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建房条件和用地标准
第十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其宅基地的面积标准: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建筑层数不能超过三层。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户”,是以公安机关登记的户籍资料为基础,同时,还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父母只有一子(女),且户口簿已经分开的,在审批建房时予以合并审核,按一户审批建房。
(二)多子女的农户家庭,具体分户按以下不同情况认定:
1.两个及以上子女都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不得分户。
2.有子女已达婚龄,确需分居立户,可以分户;父母必须随未达婚龄的子(女)为一户。
(三)分户申请认定的、需村委会审查、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实行公示制度。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建房:
(一)常住人口中具备分户条件,确需分户建房的;
(二)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的;
(三)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村庄规划、土地整治需要搬迁的;
(四)原房屋破旧,宅基地面积偏小,需要翻新、扩建的;
(五)符合条件迁入农业户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时承担村民义务,且在原籍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的;
(六)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条件。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建房申请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镇规划和村庄规划的;
(二)本村已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已经达到160平方米的;
(三)出卖、出租、赠予他人房屋或以其他形式转让地上建筑物;
(四)涉及占用农用地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的;
(五)户口已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
(六)一户一子(女)家庭有一处以上(含一处)宅基地的;
(七)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尚未处理结案的;
(八)不同意将原有宅基地退还集体经济组织的;
(九)户口虽已迁入,原籍住房未拆除或已转让,不履行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义务空挂户的;
(十)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得批准的。
二、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申请建房的农村村民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在规划布点村庄申请新建住房。
1、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由户主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附件1)。
2、村民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审议。经审议通过后,将申请人的基本信息、拟用地安排情况、建房理由等情况在村委会办公地和相关村民小组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村委会签署意见并盖章。
3、村为民服务代办点指定专人持村委会签署同意意见的相关申请材料,向镇人民政府申报。镇人民政府安排国土所和规划办等人员实地勘察,对符合条件的,经办人员签署意见,绘制建房定位图,由镇人民政府审核通过后,将申请人姓名、宅基地面积、建房位置等相关信息,上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4、区人民政府对符合建房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建房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于10日内告知申请人。
5、申请人建房获得批准后,应主动向集体经济组织报告,妥善处理好土地调整过程中的有关事务。
6、镇人民政府在收到批复后,委派国土所、规划办工作人员携《东河口镇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审核单》(附件2)会同村委会人员到现场放线,放线后方可动工建设。
7、建房村民应当委托建筑施工企业或具有相应技能的农村建筑工匠施工,必须和承建方签订施工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施工合同一式三份,村委会、建房村民、承建方各持一份,施工合同签订后方可施工,施工过程中村委会要加强监督管理。
(二)统一建设的农民新村,由村民小组或村民委员会提出选址、建设和宅基地分配方案,经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报镇人民政府审核,镇人民政府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三)原址改建或扩建的,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镇规划、村庄规划的前提下,按本条第(一)款规定上报审批。
(四)农村村民住宅确需占用林地的,根据占地规模,应当经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五)九十里山水画廊主干道沿线农民建房建筑退让、外观设计和风貌,必须符合九十里山水画廊旅游专项规划。
第十五条 严格落实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四到场”制度,即镇人民政府组织国土所、规划办会同村委会做到定点选址到场、开工放线到场、施工监管到场、竣工验收到场。
第十六条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审批自批准之日起一年内有效,逾期自行作废;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期建房的,经建房户申请,报镇人民政府同意,可再延期6个月。延期期满或申请延期未经批准的,原审批自行失效。
第十七条 为促进农民住宅向集镇、中心村集中,在明晰产权和尊重村民小组及村民意愿的前提下,经村、镇同意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在本村内村民小组之间调剂宅基地。调剂宅基地采取土地产权调换或经济补偿方式操作,其中,采取经济补偿的,补偿标准由双方参照征地补偿标准约定。双方同意调剂的,应签订调剂协议,区国土主管部门依据批准文件和调剂宅基地协议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区人民政府设立退出宅基地奖励资金,鼓励村民自愿退出宅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