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做图文解读如下:
一、安全用电
1、社区内建筑的电气消防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电气线路的敷设、电气设备的安装和维修应由具备职业资格的人员操作;
b) 电气线路应具有足够的绝缘强度、机械强度和导电能力,其布线应满足JGJ 16 和JGJ 242 的相关规定;
c) 电气线路不应直接敷设在可燃物上,当敷设在可燃物上时,应采取穿金属导管、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等防火措施;
d) 电气装置和电气线路系统的接地应满足JGJ 16的要求;
e) 不得擅自乱搭乱接电气线路,严禁用铁丝、铝丝、铜丝代替熔断丝;
f) 插头插座的安装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
g) 住宅建筑和老年人照料设施内安装高度低于1.8 m的插座及托儿所、幼儿园的插座,应采用安全型插座;
h) 电气设备周围应留有足够的安全通道和工作空间,且不应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
i) 用电产品应选用合格的产品,且不应超负荷运行或带故障使用;
j) 使用电熨斗、电吹风、电热毯、电取暖器等外表面温度较高的用电产品时,应远离可燃物或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使用时应有必要的监控或保护措施,离开和用完时应及时切断电源;
k) 禁止私自改装照明线路及随意更换与原设计不符的照明装置,严禁在照明回路擅自连接其它电气设备。
二、电动车停放、充电
电动车停放、充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宜独立建造,其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三级,当独立建造确有困难时可在建筑底层、地下车库设置;
b) 当在建筑内设置电动车停放或充电场所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 h 的防火隔墙、1.50 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或场所分隔,并设置独立的出口,门、窗应采用常闭式乙级防火门、窗;
c) 不应在建筑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首层门厅、楼梯间等室内公共区域和可燃物附近停放电动车或为电动车充电;
目前,在小区内外,电动车能用“遍地”来形容,虽说方便出行,但其存在的安全隐患不容忽视。电动车着火,火焰燃烧速度快,火焰温度高,产生毒气可致死 。
违反上述规定,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由消防主管部门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千万不要在自家客厅、小区楼道
建筑首层楼梯间充电!
为什么呢?很简单
电动车一旦着火
会直接把逃生通道切断了
你很难逃生的!
一旦电动车燃烧起来,毒烟迅速向上蔓延,很快会导致整幢楼陷入毒烟密布的状态,极易造成人员伤亡,甚至群死群伤火灾事故。
1、充电场所应设置专用充电配电箱并具备漏电、短路时自动断电功能,充电装置应具备定时充电、自动断电、故障报警等功能,严禁私拉线路为电动车充电;
2、严禁使用质量不合格的电动车、充电器、电池、插座,严禁私自改装电动车及其配件;
3、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应按照 GB 50444 要求配备灭火器,在建筑内设置的电动车停放或充电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
三、 新能源汽车停放、充电
新能源汽车停放、充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新能源汽车应在专属停车位安装的固定充电桩进行充电,严禁私拉电线为新能源汽车充电;
b) 鼓励在住宅小区的公共部分设置新能源汽车停放和充电的场所;
c) 新能源汽车停放、充电场所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
四、 安全用火
1、 安全用火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禁止乱扔未熄灭的烟头和其他火种;
b) 居民外出和临睡前应关闭燃气炉具,熄灭火苗;
c) 居民烤火时,应采取带防护装置的烤火炉具;
d) 小餐饮场所应定期清理厨房烟囱及排烟机通风管道的尘垢油污;
e) 禁止在禁放区域和禁放期燃放烟花爆竹。
2、业主、物业使用人在住宅内部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向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进行申报登记。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应将住宅内部装修工程中的消防安全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或装修企业。
3、 住宅内部装修时,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等的有关规定。
4、 因装修、施工等原因需要进行切割、焊接等明火作业时,动火项目负责人应向物业服务企业或社区消防安全管理委员会申请办理动火许可证。物业服务企业或社区消防安全管理委员会收到动火作业申请时,应指定专人到场,并按下列要求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a) 动火作业审批人应前往现场检查并确认防火措施落实后,方可签批动火许可证;
b)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清理作业现场的可燃物;对于作业现场附近无法移动的可燃物,应采用不燃材料覆盖、隔离等防护措施;
c) 动火作业时,应采取应急灭火措施,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
d) 动火地点与周围建筑、设施等防火间距应符合有关国家技术标准要求;
e) 动火期间应落实灭火应急措施,动火操作人员应持有有效的岗位工种作业证,现场应有动火监护人到场监护。
五、安全用气
使用燃气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禁止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b) 禁止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c) 禁止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d) 禁止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e) 禁止在燃气设施周围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液化石油气瓶与燃具的距离不应小于0.5 m。
解读人:甘正凤
联系电话:0564-6292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