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现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标准和资金补助标准,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县,中央承担80%;其他县,中央承担60%。地方承担的部分,省级分担50%,其余投资由项目所在市县政府承担。各级都要积极拓宽投资渠道,确保工程建设资金落实到位。
(一)足额落实配套资金。省级财政将足额承担省级配套资金;市、县应承担的资金,由市、县财政按省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和配套额予以落实。
(二)广泛吸纳社会资金。各地要继续探索多层次、多渠道、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大力推进市场化运作。列入国家规划范围内的受益农户不承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主体工程的配套资金,仅承担入户部分(入户水表及以下部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