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确定并公布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县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当地上年度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指标测算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报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印发通知至各乡镇。
2、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上报。各乡镇根据测算标准上报《城乡义务兵优待人员花名册》,县民政局根据县人武部提供的征兵花名册核对相关数据。
3、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县民政局将相关材料报至县财政局,各乡镇在“安徽财政惠农补贴资金管理发放系统”造册,县民政局审批。
4、县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将组成联合检查组,适时对各乡镇的优待兑现工作进行督查,确保县、乡(镇)统筹的优待工作同步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