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办法】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评残工作规范》的通知

浏览次数: 来源:河口镇 时间:2025-02-20 16:59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卫生计生委:
       《安徽省评残工作规范》经过修订,相关内容作了相应调整,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7月10日

 
安徽省评残工作规范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评残工作,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关于印发<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的通知》(民发〔2014〕101号)、《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14〕34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对安徽省评残工作规范进行修订,切实保障伤残抚恤对象的合法权益。
        一、工作原则 
       评残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实事求是、依法办事的原则。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公开有关办理程序和抚恤金标准。
        二、残疾等级评定
        残疾等级评定包括新办评定残疾等级、补办评定残疾等级、调整残疾等级。
(一)新办评定残疾等级
       1.适用对象
(1)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2)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3)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4)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5)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列第(2)项中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仅指经批准的21个人民团体、群众团体机关中具有行政编制的机关工作人员(详见组通字〔2006〕28号)。
前款所列第(3)(4)(5)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新办评定残疾等级,申请人应当在因战因公负伤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3年内提出申请。
        2.办理程序
(1)申请。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向户籍所在街道或乡镇)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申报。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街道(乡镇)审查后,同意申报评定残疾等级的应出具公函,连同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一并报送其户籍地县级民政部门。
(3)受理。县级民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签发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须补充的材料。
(4)审查。县级民政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进行审查核实。
对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填写《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并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申请人到市级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部位进行残情鉴定,由市级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残疾等级鉴定意见。
县级民政部门于收到鉴定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连同其他材料一并报送市级民政部门。
对不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或经鉴定达不到评定残疾等级标准的,填写《不予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连同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鉴定意见(复印件)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退还申请人。
(5)审核。市级民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在《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
对符合条件的,于收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省级民政部门。
对不符合条件的,填写《不予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连同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鉴定意见(复印件)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逐级退还申请人。
(6)公示。省级民政部门复核后,认为符合条件的,逐级通知县级民政部门按规定进行公示。内容包括致残的时间、地点、原因、残疾情况(涉及隐私或者不宜公开的不公示)、拟定的残疾等级以及县级民政部门联系方式。
公示应当在申请人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在居住地村、居委会),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县级民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将公示副本和公示结果书面意见逐级上报省级民政部门。
(7)审批。省级民政部门于收到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审批,在《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印章。
对符合条件的,经公示无异议后,打印伤残证件逐级发给申请人。
对不符合条件的,填写《不予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连同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鉴定意见(复印件)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逐级退还申请人。
县、市、省各级民政部门在审查、审核、审批过程中,认为材料不全或者有异议的,须出具《补充材料告知书》。由县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告知书后2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内容。申请人收到通知后,于30个工作日内向县级民政部门提交补充材料或书面申明不能补充材料。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无补充材料,其申报材料逐级退还县级民政部门按规定处理。
        3.所需材料
(1)个人书面申请。叙述申请事项(新评残),明确参加工作时间、负伤时所在单位名称、职务;致残时间、地点、原因(包括负伤时工作状态和具体负伤情节)、部位,以及目前伤残情况。申请须由本人亲笔签名或盖章。
(2)单位公函。申请人所在单位(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街道或乡镇)出具的记载其负伤情况并同意申请评残的公函。公函应编印文号,并加盖印章。
(3)身份证明材料。
人民警察须出具警察证、首次授予警衔登记表和证明公务员身份的人事档案登记材料;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须出具公务员登记表、负伤当年及上年度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
(4)因战因公致残证明材料。
人民警察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须提供: 2名以上现场目击证人证言(同时附证人身份的证明材料);县级民政部门组织出面进行调查后形成的调查报告和询问笔录(须编印文号)。属在执行公务中负伤,须提供相关证明(如:会议通知,会议纪要,接处警记录,事故处理报告等);属在交通事故中意外负伤的,须提供《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提供原件,若为复印件需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县级民政部门予以核实后加盖印章,经办人签字),认定申请人无责任。意外事件,需要通过第三方认定或仲裁的,应提供损害赔偿协议、调解协议书、民事判决书等证明材料。
其他适用对象中,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或为维护社会治安同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须提供县(市、区)以上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出具的说明申请人身份、负伤时间、地点、部位、原因及详细负伤经过的证明,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所作的讯问笔录、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等相关材料。参战、参演、参训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等,须提供县(市、区)以上军事机关或团级以上预备役部队出具的参战、参演、参训和执行军事勤务负伤的证明材料和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材料。
(5)医疗证明材料。负伤时首次治疗的门诊病历原件、住院病历复印件及相关辅助检查报告;后续治疗及近6个月内伤残部位的医疗诊断材料及相关辅助检查报告(其中听力、视力残疾须提供省立医院听力4项,视力5项检查)。门诊病历原件加盖出具单位印章,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病案专用章。
(6)申请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4张及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人民警察须着制式服装)。
(7)县级民政部门《受理通知书》及受理公示。
(8)《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一式4份(填写内容及印章应当完整)。
(9)县级民政部门申报评残请示。
(10)市级民政部门申报评残请示。
(二)补办评定残疾等级
        1.适用对象
(1)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的退役军人。
(2)2004年9月30日《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正式施行前已经退出现役、在部队服役期间患精神病且残情符合《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民发〔2011〕218号)的退伍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2.办理程序
(1)申请。申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向所在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向户籍所在街道或乡镇)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等相关材料。
(2)申报。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街道(乡镇)审查后,同意申报评定残疾等级的应出具公函,连同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一并报送其户籍地县级民政部门。
(3)受理。县级民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签发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须补充的材料。
(4)审查。县级民政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进行审查核实。
对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填写《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并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申请人到市级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部位进行残情鉴定,由市级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残疾等级鉴定意见。
县级民政部门于收到鉴定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连同其他材料一并报送市级民政部门。
对不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或经鉴定达不到评定残疾等级标准的(在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情况下),继续报送市级民政部门。对没有原始因战因公致残记载的,认定为材料不全,书面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不必上报。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不予受理,不必上报。
(5)审核。市级民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在《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
对符合条件的,于收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省级民政部门。
对不符合条件的,在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仅情节不符合因战因公或经鉴定达不到评定残疾等级标准的情况下,将材料继续报送省级民政部门。
(6)公示。公示程序和要求同“新办评定残疾等级”中的规定。
(7)审批。省级民政部门于收到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审批,在《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印章。
对符合条件的,经公示无异议后,打印伤残证件逐级发给申请人。
对不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或经鉴定达不到评定残疾等级标准的,填写《不予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连同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鉴定意见(复印件)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逐级退还申请人。
县、市、省各级民政部门在审查、审核、审批过程中,认为材料不全或者有异议的,须出具《补充材料告知书》(具体程序和要求同“新办评定残疾等级”中的规定)。
         3.所需材料
(1)个人书面申请。叙述申请事项(补评残),明确入伍时间、退伍时间,负伤时所在部队番号、职务,致残时间、地点、部位、原因及详细经过;在部队未评残原因以及目前伤残情况。申请须由本人亲笔签名或盖章。
(2)单位公函。申请人所在单位(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街道或乡镇) 出具的记载其负伤情况并同意申请评残的公函。公函应编印文号,并加盖印章。
(3)《退伍(转业、复员)军人登记表》(复印件须加盖档案保管单位印章,经办人签字)。
(4)2名以上战友证明其因战因公负伤情形的证人证言及证人身份的证明材料(退伍证复印件)。
(5)因战因公致残证明材料:档案记载或原始医疗证明。
“档案记载”是指个人正式档案中由其所在部队作出的法定有效的涉及本人负伤原始情况、治疗情况及善后处理情况的书面记载。“原始医疗证明”是指军人服役期间由其原所在部队军以上单位指定的军队医院出具的能说明其致残原因的《病情诊断书》《出院小结》、正式病历或者正式的病情检查、实验分析记录。档案记载或原始医疗诊断证明中,不仅要有负伤事实记载,且须有能认定的因战因公受伤的情形表述。
档案记载由县级民政部门直接从档案保管单位提取,应尽可能提供原件,若复印件须加盖档案保管单位印章,经办人签字。个人提供的原始医疗证明,须有出具单位印章,民政部门通过外调或函调的方式与出具单位进行确认,填写《评残要件材料调查核实登记表》。
(6)医疗证明材料。提供因战因公负伤致残部位后续治疗及近6个月内的医疗诊断材料(其中听力、视力残疾须提供省立医院听力4项,视力5项检查)。以职业病申请评残的,须提供职业病诊断证明。现行残疾部位与原始记载的致残情形不符或没有必然联系的,不予受理。
(7)申请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4张及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人民警察须着制式服装)。
(8)县级民政部门《受理通知书》及受理公示。
(9)《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一式4份(填写内容及印章应当完整)。
(10)县级民政部门申报评残请示。
(11)市级民政部门申报评残请示。
(三)调整残疾等级
        1.适用对象
已经评定残疾等级,因残疾情况发生严重恶化与所评定的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人员。
         2.办理程序
(1)申请。申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直接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残情加重医疗诊断材料。
(2)受理。县级民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签发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须补充的材料。
(3)审查。县级民政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进行审查核实。填写《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并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申请人到市级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对原伤残部位进行残情鉴定,由市级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残疾等级鉴定意见。
对达到调整残疾等级标准的,县级民政部门于收到鉴定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连同其他材料一并报送市级民政部门。
对达不到调整残疾等级标准的残疾军人继续报送市级民政部门,其他人员直接填写《不予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连同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鉴定意见(复印件)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退还申请人。
(4)审核。市级民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在《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
对达到调整残疾等级标准的,于收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省级民政部门。
对达不到调整残疾等级标准的残疾军人继续报送省级民政部门。
(5)公示。公示程序和要求同“新办评定残疾等级”中的规定。
(6)审批。省级民政部门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审批,在《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印章。
对达到调整残疾等级标准的,经公示无异议后,在伤残证件上变更残疾等级后将证件逐级发给申请人。
对达不到调整残疾等级标准的,填写《不予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连同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鉴定意见(复印件)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逐级退还申请人。
县、市、省各级民政部门在审查、审核、审批过程中,认为材料不全或者有异议的,须出具《补充材料告知书》(具体程序和要求同“新办评定残疾等级”中的规定)。
        3.所需材料
(1)个人书面申请。叙述申请事项(调残),说明本人残情加重的具体情况。
(2)提交与原残情鉴定结论有明显变化的医疗诊断证明,主要指其本人近6个月内的就诊病历、医疗检查报告和诊断结论。调残部位必须与民政部门伤残抚恤档案中记载的伤致残部位一致,且排除其他原因导致残情加重的情形。
(3)原批准和历次调整残疾等级的申报审批材料及原伤残证件。
(4)申请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4张及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人民警察须着制式服装)。
(5)县级民政部门《受理通知书》及受理公示。
(6)《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一式4份(填写内容及印章应当完整)。
(7)县级民政部门申报评残请示。
(8)市级民政部门申报评残请示。
       三、退役残疾军人伤残抚恤关系转移
       1.适用对象
       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负伤或因病,在部队已经评定了残疾等级的退役(或向政府移交)残疾军人。
       2.办理程序
(1)申请。申请人必须自军队办理了退役手续或者移交手续后60日内,向户籍迁入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转入抚恤关系。
(2)审查。县级民政部门对申请人的档案材料进行审查,并做好登记、备案。核实《残疾军人证》和退役证件(或移交政府安置的证明),审查评残档案记载的残疾情况与残疾等级及申请人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认为符合条件的,填写《退出现役残疾军人变更报批表》,连同其他材料一并报送市级民政部门。
认为档案记载的残疾情况与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暂缓登记,组织申请人到市级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复查鉴定,填写《安徽省退役残疾军人移交地方复查鉴定残情申请表》,复查鉴定结果及相关材料逐级报送省级民政部门。
对不符合评残范围、条件和审批权限的,县级民政部门暂缓登记,逐级上报省级民政部门处理,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对伪造、变造《残疾军人证》的,民政部门收回证件不予登记,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3)审核。市级民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在《退出现役残疾军人变更报批表》上签署意见。
对复查鉴定残疾情况的,同时在《安徽省退役残疾军人移交地方复查鉴定残情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连同其他材料一并报送省级民政部门。
(4)审批。省级民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审批。对符合条件的,在《退出现役残疾军人变更报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并在《残疾军人证》变更栏填写新的户籍地、重新编号,并加盖印章,将证件逐级发还申请人。
对不符合评残范围、条件和审批权限的以及档案记载的残疾情况与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通知原审批机关更正或复查鉴定残疾情况。原审批机关更正的,按照更正结果予以登记。复查鉴定残疾情况的按重新评定的残疾等级予以登记。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民政部门需要办理的事项,如需复查鉴定的可以延长到30个工作日。
        3.所需材料
(1)个人书面申请。明确提出申请事项(转移抚恤关系)。
(2)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3)退役证件或移交政府安置的相关证明。退伍证(转业证、复员证、离退休证)或退役(转业)登记表。(尽量提供原件,如复印件需加盖档案保管单位印章,经办人签字)。
(4)《残疾军人证》原件。
(5)《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或《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原件。
(6)负伤时部队医院完整的住院病历复印件(包括病案首页、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出院小结等诊疗记录及相关检查报告),须加盖病案专用章。
(7)《退出现役残疾军人变更报批表》一式3份。
(8)复查鉴定的提供《安徽省退役残疾军人移交地方复查鉴定残情申请表》一式3份。
         四、残情鉴定
(一)成立医疗卫生专家小组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计生部门分别组建省、市残情鉴定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和同级医疗卫生专家库。残情鉴定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民政部门,成员由民政、卫生计生部门和指定医院相关人员组成,负责本级残情鉴定日常工作。医疗卫生专家库的组成人员应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掌握相应的残情鉴定知识。每次参与残情鉴定的医疗卫生专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选,不固定人员。省、市残情鉴定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分别指定一家省、市三级甲等医院或本市规模最大、技术力量最强的综合性医院作为残情鉴定定点机构,省级确定安徽省立医院为残情鉴定定点医院。全省职业病的残情鉴定由省民政厅指定安徽省职业病防治院作为定点医院,全省精神病的残情鉴定由省民政厅指定安徽省荣军医院作为定点医院。
(二)医疗卫生专家小组职责
1.市级残情鉴定医疗卫生专家小组负责受理:辖区内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公务员和伤残民兵民工等人员的残情鉴定工作。
2.省级残情鉴定医疗卫生专家小组负责受理:(1)申请人或者民政部门对市级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2)新评补评残疾等级达到六级以上,跨级调整残疾等级以及由残情轻于六级或四级调整到重于六级(含六级)或四级(含四级)的残情复查鉴定。
(三)鉴定程序
1.县级民政部门组织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申请人到市级残情鉴定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残情鉴定,并按要求核实申请人的身份信息。
2.市级残情鉴定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办公室,根据申请人的残情性质从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5名医疗卫生专家,对申请人的残情进行鉴定。市级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根据《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作出鉴定意见,并由3名以上医疗卫生专家在《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共同签署残疾等级鉴定意见,加盖医疗卫生机构印章。
3.申请人或者民政部门对市级医疗卫生专家小组作出的残疾等级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由省级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对其残情和残疾等级重新鉴定,省级鉴定意见为最终鉴定结论。
(四)鉴定费用
伤残公务员、伤残人民警察鉴定费由所在单位支付;残疾军人及其他人员鉴定费由县级民政部门支付。
        五、证件管理
(一)换证、补证
        1.适用对象
伤残证件有效期满或者损毁、遗失。
         2.办理程序
(1)申请。申请人直接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2)审查。县级民政部门受理审查后认为符合条件的,填写《伤残人员换证补证报批表》,并签署意见,加盖印章,连同其他材料一并报送市级民政部门。
(3)审核。市级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在《伤残人员换证补证报批表》签署意见,加盖印章,连同其他材料一并报送省级民政部门。
(4)审批。省级民政部门复核同意后,将新办理的伤残证件逐级发给申请人。
县、市、省各级民政部门在审查、审核、审批过程中,认为不符合换证补证条件的,同级民政部门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民政部门需要办理的事项。
        3.所需材料
(1)个人书面申请。明确提出申请事项(换补证)。
(2)提供有效期满或已破损严重确不能继续使用的伤残证件。遗失证件的,须有在当地市级以上报纸的作废声明。
(3)申请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4张及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人民警察须着制式服装)。
(4)《伤残人员换证补证报批表》一式3份。
(5)原批准伤残等级的申报审批材料(已录入优抚信息管理系统可查看即可)。主要包括:在部队评残的须有评残批准表及《评残医务证明书》,或者《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在地方评残或调残的须有《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和省民政厅批复;换过证的须有历次换证审批表和原伤残证件。
(二)变更证件内容
        1.适用对象
伤残证件相关内容发生变动。变更出生时间、身份证号、姓名等个人信息,应有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相关证明。
        2.办理程序
(1)申请。申请人直接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2)审查。县级民政部门受理审查后认为符合条件的,填写《伤残证件变更报批表》,并签署意见,加盖印章,连同其他材料一并报送市级民政部门。
(3)审核。市级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在《伤残证件变更报批表》签署意见,加盖印章,连同其他材料一并报送省级民政部门。
(4)审批。省级民政部门复核同意后,在伤残证件变更栏内进行变更,加盖印章,将证件逐级发还申请人。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民政部门需要办理的事项。
        3、所需材料
(1)个人书面申请。明确提出申请事项(变更内容及缘由)。
(2)涉及变更内容的相关证明材料。
(3)申请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4张及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人民警察须着制式服装)。
(4)《伤残证件变更报批表》一式3份。
(5)原批准伤残等级的申报审批材料(已录入优抚信息管理系统可查看即可)。主要包括:在部队评残的须有评残批准表及《评残医务证明书》,或者《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在地方评残或调残的须有《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和省民政厅批复;换过证的须有历次换证审批表和原伤残证件。
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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