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邱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政策解读

浏览次数: 来源:霍邱县城西湖乡 时间:2024-04-01 16:34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霍邱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若干问题的解读

一、问:农村土地流转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有以下几个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农村土地流转要按照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进行,尊重农民意愿,坚持平等协商、等价有偿,允许农民以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严格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农村土地流转的收益全部归承包农户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扣缴或挪用。

2、坚持稳定、规范、有序的原则。农村土地流转要       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制,在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的前提下进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建立健全土地流转制度,加强科学管理,强化土地流转信息服务,规范土地流转合同,及时调解土地流转纠纷,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切实保证土地流转的健康有序发展。

3、坚持集中、规模、增效的原则。农村土地流转要以农业产业规划为基础,以培育特色优势产业为目标,立足于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校利用,引导相对集中、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繁荣。

    二、问:可以采取哪些形式流转农村土地?

答:有以下方式流转农村土地:

1、农民可以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在土地流转时,农户可以自行协商流转,也可以委托流转。受让方可以是专业大户、家庭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也可以是其他农业生产经营能力的组织和个人,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优先。

2、农民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集中流转。在委托土地流转时,农户应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中介组织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在集中流转中、连片开发过程中,对其中不少数不愿流转的农户,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出面协调,在承包户自愿的基础上,可以通过调换土地等方式妥善解决。

3、允许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农户可以采取土地入股的方式,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或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股份合作终止时,入股土地应退回原承包农户。

4、为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集体土地、水面、“四荒”土地、林业以及整治开发后的农闲宅基地等,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可采取招标、协商等方式进行发包,承包方所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依法流转。

三、问:支持哪些主体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答:支持下以主体发展经营:

1、支持专业种养大户、种田能手、外出务工经商的回乡创业者参与农村土地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规模经营。此类经营业主可参与全市“神农杯”创业竞赛活动。

2、支持农民成立土地专业合作社开展土地规模经营。农民可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加入合作社,合作社可将入股的承包土地量化到人实行集中经营,也可以集中对外招标农业开发,收益按合作章程进行分配。

    3、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经营主体参与农村土地流转,建立生产基地,集中从事土地规模经营。土地流转时,可采取“公司+基地+农户”、“公司+合作经济组织+农户”或订单农业等方式,带动农户发展产业化经营。

4、支持基层农技推广人员利用技术承包、技术参股和组建专业化服务队等形式参与农村土地流转,建立科技示范基地。成绩显著的,在评定专业技术职称或安排有关专项资金时优先。

5、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对依法收回的承包地、“四荒”地、农户自愿放弃的承包地以及经整理和置换新增的耕地,实行统一经营,流转或发包给业主进行规模经营。流转收益主要用于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兴办集体公益事业和化解集体经济组织债务等。

四、问:农村土地流转的管理和服务有哪些

答:有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的服务体系。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村土地流转的指导、协调、管理和服务部门。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农村土地流转的合同审查、备案、登记、管理、相关奖励和项目申报工作。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改进服务方法,把农村土地流转纳入为民服务全程代理的服务内容,为流转双方提供“一站式”便捷服务。
  2、加强农村土地流转的纠纷调处工作。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设立农村土地承包和流转纠纷仲裁委员会,负责农村土地承包和流转纠纷的调解仲裁工作。仲裁委员会接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业务指导。因农村土地承包和流转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3、农村土地流转应签订规范的书面土地流转合同,使用统一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文本。除承包方将土地将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1年可以不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外,流转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流转合同应报发包方备案,需要公证的,应到公证机关依法办理公证手续。采取委托方式流转土地的,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委托有资格的组织与受让方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未经承包方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代替承包农户签订土地流转合同。
  4、农村土地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由承包方与受让方协商确定,可以采取现金计价,也可以采取实物计价、货币兑现的方式。合同内容应包括国家惠农补贴由谁享受、承包风险如何处理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低价流转承包土地。
  5、在农村土地流转合同期内,因不可抗力导致受让方无法继续经营的,土地应归还原承包方耕种。除原流转合同另有规定外,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再流转。受让方将承包方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土地实行再流转,应当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
  6、做好土地流转的质量监测,防止受让方掠夺经营,以保护耕地质量,维护原承包农户的利益。

五、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内容主要有哪些:

答:有以下几个方面:

  (1)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2)流转土地的四至、坐落、面积、质量等级;(3)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4)流转方式;(5)流转土地的用途;(6)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7)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8)流转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9)违约责任。

六、问:土地流转奖补政策是什么?

答:根据适度规土地模流转要求,市、县两级给予适当奖补,鼓励土地流转规模化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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