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乡债权债务的监督管理,规范乡举债、偿债行为,促进我乡经济社会的健康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成立债权债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负责本乡债权债务管理的日常工作;研究制定本乡的债权清收和债务化解方案并组织实施;研究并处理本乡的无效债权和无效债务;负责对本乡的债权债务管理工作实行政务公开;定期向乡债权债务管理办公室报送本乡债权债务管理工作情况。
第三条
乡成立债权债务管理监督审查小组,主要职责是:审查认定本乡债权债务主体和数额以及无效债权和无效债务处理的合法性;审查认定本乡债权清收和债务化解方案的可行性;审查认定本乡债权债务管理工作结果的真实性;监督检查本乡专项偿债资金使用的合规性。
第四条
乡政府性债务,包括政府及其所属单位向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借款、申请国债转贷资金、上级财政周转金等,或者政府所属单位申请贷款等形成的债务,以及通过政府担保、承诺还款等融资形成的所有债务。
第五条
债权债务要实施微机动态管理,并实行月报制度。
第六条
严格控制债务规模。严禁举债发放福利补助、奖金和弥补公用经费不足;严禁乡出台增加津补贴方案;严禁举债进行非生产性建设;严禁乡政府和乡财政以及所属部门单位为经济活动提供贷款担保或抵押。因特殊情况确需举债的,须报乡人民政府批准,乡债权债务管理办公室备案。严禁任何单位向乡提出无资金来源的支出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