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促进和谐新店建设和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全面协调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宪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霍邱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突发公共事件及其类别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重大刑事案件,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依照《安徽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执行。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见各专项应急预案。分级标准是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乡各类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包括突发各类群体性事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管理和处置。
本预案指导全乡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履行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危害。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和应急相结合,平时管理和应急处置相结合,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准备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乡党委的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乡人民政府领导全乡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处置全乡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各村负责处置本辖区内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并为主处置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各村主要领导是本辖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发挥村、企、乡直单位、社会团体、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及技术措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大力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强宣传和培训,提高全社会防范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识和能力。
1.6应急预案体系
全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是省、市、县应急预案体系的一部分,具体包括:
(1)城西湖乡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该预案是全乡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乡政府应对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由乡政府制定并公布实施。总体应急预案框架图见附件7.1。
(2)城西湖乡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涉及数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由乡政府有关部门牵头制定,报镇政府批准后实施。专项应急预案构成见附件7.2。
(3)城西湖乡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乡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市、县和县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预案,由乡政府有关部门印发,报乡政府备案。部门应急预案目录见附件7.3。
(4)突发公共事件村应急预案。具体包括各村组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5)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应急预案。
(6)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制定应急预案并报乡人民政府备案。
2. 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乡政府是全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构。乡政府设立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乡应急委”),乡党委书记任主任,乡长任常务副主任,分管副书记任副主任,乡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在乡长领导下,通过乡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和部署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乡政府副书记按照业务分工和在乡相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中兼任的职务,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必要时,派出乡政府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
2.2办事机构
乡应急所是乡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在乡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制定、修改、完善镇应急预案;落实办理镇应急指挥部(领导)的命令、指示和批示;统筹协调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县应急办、乡应急指挥部提出相关工作建议;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做好预测、预警和预防工作;承担乡政府和应急指挥部应急管理、文件资料处理、会务筹备等工作;做好相关信息收集、整理、上报、对外发布工作;负责应急救援物资的筹备;完成乡党委、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2.3工作机构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乡设立乡突发公共事件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如指挥部、领导小组、委员会等),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其负责人由分管副书记或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必要时,由乡长担任。
乡政府有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的工作。指导和协助各村做好相关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2.4各村职责
各村在乡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制定各村应急预案;做好隐患(危险)源(点)排查和灾前预警信息发布;落实各项防灾减灾及预防措施;做好先期应急处置工作,在第一时间组织力量抢灾救灾;核实、报告情况;坚决执行乡应急指挥部的命令、指示;宣传、组织、动员群众参与应急救援任务和开展生产、生活自救;保护国家、集体、个人财产;维护政治、社会稳定;做好相关信息收集、整理并及时向乡应急指挥部准确报告相关情况,提出工作建议;协助有关部门、单位做好预测、预警和预防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单位做好防疫、消毒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单位做好救灾、救济物资的分发、资金的安排使用;安置、安抚受灾群众,确保受灾群众衣、食、住、行等基本生活需要;完成乡党委、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3. 运行机制
各村要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机构,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图见附件7.4。
3.1预测与预警
3.1.1 预测、预警系统
乡政府组织建立全乡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体系。乡各专项应急机构和各村应急工作机构要加强对预测、预警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建立和完善本系统或本辖区内可能造成重大影响、涉及公共安全的信息收集、分析和交流制度,明确监测信息报送渠道、时限、程序。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重大信息,按有关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各村、乡有关部门要综合分析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并及时上报。乡政府办公室会同乡人民政府、乡政府有关部门依托全乡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网及相关通信网络,整合有关信息资源,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系统。
乡各专项应急机构负责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常规数据库,为预测、预警提供决策依据。常规数据库主要内容包括:
(1)可能诱发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
(2)主要危险物质和重大危险源的种类、特性、数量、分布及有关内容;
(3)潜在的重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类型有影响区域;
(4)严重损害社会公众健康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发生的类型、影响区域及后果;
(5)建成区分布、地形地貌、地质构造、交通和基础设施情况,重要保护目标及其分布,常年季节性风向、风速、气温、雨量等气象条件,人口数量、结构及其分布。
(6)应急力量的组成及其应急能力、分布,应急设施和物资的种类、数量、特性及分布,上级救援机构或相邻地区可用的应急资源;
(7)可能影响应急救援的不利因素;
(8)数据库其他内容由县各专项应急预案分别作出规定。
3.1.2 预警级别和发布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参照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级标准及其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确定,一般划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有关迹象表明有可能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乡有关专项应急机构和各村要按照各自职责,对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进行研判,根据研判认定,对可以预警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预警。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按《安徽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情况,由乡人民政府及时向市、县政府报告并负责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预警区域或场所、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及应对措施、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以通过报刊、广播、电视、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2应急处置
对于发生一般(Ⅳ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事发地村全面负责本辖区应急处置工作,并将有关情况报告上级政府和相应的专项应急机构。
对于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事件,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置:
3.2.1信息报告
对于有迹象表明有可能发生和已经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各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构及监测机构是受理报告、监测复核、先期处置和向上级报告的责任主体,必须认真履行职责。
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有关村、乡直有关部门要在第一时间立即如实向乡政府报告。特殊情况下,事发地村及有关部门可直接向县政府报告,并同时报告上一级政府。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乡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要及时汇总上报有关重要信息,并将
乡领导有关指示传达给有关村和部门,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可能演化为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报送,不受《分级标准》限制。
突发公共事件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3.2.2 先期处置
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村和有关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先期处置。
(1)向社会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
(2)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3)紧急调配辖区内应急资源开展应急处置;
(4)实施动态监测,密切关注事态发展;
(5)立即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6)及时向乡专项应急机构和乡政府报告,并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和支持请求;同时向波及或可能波及的相关地区通报;
(7)其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
3.2.3 应急响应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需要乡政府协调处置的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由乡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提出处置建议,经乡政府领导批准后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必要时提请乡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由乡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或指导有关村、部门开展处置工作。其中,需要市、县政府协调处置的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要及时向市、县政府报告。
(1)组织协调有关村和部门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投入应急救援;
(2)制定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
(3)协调有关村和部门提供应急保障;
(4)部署做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社会稳定工作;
(5)及时向乡党委政府并由乡政府向市、县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必要时请求市、县政府或市、县有关部门和军队、武警部队给予支持。
3.2.4 现场指挥协调
根据应急需要,成立由上级机关领导、事发地村和相关部门负责人、有关专家等人员组成的现场指挥机构,迅速开展以下工作:
(1)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对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
(3)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到伤害的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
(4)采取措施,组织消除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和危险源,划定危害区域,维持社会治安;
(5)组织抢修被破坏的公共交通、通讯、供水、供电、供气、供油等基础设施,保障事发地群众的基本生活;
(6)向乡人民政府及时报告应急处置、事态评估情况和工作建议等。
3.2.5 应急联动
现场指挥机构根据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成立若干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作战,全力以赴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1)综合协调组:由乡应急所负责,党政办配合,在接到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后,根据指挥部的指令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立即派人赶赴事故现场;协调各专业处置组的抢险救援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事故抢险救援进展情况;落实上级政府领导同志关于事故抢险救援的指示和批示。主要职责是:传达现场应急指挥部领导的指示、命令,报告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掌握控制现场危险源,负责完成现场材料和信息收集及起草,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2)现场救援组:由乡人派出所召集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实施抢险救灾、紧急扑救和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消防、抢险、救护等专业抢险队伍,进行抢险救援。
(3)现场医疗救护组:由乡中心卫生院牵头、其他卫生院配合,组织有关医疗单位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处置。主要职责是:对现场受伤人员进行急救或医治,转移重伤员到医院进行救护。
(4)现场后勤保障组:由财政分局牵头,民政办配合,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落实资金、运输保障和物质保障工作。主要职责是:为现场应急处置的相关人员提供生活、车辆、物资、器材、设备保障。
(5)现场事故调查组:由派出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进行现场勘察、取证和开展对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主要职责是:调查或配合上级调查事件原因、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等情况的调查评估和取证工作。
(6)现场治安及交通秩序维护组:由农管办牵头,组织人力和干部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和道路进行警戒、控制,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交通保障或疏散交通。主要职责是:设置戒严区、警戒区,维护现场秩序,划定交通管制区域。
(7)宣传动员组:由人社所牵头,信访办配合。主要职责是:宣传、组织、动员群众积极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8)人员疏散转移组:由民政、公安、交通、人防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负责有关人员紧急疏散和安置工作,必要时采取强制疏散措施,并保证被疏散人员的基本生活。
(9)善后处理组:由民政办牵头、派出所配合。主要职责是:负责遇难、受伤人员赔付、安抚;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调查取证、现场社会秩序的恢复。
3.2.6 紧急状态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宣布部分村或全镇进入紧急状态的,依法上报。
3.2.7 应急结束
现场指挥机构和事发地村确认突发公共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危险因素消除后,向乡政府提出结束应急的报告。乡专项应急机构综合各方面意见,报经乡政府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必要时,由乡人民政府宣布终止应急状态,其中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报市、县政府或市、县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宣布。
3.3 后期处置
3.3.1 善后工作
事发地乡人民政府、乡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伤亡人员抚恤、基本生活困难救助和损失补偿,物资和劳务的征用补偿,救助资金和物资安排,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有关保险理赔,现场清理与处理,灾后重建等事项,尽快消除后果和影响,维护社会政治稳定,恢复正常生产、生活和工作秩序。
3.3.2 调查和评估
乡政府有关部门要会同事发地村对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质、损失、影响、责任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分析经验教训,提出防范、改进措施和修订预案的建议。属于责任事件的,应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调查报告报送乡人民政府,并按程序向市、县政府报告。
乡政府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于每年第一季度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向乡政府报告。
3.3.3 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村具体负责。需要县援助的,由事发地村提出请求;乡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和意见,包括是否向市、县提出援助请求等,然后按有关规定报批后组织实施。
3.4 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乡政府宣传委员会应及时掌握信息,分析舆情,加强与乡有关主管部门和事发地村的沟通,提出信息发布的意见报乡政府。
4. 应急保障
4.1 应急队伍保障
派出所、消防、医疗卫生、地抗洪抢险、环境监控、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事故处置,以及水、电、油、气等工程抢险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各村和有关部门、单位、企业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装备水平,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要加强以村和社区为单位的公众应急能力建设,发挥其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重要作用。充分发挥武警、预备役部队和民兵等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骨干和突击作用。
4.2 财力保障
乡财政分局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由乡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乡级财政预算。
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财政体制分级负担。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村,乡级财政视情给予支持或申报上级财政给予支持。
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县有关部门及时研究提出相应补偿或扶持救助政策报请乡政府和上级审批。
财政要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4.3 物资保障
财政分局牵头,组织、协调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存、调拨、采购,并加强管理,防止被盗、挪用、失效、遗失,如有遗失和损耗应及时查明原因并快速采购。建立健全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维修保养及出入库登记管理制度,各项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如:车辆、楼梯、消防器材、临时包扎所需药品等)必须齐全有效,并进行经常性维修、保养,保证应急救援时正常运转。
各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规定,做好物资储备工作。
4.4 基本生活保障
乡民政办等有关部门会同事发地村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4.5 医疗卫生保障
乡卫生院负责应急医疗卫生保障工作,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整合有关医疗卫生资源,根据需要及时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
乡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事发地村人民政府的请求,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4.6 交通运输保障
乡农管办、派出所等部门负责应急运输保障工作,科学配置应急运输力量,保证紧急情况下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依法建立紧急情况下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理,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4.7治安保障
派出所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负责治安维护工作,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
各村应积极发动和组织民兵和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派出所实施治安保卫工作。
4.8 人员防护保障
各村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及城市总体规划、村乡建设规划,结合公园、广场、绿化、人防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和旧城改造,逐步建成一批与人口密度、城市规划、布局结构相适应的应急避难场所,确保紧急情况下转移或疏散避难人员的需要。
各村有关部门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4.9 通信保障
乡应急办负责信息的综合集成、分析、处理工作。所有参与应急处置工作人员24小时保持通讯畅通。确保所有通信装备、器材、物资正常使用。
4.10 公共设施保障
加强乡应急工程和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建设,增强城市备灾抗毁和生存防护能力,确保应急状态下煤、电、油、气、水的基本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的处理。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乡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协同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县有关部门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各村要结合本地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对相关预案进行演练。
5.2 宣传和培训
乡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乡政府总值班室)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组织编制的培训大纲、教材和通俗读本,统一组织宣传和培训工作。宣传、教育、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各有关方面要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
各村要针对本地特点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
5.3 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附则
6.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乡政府制定,由乡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乡政府有关部门和村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乡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时起实施,原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