层人民政府处理民间纠纷的范围,为《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的民间纠纷,即公民之间有关人身、财产权益和其他日常生活中发生的纠纷。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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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
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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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四十四条第一、二款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等基层组织,应当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公民在地震在灾害中自救互救的能力。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地震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开展地震应急救援演练。 |
公民 |
镇政府 |
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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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定方案责任:严格制定和落实宣传普及活动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方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四十四条第一、二款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等基层组织,应当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公民在地震在灾害中自救互救的能力。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地震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开展地震应急救援演练。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六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二)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后果的;(三)未按规定及时发布突发事件警报、采取预警期的措施,导致损害发生的;(四)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处置不当,造成后果的;(五)不服从上级人民政府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的;(六)未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恢复重建等善后工作的;(七)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应急救援资金、物资的;(八)不及时归还征用的单位和个人的财产,或者对被征用财产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给予补偿的。 |
88 |
其他权力 |
临震应急期的检查及应急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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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 第十七条 在临震应急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震情,统一部署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并对临震应急活动中发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第十八条 在临阵应急期,各级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对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工作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 在临震应急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向预报区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提出避震撤离的劝告;情况紧急时,应当有组织地进行避震疏散。 第二十条 在临震应急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阻拦;调用物资、设备或者占用场地的,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给予补偿。 |
公民 |
镇政府 |
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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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定方案责任:应当根据震情,统一部署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并对临震应急活动中发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 第十七条 在临震应急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震情,统一部署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并对临震应急活动中发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第十八条 在临阵应急期,各级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对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工作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 在临震应急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向预报区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提出避震撤离的劝告;情况紧急时,应当有组织地进行避震疏散。 第二十条 在临震应急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阻拦;调用物资、设备或者占用场地的,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给予补偿。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89 |
其他权力 |
按照地震应急预案,做好信息公告、应急防范和抢险救灾准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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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四十八条 地震预报意见发布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预报的震情可以宣布有关区域进入临震应急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地震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防范和抗震救灾准备工作。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传播有关地震的谣言。发生地震谣传时,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协助人民政府迅速予以平息和澄清。 |
公民 |
镇政府 |
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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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定方案责任:严格制定和落实应急防范和抢险救灾预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四十八条 地震预报意见发布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预报的震情可以宣布有关区域进入临震应急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地震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防范和抗震救灾准备工作。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传播有关地震的谣言。发生地震谣传时,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协助人民政府迅速予以平息和澄清。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90 |
其他权力 |
上报破坏性地震灾情、组织抢险及提供救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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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
公民 |
镇政府 |
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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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急责任: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迅速查清受灾情况,提出地震应急救援力量的配置方案,并采取以下紧急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
91 |
其他权力 |
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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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十五条: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村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
公民 |
镇政府 |
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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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防治责任:根据需要确定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管理机构或者工作人员,按照管理权限,承担本辖区内地质灾害群防群治管理工作;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十五条: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村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地质灾害导致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92 |
其他权力 |
采取措施保护农业环境和自然生态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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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 |
公民 |
镇政府 |
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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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护责任: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生态保护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93 |
其他权力 |
对露天焚烧秸秆行为的监督检查和制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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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秸秆禁烧的监督管理,加强监测和执法力度。秸秆禁烧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秸秆禁烧的宣传教育与巡查,及时制止露天焚烧秸秆行为。 |
公民 |
镇政府 |
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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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理责任:根据需要落实上级人民政府禁烧要求,承担本辖区内秸秆禁烧管理工作; |
《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秸秆禁烧的监督管理,加强监测和执法力度。秸秆禁烧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秸秆禁烧的宣传教育与巡查,及时制止露天焚烧秸秆行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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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其他权力 |
采取措施拯救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预防和控制野生动物的危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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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公民 |
镇政府 |
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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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护责任: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生态保护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95 |
其他权力 |
对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申请的初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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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办法》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补偿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野生动物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情况进行调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将补偿申请相关材料和初步处理意见一并报市、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公民 |
镇政府 |
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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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安徽省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办法》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补偿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野生动物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情况进行调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将补偿申请相关材料和初步处理意见一并报市、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四)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第五十五条“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
96 |
其他权力 |
矿产资源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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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
公民 |
国土所 |
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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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护责任: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保护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第五十五条“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
97 |
其他权力 |
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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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
企业 |
安监站 |
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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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责任:根据需要成立本辖区内安全生产经营监督检查机构和专业人员,按照工作方案正常开展安全生产状况督查检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四)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第五十五条“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
98 |
其他权力 |
参与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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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
公民 |
安监站 |
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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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定调查方案责任:调查前制定普查方案。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二)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
99 |
其他权力 |
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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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五条: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
企业 |
安监站 |
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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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理责任:根据需要落实上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要求,承担本辖区内安全隐患排查管理工作;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五条: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四)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第五十五条“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
100 |
其他权力 |
生产安全事故救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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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
企业 |
安监站 |
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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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组织救援职责:接到事故报告后,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
101 |
其他权力 |
安全监督和特大安全事故防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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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行政措施,对本地区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本地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本地区或者职责范围内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和妥善处理负责。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个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防范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由政府主要领导人或者政府主要领导人委托政府分管领导人召集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地区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工作。会议应当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第十条 中小学校对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以及组织学生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必须确保学生安全。严禁以任何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严禁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中小学校违反前款规定的,按照学校隶属关系,对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降级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小学校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对校长给予撤职的行政处分,对直接组织者给予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公民 |
安监站 |
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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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督管理责任:根据法律法规依据落实防范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要求,承担本辖区内安全隐患排查管理工作; |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行政措施,对本地区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本地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本地区或者职责范围内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和妥善处理负责。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四)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第五十五条“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十一条: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负责行政审批(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竣工验收等,下同)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的,不得批准;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弄虚作假,骗取批准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批准的,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除必须立即撤销原批准外,应当对弄虚作假骗取批准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的当事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行贿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02 |
其他权力 |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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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公民 |
安监站 |
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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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定应急预案责任:提前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应对可能发生的各类情况。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103 |
其他权力 |
农村设置公益性墓地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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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管理条例》 第八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
公民 |
民政办 |
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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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殡葬管理条例》 第八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三)依法应当公开行政许可事项和申请所需材料而不公开的;(四)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五)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六)违法收取费用的;(七)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
104 |
其他权力 |
对乡镇敬老院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违规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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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乡镇敬老院管理办法》 |
公民 |
民政办 |
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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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督检查职责:根据需要确定负责敬老院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工作人员,并定期检查敬老院的工作。 |
《安徽省乡镇敬老院管理办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
105 |
其他权力 |
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审核、核销审核 |
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审核 |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第七条 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
公民 |
民政办 |
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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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第七条 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三)依法应当公开行政许可事项和申请所需材料而不公开的;(四)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五)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六)违法收取费用的;(七)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
农村五保供养待遇核销审核 |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
公民 |
民政办 |
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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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
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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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
其他权力 |
对五保供养服务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及终止供养服务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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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 |
公民 |
民政办 |
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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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发现不依法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07 |
其他权力 |
落实拥军优属工作,开展优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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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拥军优属条例》 |
公民 |
民政办 |
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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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理责任:对辖区内优抚对象进行动态管理,及时掌握其家庭情况。 |
1、《安徽省拥军优属条例》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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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
其他权力 |
符合条件的抚恤优待对象的优待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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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三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
公民 |
民政办 |
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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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理责任:对辖区内优抚对象进行动态管理,及时掌握其家庭情况,按时按标准发放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109 |
其他权力 |
伤残抚恤对象残疾等级评定的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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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
公民 |
民政办 |
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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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
110 |
其他权力 |
残疾人医疗救助的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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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优待扶助残疾人规定》 |
公民 |
民政办 |
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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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
111 |
其他权力 |
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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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 |
公民 |
民政办 |
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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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
112 |
其他权力 |
就业援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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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
公民 |
人社所 |
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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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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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
其他权力 |
企业劳动争议的调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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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
企业 |
人社所 |
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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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环节责任:召集两方当事人进行当面协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
114 |
其他权力 |
侵害个人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享有权益的调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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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
公民 |
妇联 |
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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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并作出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告知其理由)。 |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
115 |
其他权力 |
组织实施老年人救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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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
公民 |
老龄办 |
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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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
116 |
其他权力 |
受委托组织代收捐赠款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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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灾捐赠管理办法》 |
公民 |
民政办 |
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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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收责任:代收辖区内村民、居民及驻在单位的救灾捐赠款物。 |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第五十五条“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
117 |
其他权力 |
建设单位临时管理规约的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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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照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制定临时管理规约,报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
公民 |
镇政府 |
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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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备案责任:对建设单位提交的临时管理规约进行备案。2.检查责任:对临时管理规约进行检查,不得侵害买受人的合法权益。3、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照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制定临时管理规约,报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玩忽职守、履职不力。2.徇私舞弊、贪污受贿。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第五十五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二章第一百二十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前款所列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2.《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其他行政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四)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他合法权益的。 |
118 |
其他权力 |
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 |
查验现居住地成年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
(2021年9月9日<已废止>)第八条 成年育龄妇女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提交婚育证明。成年育龄妇女可以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也可以通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查验婚育证明,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及时补办婚育证明;告知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可以享受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以及应当履行的计划生育相关义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工作,做好流动人口婚育情况登记。 |
公民 |
计生办 |
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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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验、督促责任:对辖区内的成年育龄妇女提交的婚育证明进行查验,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及时补办婚育证明。2.告知责任:告知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可以享受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以及应当履行的计划生育相关义务。3、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2021年9月9日<已废止>)第八条 成年育龄妇女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提交婚育证明。成年育龄妇女可以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也可以通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查验婚育证明,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及时补办婚育证明;告知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可以享受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以及应当履行的计划生育相关义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工作,做好流动人口婚育情况登记。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玩忽职守、履职不力。2.徇私舞弊、贪污受贿。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第五十五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二章第一百二十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前款所列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2.《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其他行政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四)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他合法权益的。 |
对流动人口用人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检查 |
(2021年9月9日<已废止>)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接受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流动人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的,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通知其在3个月内补办;逾期仍不补办或者拒不提交婚育证明的,由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予以批评教育。 |
公民 |
计生办 |
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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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督、检查责任:对本行政区内用人单位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2.告知责任:本行政区内流动人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的,应当通知其在3个月内补办。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1.(2021年9月9日<已废止>)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接受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监督、检查。2.(2021年9月9日<已废止>)第二十三条流动人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的,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通知其在3个月内补办;逾期仍不补办或者拒不提交婚育证明的,由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予以批评教育。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玩忽职守、履职不力。2.徇私舞弊、贪污受贿。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第五十五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二章第一百二十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前款所列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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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和个人未如实提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相关信息的责令改正 |
(2021年9月9日<已废止>)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
公民 |
计生办 |
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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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催告环节责任:未按照条例规定如实提供流动人口信息的,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催告对象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2.执行环节责任:未按照条例规定如实提供流动人口信息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3.事后监管责任:监督被责令整改的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或者个人。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2021年9月9日<已废止>)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玩忽职守、履职不力。2.徇私舞弊、贪污受贿。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第五十五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二章第一百二十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前款所列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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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
其他权力 |
计划生育药具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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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 乡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承担以下任务:(一)编制计划生育药具需求和发放计划;(二)承担计划生育药具的仓储调拨、发放统计和宣传工作;(三)为育龄夫妻发放计划生育药具、指导计划生育药具的使用和随访服务。 |
公民 |
计生办 |
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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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定方案责任:编制计划生育药具需求和发放计划;2.管理责任:按照方案计划承担计划生育药具的仓储调拨、发放统计和宣传工作;3.指导实施责任:为育龄夫妻发放计划生育药具、指导计划生育药具的使用和随访服务。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 乡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承担以下任务:(一)编制计划生育药具需求和发放计划;(二)承担计划生育药具的仓储调拨、发放统计和宣传工作;(三)为育龄夫妻发放计划生育药具、指导计划生育药具的使用和随访服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玩忽职守、履职不力。2.徇私舞弊、贪污受贿。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第五十五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二章第一百二十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前款所列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120 |
其他权力 |
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开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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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九条:“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可以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下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一)放置宫内节育器;(二)取出宫内节育器;(三)输卵(精)管结扎术;(四)早期人工终止妊娠术。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上述全部或者部分项目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其申请的项目,进行逐项审查。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批准,并在其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项目。《安徽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定》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下列工作:(一)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宣传、政策咨询等服务,告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相关权利和义务;(二)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政策,帮助解决流动人口在生产、生活、生育等方面的实际困难,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三)组织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指导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四)向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健康服务;(五)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采集、核实、统计、交流等工作,流入地及时向流出地核实、通报流入人口婚育、节育等信息,流出地及时向流入地核实、反馈流出人口婚育、节育等信息;(六)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的其他工作。 |
公民 |
计生办 |
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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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责任:应当依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2.宣传告知责任: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宣传、政策咨询等服务,告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相关权利和义务。3.组织实施责任: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各项生育技术服务项目。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九条:“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可以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下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一)放置宫内节育器;(二)取出宫内节育器;(三)输卵(精)管结扎术;(四)早期人工终止妊娠术。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上述全部或者部分项目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其申请的项目,进行逐项审查。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批准,并在其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项目。2.《安徽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定》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下列工作:(一)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宣传、政策咨询等服务,告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相关权利和义务;(二)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政策,帮助解决流动人口在生产、生活、生育等方面的实际困难,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三)组织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指导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四)向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健康服务;(五)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采集、核实、统计、交流等工作,流入地及时向流出地核实、通报流入人口婚育、节育等信息,流出地及时向流入地核实、反馈流出人口婚育、节育等信息;(六)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的其他工作。3.同2。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玩忽职守、履职不力。2.徇私舞弊、贪污受贿。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第五十五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二章第一百二十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前款所列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3.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由乡(镇)人民政府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设立街道办事处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向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或者未依法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的。 |
121 |
其他权力 |
户籍所在地已婚妇女申请再生育的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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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和证明材料之日起20日内(需要进行病残儿鉴定的除外)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签发生育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基层组织应当及时将生育证发放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
公民 |
计生办 |
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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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核环节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做出审核意见。3.决定环节责任:做出是否准予的审核意见。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核意见报县相关部门。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和证明材料之日起20日内(需要进行病残儿鉴定的除外)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签发生育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基层组织应当及时将生育证发放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三)依法应当公开行政许可事项和申请所需材料而不公开的;(四)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五)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六)违法收取费用的;(七)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二章第一百二十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前款所列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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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
符合再生育条件的育龄妇女恢复生育手术费的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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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六条 接受绝育手术后,符合再生育条件,要求再生育的,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领取生育证后,凭生育证施行恢复生育手术。恢复生育手术的费用,由受术者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补助。 |
公民 |
计生办 |
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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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环节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2.审核环节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做出审核意见。3.决定环节责任:做出是否准予的审核意见。4.送达环节责任:发放生育证,信息公开。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防止弄虚作假。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第五条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六条 接受绝育手术后,符合再生育条件,要求再生育的,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领取生育证后,凭生育证施行恢复生育手术。恢复生育手术的费用,由受术者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补助。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三)依法应当公开行政许可事项和申请所需材料而不公开的;(四)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五)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六)违法收取费用的;(七)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二章第一百二十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前款所列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4.《安徽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五条 未按规定发放生育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在发放计划生育证明时,强行提供有偿服务,或者超范围、超标准收费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多收的费用,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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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
计划生育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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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 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免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子女满16周岁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下列奖励和优待: (一)从领证之月起,每月发给不低于20元独生子女保健费,至独生子女满16周岁止。所需经费,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承担;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
公民 |
计生办 |
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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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核环节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做出审核意见。3.决定环节责任:做出是否准予的审核意见。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核意见报县相关部门。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只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夫妻,可以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报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独生子女16周岁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下列待遇: (一)从领证之月起,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5至15元,至独生子女满16周岁止。 夫妻双方均有用工单位的,由双方单位各发一半;父母离异的,由子女跟随的一方用工单位全额发给;一方是农民或者没有用工单位或者死亡的,由另一方用工单位全额发给;夫妻双方均是农民或者无用工单位的城市居民,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从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发给。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三)依法应当公开行政许可事项和申请所需材料而不公开的;(四)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五)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六)违法收取费用的;(七)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二章第一百二十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前款所列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4.(2021年9月9日<已废止>)第二十条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由乡(镇)人民政府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设立街道办事处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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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
病残儿医学鉴定情况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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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单位或村(居)委会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出具书面意见,加盖公章,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 |
公民 |
计生办 |
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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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核环节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做出审核意见。3.调查环节责任:应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再次核实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后,在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4.决定环节责任:做出是否准予的审核意见。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核意见报县相关部门。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单位或村(居)委会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出具书面意见,加盖公章,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三)依法应当公开行政许可事项和申请所需材料而不公开的;(四)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五)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六)违法收取费用的;(七)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二章第一百二十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前款所列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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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
对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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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十四条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其父(母)应当在48小时内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报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应予以核查。 |
公民 |
计生办 |
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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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环节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2.审核环节责任:审查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并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3.决定环节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书上签署办理意见,现场予以告知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说明。4.事后监督责任:登记并留存申请书复印件。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十四条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其父(母)应当在48小时内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报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应予以核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造成不良影响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三)依法应当公开行政许可事项和申请所需材料而不公开的;(四)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五)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六)违法收取费用的;(七)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二章第一百二十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前款所列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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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
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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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七条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条件,已领取生育服务证,拟实行中期以上(妊娠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的,需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批准,并取得相应的证明。已领取生育服务证,未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终止妊娠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在未确认事实前,暂不批准再生育的申请。 《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 第十条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的,应当及时终止妊娠。妊娠14周以上的孕妇终止妊娠的,应当向经批准的施术机构提供相关身份证明;其中20周岁以上的孕妇,除提供相关身份证明外,还应当向经批准的施术机构提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证明。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和经批准的施术机构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
公民 |
计生办 |
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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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环节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2.审核环节责任:审查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并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3.决定环节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书上签署办理意见,现场予以告知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说明。4.事后监督责任:登记并留存申请书复印件。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七条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条件,已领取生育服务证,拟实行中期以上(妊娠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的,需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批准,并取得相应的证明。已领取生育服务证,未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终止妊娠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在未确认事实前,暂不批准再生育的申请。 《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 第十条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的,应当及时终止妊娠。妊娠14周以上的孕妇终止妊娠的,应当向经批准的施术机构提供相关身份证明;其中20周岁以上的孕妇,除提供相关身份证明外,还应当向经批准的施术机构提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证明。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和经批准的施术机构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造成不良影响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三)依法应当公开行政许可事项和申请所需材料而不公开的;(四)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五)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六)违法收取费用的;(七)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二章第一百二十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前款所列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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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
受委托征收社会抚养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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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
公民 |
计生办 |
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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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告知征收金额计算方式等;2.初审环节责任:调查收集违法证据;3.执行环节责任:受托作征收抚养费书面决定、代收抚养费。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安徽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五条 对有关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书面作出,或者由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作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依法应当征收的未受理、为征收的;2.无合法依据实施征收的;3.未严格依法征收,对国家财产权益造成损失的;4.未按法定范围、程序、权限或时限实施征收的;5.擅自免征、减征补偿费的;6.未使用规定票据或伪造、涂改票据的;7.在征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8.在征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拖欠、截留、坐支、私分或违反规定擅自开支补偿费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三十一条 在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在文教卫生、邮电通信、环境保护、社会福利等社会管理和服务方面发生严重事故的;第十二章第一百二十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前款所列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128 |
其他权力 |
对已登记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和相关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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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兵工作条例》 |
公民 |
武装部 |
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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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
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
129 |
其他权力 |
协助开展预备役人员储备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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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动员法》 |
公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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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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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况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1-2、《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动员法》第七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拒不执行上级下达的国防动员命令的;(二)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国防动员工作造成严重损失的;(三)对征用的民用资源,拒不登记、出具凭证,或者违反规定使用造成严重损坏,以及不按照规定予以返还或者补偿的;(四)泄露国防动员秘密的;(五)贪污、挪用国防动员经费、物资的;(六)滥用职权,侵犯和损害公民或者组织合法权益的。 |
130 |
其他权力 |
民兵工作任务的组织和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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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兵工作条例》 |
公民 |
武装部 |
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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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需要确定负责民兵工作监督管理的机构或者工作人员,按照管理权限,承担本辖区内民兵工作监督管理的工作;2、对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上报;3、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民兵工作条例》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况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民兵工作条例》 |
131 |
其他权力 |
编制乡道规划及规划修改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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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十四条 乡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经批准的省道、县道、乡道公路规划需要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
公民 |
农村公路管理办公室 |
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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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乡道规划及规划修改方案的相关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
《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八条 农村公路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有利于群众生产生活和保护农村生态环境的要求,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进行编制,并与城乡规划、国道和省道规划以及其他方式的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三)依法应当公开行政许可事项和申请所需材料而不公开的;(四)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五)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六)违法收取费用的;(七)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
132 |
其他权力 |
组织修建、养护和管理乡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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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第三款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第三十八条 |
公民 |
农村公路管理办公室 |
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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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公路进行养护,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十五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以及乡(镇)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本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133 |
其他权力 |
加强道路保护,消除交通安全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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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活乡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乡道、村道的需要,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但是不得影响消防和卫生急救等应急通行需要,不得向通行车辆收费。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并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列入安全生产考核,定期组织评价交通安全状况。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辖区内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
公民 |
农村公路管理办公室 |
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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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范农村公路限宽、限高设施设置; 2、完善路政管理体制,维护路产路权;3、加大县乡道巡视检查力度,确保公路畅通和安全; 4、严格控制公路建筑红线,确保公路安全畅通; 5、对农村公路限宽、限高设施规范检查,消除道路安全隐患。6、对道路管理进行监督,督促各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并列入安全生产考核; 7、定期上路巡查,对查出的隐患及时进行整改,对重大隐患无力整改的及时向上级报告;8、在危险路段要设立安全警示标志牌; 9、及时制止和打击侵占、污染、毁坏公路的行为,保证公路畅通; 10、积极指导协助村级公路的养护和管理工作;11、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12、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活乡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乡道、村道的需要,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但是不得影响消防和卫生急救等应急通行需要,不得向通行车辆收费。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并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列入安全生产考核,定期组织评价交通安全状况。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辖区内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
《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134 |
其他权力 |
新建、改建乡道用地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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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新建、改建乡道需用的土地,由乡(镇)人民政府规划、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划拨。 |
公民 |
农村公路管理办公室 |
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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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三)依法应当公开行政许可事项和申请所需材料而不公开的;(四)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五)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六)违法收取费用的;(七)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
135 |
其他权力 |
确定村道公路用地外缘的建筑控制区并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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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三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县道、乡道两侧自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一米的范围为公路用地,自公路用地外缘起县道不少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米的范围为建筑控制区,并向社会公告。 |
公民 |
农村公路管理办公室 |
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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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查责任:对境内村道的公路用地范围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
《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三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县道、乡道两侧自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一米的范围为公路用地,自公路用地外缘起县道不少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米的范围为建筑控制区,并向社会公告。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未按规定确定建筑控制区范围;2、公告不及时、不全面以及不规范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以及乡(镇)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本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136 |
其他权力 |
配合开展超限超载车辆货运源头治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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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改); |
公民 |
交管站 |
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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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调查环节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后,进行调查。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路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 |
137 |
其他权力 |
河道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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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以及河道监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加强河道管理,执行供水计划和防洪调度命令,维护水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
公民 |
镇政府 |
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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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需要确定负责河道管理的机构或者工作人员,按照管理权限,承担本辖区内河道管理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水资源的实际情况,按照地表水与地下水统一调度开发、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和污水处理再利用的原则,合理组织开发、综合利用水资源。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第五十五条“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
138 |
其他权力 |
水工程管理保护与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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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水工程管理与保护条例》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工程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领导,加大经费投入,保障水工程的安全,组织有关部门、单位积极推广和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提高科学管理水平。第七条第三款受益和保护范围在一个乡(镇)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小型水工程,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安徽省抗旱条例》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工程管理权限,对其管辖的水工程进行定期检查,并负责组织维修和养护,保障其正常运行。 |
公民 |
水利站 |
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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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责任:按照水利工程管理法规、规章和规程规范及技术标准等,对管辖的水工程实施检查;通过抽查、巡查等方式实施检查,检查过程中实事求是,及时上报有关情况;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上报主管部门后提出处置方案,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确保水工程的正常运行。3、管护责任:应当按水利工程管理规范的要求,安排专业人员按照有关处置方案及时进行维修和管护。4、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安徽省水工程管理与保护条例》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工程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领导,加大经费投入,保障水工程的安全,组织有关部门、单位积极推广和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提高科学管理水平。第七条第三款受益和保护范围在一个乡(镇)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小型水工程,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安徽省抗旱条例》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工程管理权限,对其管辖的水工程进行定期检查,并负责组织维修和养护,保障其正常运行。 |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监督检查的; 2、违反规程活技术规范实施监督检查的; 3、监管过程中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能发现或发现问题不予处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5、监管过程中处置不当,造成不良影响的; 6、在监管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8、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能发现或发现问题不予处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9、工作人员不按照规程和技术标准进行维修和养护,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在监管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建立管理制度或者未按管理制度做好水工程管理和维护的;(二)不服从防汛抗旱和水资源调度的;(三)发现破坏水工程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的;(四)发现水工程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或者报告的;(五)不按规定使用经营收益的;(六)其他不履行水工程管理职责行为。 |
139 |
其他权力 |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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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十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
公民 |
镇政府 |
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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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到告知理由。 |
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 |
140 |
其他权力 |
对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信息的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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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二十四条 |
公民 |
镇政府 |
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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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查责任:对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定期申报的家庭人口、收入以及财产等变动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
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三十二条 |
141 |
其他权力 |
申请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的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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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第三款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受理、资格初审工作。 |
公民 |
镇政府 |
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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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环节责任:对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居民提出的保障房申请准予受理。 |
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和镇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142 |
其他权力 |
申请有关社会救助的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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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第十三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定期核查。第十六条 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主动为其依法办理供养。第十八条 特困供养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第三十条 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办理。第四十条 城镇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应当经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直接向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家庭住房状况并公示后,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优先给予保障。农村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八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
公民 |
民政办 |
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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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
143 |
其他权力 |
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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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公民 |
民政办 |
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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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
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
144 |
其他权力 |
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的救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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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应当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各级人民政府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救助。 |
公民 |
民政办 |
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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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
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
145 |
其他权力 |
受理进入光荣院集中供养的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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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荣院管理办法》第八条申请进入光荣院集中供养,应当由本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无法表达意愿的,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公民代为提出申请,报光荣院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
公民 |
民政办 |
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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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
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
146 |
其他权力 |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活动纠纷的协助调解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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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办法》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发展以及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和服务,并协助调解和处理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纠纷。 |
公民 |
农经站 |
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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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环节责任:对合作社纠纷调解申请书进行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办法》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发展以及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和服务,并协助调解和处理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纠纷。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其他行政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一)违法设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义务的;(二)依法应当履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法定职责而拒绝或者延迟履行的;(三)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经营自主权的;(四)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他合法权益的。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二章第一百二十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前款所列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147 |
其他权力 |
对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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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七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为发展生产或者兴办公益事业,需要向其成员(村民)筹资筹劳的,应当经成员(村民)会议或者成员(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后,方可进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筹资筹劳的,不得超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上限控制标准,禁止强行以资代劳。 |
公民 |
农经站 |
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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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环节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 |
148 |
其他权力 |
社区戒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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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三条 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戒毒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第三十四条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工作。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基层组织,根据戒毒人员本人和家庭情况,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落实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措施。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卫生行政、民政等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工作提供指导和协助。第三十九条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吸毒成瘾的,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瘾的,可以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对依照前款规定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社区戒毒,由负责社区戒毒工作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帮助、教育和监督,督促落实社区戒毒措施。2、《戒毒条例》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 第十四条 社区戒毒人员应当自收到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社区戒毒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视为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社区戒毒工作领导小组,配备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制定社区戒毒工作计划,落实社区戒毒措施。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在社区戒毒人员报到后及时与其签订社区戒毒协议,明确社区戒毒的具体措施、社区戒毒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违反社区戒毒协议应承担的责任。社区戒毒的期限为3年,自报到之日起计算。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和社区戒毒工作小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管理、帮助社区戒毒人员:(一)戒毒知识辅导;(二)教育、劝诫;(三)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就学、就业、就医援助;(四)帮助戒毒人员戒除毒瘾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二条 社区戒毒人员的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社区戒毒执行地的,社区戒毒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有关材料转送至变更后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戒毒人员应当自社区戒毒执行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前往变更后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报到,社区戒毒时间自报到之日起连续计算。变更后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与社区戒毒人员签订新的社区戒毒协议,继续执行社区戒毒。 |
公民 |
派出所 |
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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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领导责任:确定负责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具体部门,成立领导小组并按照20:1的比例配备社区戒毒(康复)专职工作人员;2、检查责任:对辖区内吸毒人员进行摸排登记,进行强制戒毒; 3、管理责任:街道、乡镇人民政府或指定的有关基层组织与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康复)协议书》,加强对参加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帮教和日常管理。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三条 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公安机关对发现的吸毒人员不予登记,或对发现的吸毒成瘾人员不依法采取强制隔离戒毒措施,对直接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十七条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
149 |
其他权力 |
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艾滋病的传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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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艾滋病的防止工作,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艾滋病的传播。 2、《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二条 艾滋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机制,加强宣传教育,采取行为干预和关怀救助等措施,实行综合防治。 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等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有关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的宣传教育,发展有关艾滋病防治的公益事业,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 |
公民 |
卫生院 |
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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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防范宣传责任:抓好村(居)关于艾滋病预防、检测、治疗知识的宣教工作; 2、防治监管责任:卫生部门负责艾滋病的监测、提供艾滋病防治信息和技术指导,并加强对血液制品的检验与监管; 3、辖区管理责任:打击卖淫嫖娼、吸毒、贩毒等违法犯罪行为,净化社会环境; 4、告知救助责任:发现艾滋病患者在积极救助的同时及时告知患者本人及与其有性关系者,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感染他人;5、法律规定的其他责任情形。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艾滋病的防止工作,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艾滋病的传播。 2、《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二条 艾滋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机制,加强宣传教育,采取行为干预和关怀救助等措施,实行综合防治。 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等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有关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的宣传教育,发展有关艾滋病防治的公益事业,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未组织开展艾滋病预防、检测、治疗知识的宣教工作的,对其行政领导人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 2、 卫生部门未开展艾滋病监测提供艾滋病防治信息和技术指导,对血液制品的检验与监管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罚;3、未组织开展打击卖淫嫖娼、吸毒、贩毒等违法犯罪行为,净化社会环境专项行动的,对其行政领导人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4、未对艾滋病患者进行有效救治,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法律规定的其他追责情形。 |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组织、领导、保障艾滋病防治工作职责,或者未采取艾滋病防治和救助措施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履行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职责的;(二)对有证据证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未采取控制措施的;(三)其他有关失职、渎职行为。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依照本条规定予以处罚。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宣传教育、预防控制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履行艾滋病监测职责的;(二)未按照规定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的;(三)对临时应急采集的血液未进行艾滋病检测,对临床用血艾滋病检测结果未进行核查,或者将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液用于临床的;(四)未遵守标准防护原则,或者未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发生艾滋病医院感染或者医源性感染的;(五)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的;(六)推诿、拒绝治疗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的其他疾病,或者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未提供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的;(七)未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进行医学随访的;(八)未按照规定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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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
对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调查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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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对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当地人民政府应及时调查处理,必要时,对该建筑物、构筑物予以拆迁。 |
公民 |
镇政府 |
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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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对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当地人民政府应及时调查处理,必要时,对该建筑物、构筑物予以拆迁。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六十七条 违反国家关于保护环境、自然资源和文物古迹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有下列情形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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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
预防精神障碍发生和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的组织开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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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开展预防精神障碍发生、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的工作。 第五十五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应当建立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健康档案,对在家居住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进行定期随访,指导患者服药和开展康复训练,并对患者的监护人进行精神卫生知识和看护知识的培训。 |
公民 |
卫生院 |
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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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摸排责任:各村(居)、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要以加强对精神障碍病人排查为基础,摸清底数; 2、收治管理责任:确定收治管理机构明确责任,卫生院负责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工作,民政部门负责精神障碍患者收治和救治工作;3、宣传教育责任:广泛宣传精神障碍防治知识,教育群众客观认识精神障碍,改变对精神障碍的错误认识,减少社会对精神障碍患者的歧视;4、法律规定的其他责任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开展预防精神障碍发生、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的工作。 第五十五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应当建立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健康档案,对在家居住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进行定期随访,指导患者服药和开展康复训练,并对患者的监护人进行精神卫生知识和看护知识的培训。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未按要求进行精神障碍病人摸排的; |
1、《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其他行政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一)违法设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义务的;(二)依法应当履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法定职责而拒绝或者延迟履行的;(三)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经营自主权的;(四)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他合法权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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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
协助开展所外就医的被收容教育人员的监督、考察、帮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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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容教育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批准所外就医的,收容教育所应发给《收容教育人员所外就医证明》,并与被收容教育人员所在单位、街道(乡、镇)和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共同签订联合帮教协议。 |
公民 |
司法所 |
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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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督责任: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所外就医的被收容教育人员的监督工作;2、考察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所外就医的被收容教育人员的言行进行考察;3、帮教责任:与派出所、司法所共同做好所外就医的被收容教育人员的帮教工作;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收容教育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批准所外就医的,收容教育所应发给《收容教育人员所外就医证明》,并与被收容教育人员所在单位、街道(乡、镇)和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共同签订联合帮教协议。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造成所外就医的被收容教育人员有新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严重影响的; |
1、《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其他行政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一)违法设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义务的;(二)依法应当履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法定职责而拒绝或者延迟履行的;(三)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经营自主权的;(四)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他合法权益的。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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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
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监护能力但不履行监护责任行为的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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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2、《安徽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监护能力但不履行监护责任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社区)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对其批评教育,责令其履行监护责任。 |
公民 |
镇政府 |
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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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理责任: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承担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正确履行未成年监护职责理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2、《安徽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监护能力但不履行监护责任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社区)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对其批评教育,责令其履行监护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辖区各村(居)未按规定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法宣传教育的,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 2、未采取有力措施监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正确履行监护职责的或采取措施力度不够的; 3、在监管工作中的渎职或失职行为;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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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
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拒不探视正在监管场所服刑或者接受收容教养的未成年人的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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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三十条 对正在监管场所服刑或者接受劳动教养、收容教养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主动探视,配合执行机关对其进行教育、矫治。拒不探视、不配合的,其所在的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居民(社区)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要求其改正。 |
公民 |
司法所 |
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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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宣传责任:根据实际情况在辖区范围内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宣传教育活动; |
《安徽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三十条 对正在监管场所服刑或者接受劳动教养、收容教养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主动探视,配合执行机关对其进行教育、矫治。拒不探视、不配合的,其所在的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居民(社区)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要求其改正。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辖区各村(居)未按规定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法宣传教育的,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2、未采取有力措施监管正或采取措施力度不够的; 3、在监管工作中的渎职或失职行为;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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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
加强大型宗教活动管理,保证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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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事务条例》 第二十二条 第二款大型宗教活动应当按照批准通知书载明的要求依宗教仪轨进行,不得违反本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的有关规定。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大型宗教活动举办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实施必要的管理,保证大型宗教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
公民 |
镇政府 |
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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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定方案责任: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应急方案; 2、安全防范责任:联合派出所组织人员维持现场秩序,进行消防安全、交通管制、人员疏导、等安全防范;3、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宗教事务条例》 第二十二条 第二款大型宗教活动应当按照批准通知书载明的要求依宗教仪轨进行,不得违反本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的有关规定。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大型宗教活动举办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实施必要的管理,保证大型宗教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第四十条第二款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依照有关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现场处置和处罚;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负有责任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其登记。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十五条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时,不履行应急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 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
156 |
其他权力 |
对文化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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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文化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并发挥乡镇综合文化站的作用。 |
公民 |
文化站 |
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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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需要确定负责文化经营活动监督管理的机构或者工作人员,按照管理权限,承担本辖区内文化监督管理工作;2、对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上报;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安徽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文化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并发挥乡镇综合文化站的作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四)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第五十五条“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二章第一百二十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前款所列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