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伤残(三级以上)、失独后未再生育未再收养(含事实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本人申报政府发放扶助金:伤残家庭每人每年8040元;失独家庭每人每年10200元。女方年满49周岁开始领取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已超过49周岁的,从其扶助资格被确认年度起发放扶助金。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标准为:一级、二级、三级并发症人员,每人每年分别按7440元、5880元、3120元标准给予扶助。并发症人员治愈、康复或死亡的,应及时退出特别扶助制度。
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或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国家统一奖励扶助标准每人960元/年,其中只生育一个独生女的对象由省财政出资提高到每人1200元/年;子女死亡且现无子女的对象每人1560元/年,其中只生育一个独生女死亡的对象由省财政出资提高到每人1680元/年。
奖励扶助扩面对象的扶助标准是每人600元/年。
上年度死亡的对象,以及其他情形不再符合条件的对象应及时退出奖扶范围。已超过60周岁的,从其奖励扶助资格被确认年度起发放奖励扶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