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邱县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工程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城西湖乡 发布时间:2024-01-28 21:11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为规范我县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工程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根据《贫困残疾人康复工程实施办法》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工程资金(以下简称复明工程经费),是指根据《实施办法》要求,由财政统筹安排的专项用于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手术的医疗救助经费。

第二条 复明工程资金管理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规定专项用于开展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复明手术,不得用于其它支出,严禁挤占和挪用。不得从复明工程资金中开支工作经费,也不得向贫困白内障复明对象收取任何费用。县财政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并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第三条 复明工程资金主要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财政安排的专项经费中列支,用于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复明手术。

对贫困白内障患者,按照每例1000元(包括手术耗材、器材150元/人)的标准给予相应医疗救助。

第四条 复明工程资金拨付程序。县残联将贫困白内障登记表交实施手术的医疗单位,实施手术的医疗单位在完成贫困白内障手术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县残联提出申请复明工程资金的报告,并附上医疗救助对象的相关资料;县残联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县财政部门;县财政部门收到有关材料,经审核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直接拨付实施救助的医疗卫生机构。

第五条 下列情况之一的,县残联、财政部门不予复明工程资金的审核审批。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的;

(二)擅自改变救助对象、救助范围和救助标准的;

(三)上报资料不全的;

(四)弄虚作假的。

第六条 各相关实施单位,应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日志及可以证明其工作真实性的相关材料。

第七条 复明工程资金的收支管理和发放,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施单位要将救助范围、对象、经费等在一定范围内张榜公布,保证复明工程资金运行的公开、透明,主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县残联、财政部门对复明工程资金的使用过程进行定期、不定期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区别不同情况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纠正。

第九条 对复明工程资金使用不当、挪用、乱支、虚报、冒领的单位和个人,除追回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追究责任,严肃查处。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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