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传染病病人救治和生活救助发放标准和形式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霍邱县人民政府网 发布时间:2020-09-21 19:48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一、重大传染病病人医疗救治与艾滋病病人生活救助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1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1〕1号)精神,落实重大传染病等病人的医疗救治措施,帮助艾滋病特困人群提高生活质量和生活水平,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实施医疗救治的对象是:全省范围内确认的艾滋病病人及感染者;全省符合救治条件的结核病患者;全省符合《晚期血吸虫病诊断标准》的现症晚期血吸虫病人;全省范围内经有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确诊的人禽流感病人或疑似病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霍乱病人或疑似病人、不明原因肺炎病人、新发传染病、不明原因传染性疾病病人以及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病人。

第三条  本办法实施生活救助的对象是:全省范围内因艾滋病导致劳动能力丧失的特困艾滋病病人及感染者;因艾滋病导致父母双亡的孤儿;因艾滋病导致父母一方亡故的子女;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儿童;因艾滋病导致子女亡故且无其他人赡养的60岁以上的老人;血友病感染艾滋病患者。

 

第二章  医疗救治及生活救助工作原则

第四条  坚持适当减免、分级负担的原则。对符合医疗救治或生活救助条件的对象,实行医疗费用或生活费用部分救助,所需经费除中央财政专项补助外,由省、市、县财政共同负担。

第五条  坚持注重实效、避免重复的原则。对已经参加城镇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重大传染病患者,专项救治要与医保救治相互配合、互为补充,避免重复救治。本方案要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有机结合,充分发挥资金效益。

第六条  坚持量力而行、不断提高的原则。医疗救治及生活救助要量力而行,循序渐进,逐步提高。随着财力的不断改善,今后将逐步扩大救治(助)范围,提高救治(助)标准。

 

第三章  医疗救治与生活救助对象的确定

第七条  医疗救治对象均需要提交:申请人申请、身份证(户口簿),不同的救治对象还需出具以下材料:

(一)艾滋病医疗救治对象:确认实验室出具的HIV阳性感染者检验报告、CD4检测报告;

(二)结核病医疗救治对象:当地县级医疗机构或疾控机构诊断证明等相关临床资料,现症贫困结核病患者还应提供证明其为贫困人口的证明资料(包括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农村五保户证、当地乡政府或街道居委会出具的特困证明材料);

(三)血吸虫病医疗救治对象:县级以上血防机构出具的现症晚期血吸虫病人的诊断证明;

(四)其他重大传染病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对象:有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确诊证明。

第八条  生活救助对象均需要提交:申请人申请、身份证(户口簿),不同的救助对象还需出具以下材料:

(一)因艾滋病导致劳动能力丧失的特困艾滋病病人及感染者:确认实验室出具的HIV阳性感染者检验报告、CD4检测报告(2005年前未开展CD4检测的病例除外,下同)和其他相关临床诊断资料以及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丧失的证明材料;

(二)因艾滋病导致父母双亡的孤儿或父母一方亡故的子女:确认实验室出具的其父(母)的HIV阳性感染者检验报告、CD4检测报告和其他相关临床诊断资料以及父(母)死亡证明;

(三)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儿童:确认实验室出具的HIV阳性感染者检验报告和其他相关临床诊断资料;

(四)因艾滋病导致子女亡故且无其他人赡养的60岁以上的老人:确认实验室出具的其子女的HIV阳性感染者检验报告、CD4检测报告和其他相关临床诊断资料、子女死亡证明以及当地乡政府或街道居委会出具的无其他赡养人的证明材料。

 

第四章  医疗救治、生活救助的标准与资金来源

第九条  对符合治疗标准的艾滋病病人实行免费抗病毒治疗,由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项目资金解决;对有治疗需求的艾滋病病人进行抗机会感染治疗,按照每人每年最高限额4800元标准给予补助,全部由省财政负担。

对因艾滋病造成的特困人群给予生活救助。因艾滋病导致劳动能力丧失的特困艾滋病病人,按照每人每月15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因艾滋病导致父母双亡的孤儿,按照每人每月15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因艾滋病导致父母一方亡故的子女,按照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儿童,按照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因艾滋病导致子女亡故且无其他人赡养的60岁以上的老人,按照每人每月15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血友病感染艾滋病患者,按照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以上生活救助经费,由省财政承担。

第十条  对符合救治条件的肺结核病病人免费提供抗结核药,由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项目资金解决;按照结核病诊疗规范,对现症贫困结核病患者给予辅助诊断、辅助治疗和并发症治疗,按照每人每年最高限额900元标准给予补助,按实际发生额由当地结核病定点收治机构予以减免,所需经费由省财政负担。

第十一条  对现症晚期血吸虫病病人,按照晚期血吸虫病(晚内或晚外)治疗方案规定的要求,原则上按每例每年5000元的标准进行医疗救治,所需经费由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和省财政解决。

第十二条  对全省范围内经有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确诊的人禽流感病人或疑似病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霍乱病人或疑似病人、不明原因肺炎病人、新发传染病、不明原因传染性疾病病人以及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病人进行医疗救治,按实际发生额,由省和市或县(区)各负担50%。主要对发生的医疗费用、消毒隔离费用、专家会诊费用及省级财政部门确定的补助费用进行补助。

 

第五章   资金使用程序

第十三条  各市或县(区)每年底前根据本年度当地救治(助)人数,向省卫生厅、省财政厅上报下年度医疗救治计划,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上报下年度生活救助计划,省相关部门审核后下达各市或县(区)实施救治(助)的计划数,并根据计划数及救治(助)标准,安排预算资金,通过预算指标下拨到各有关市或县(区)财政部门。

第十四条  救治(助)经费的支付实行报账制。原则上,医疗救治经费由相关实施医疗救治的单位在完成救治工作7个工作日内,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附上医疗救治对象的相关资料;同级卫生部门收到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同级财政部门收到有关材料后,符合条件的,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至实施救治的医疗卫生机构。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报账程序。

第十五条  生活救助经费由被救助对象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报当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当地乡镇政府或街道收到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工作后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同级民政部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复核。救助对象凭民政部门出具的书面通知到财政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领取救助资金。

第十六条  补助到实施救治的医疗卫生单位的,被补助单位必须提供以下资料:前述的医疗救治对象确定所需要的资料及其他必需的相关资料(如姓名、工作内容、补助金额、单位、住址、联系电话等);医疗文书及可以证明其工作真实性的相关材料;工作实施总结报告;同级财政、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  补助到个人的,救助对象本人需提供以下材料:前述的生活救助对象确定资料及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六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十八条  救治(助)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市、县(区)财政部门对救治(助)经费要实行专项管理、专项核算。

第十九条  各地必须严格按照省实施办法规定的救治(助)对象、救治(助)范围、救治(助)人数和救治(助)标准使用救治(助)经费。医疗救治经费必须按规定补助到实施医疗救治的单位,生活救助经费必须补助到患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条  救治(助)经费的使用与管理要坚持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充分发挥资金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努力实现规划目标。

第二十一条  各相关实施单位、组织应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日志及可以证明其工作真实性的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具体实施单位要将救治(助)范围、对象、标准等在一定范围内张榜公布,接受广泛监督。

 

 

第七章   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三条  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卫生、民政、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重大传染病病人医疗救治和艾滋病人生活救助工作的组织、计划与安排,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省和市、县成立重大传染病病人医疗救治专家技术指导组,负责重大传染病病人医疗救治工作技术指导,医疗质量抽查与评估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实行重大传染病病人定点医疗诊治制度,加强防治能力建设和救治工作的业务技术培训,确保医疗救治工作安全。

第二十六条  凡经确定的救治(助)对象,县级卫生、民政行政部门必须建立专门档案,并逐级填报汇总表报上级卫生、民政行政部门。

第二十七条  各市、县要定期对重大传染病病人医疗救治及艾滋病生活救助情况进行分析和总结,及时向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提交专题报告。

第二十八条  对于接受抗机会性感染治疗的艾滋病病人、以及接受辅助诊断、辅助治疗和并发症治疗的现症贫困结核病患者,如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其医疗救治费用按新农合规定先行申请补偿,剩余医药费用再按民生工程规定限额予以核报。

 

第八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九条  各级政府及卫生、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重大传染病病人医疗救治及艾滋病特困人群生活救助工作的督查,加强对定点诊治机构的监管,建立核查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重大传染病病人医疗救治、艾滋病生活救助、定点诊治机构及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考核、抽查。省级将每半年抽查考核与评估一次,每次抽查数不少于医疗救治数和生活救助人数的10%。

 

二、血吸虫病传染源控制和血防机构能力建设

第一章  指导思想

第一条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全省血防工作会议精神,按照预防为主、防控结合、综合治理、科学防治的原则,采取以传染源控制为主的综合防治策略,加大防控工作力度,加强血防机构能力建设,努力实现血吸虫病防控“十二五”目标,保障我省经济和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工作目标

第二条   到2013年,有效控制耕牛作为血吸虫病主要传染源对群众健康的危害,为全省达到血吸虫病传播控制标准打下坚实基础。

第三条   到2013年,省、市、县三级血防机构的基础设施和血吸虫病防控能力明显改善,血吸虫病预防控制工作的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得到显著提高。

 

第三章  实施原则

第四条   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调;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整合资源,整体推进;提高能力、服务群众。

 

第四章  实施范围

第五条   血吸虫病传染源控制:全省27个需达到血吸虫病传播控制标准的县(市、区)和6个需达到血吸虫病传播阻断标准的县(区)。

第六条   血防专业机构能力建设:省、市、县级血吸虫病预防控制专业机构。

 

第五章  项目内容与实施计划

第七条  传染源控制内容与实施计划

(一)淘汰耕牛。大力推进农业耕作机械化,以机耕代替牛耕,逐步淘汰全部耕牛,在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同时,消除耕牛作为血吸虫病传染源的危害。到2013年, 27个需达到血吸虫病传播控制标准县(市、区)的重点流行村全部淘汰现有存栏耕牛1.92万头。其中,2011年淘汰耕牛0.9万头。

(二)封洲禁牧。通过设立禁牧标志牌、聘用禁牧协管员和推行家畜舍饲圈养等措施,减少家畜感染血吸虫机率,切断家畜作为血吸虫病传染源对危害。2011年,在全省有螺环境设立3000块禁牧标志牌,聘用1000名禁牧协管员做好有螺环境禁牧工作,有螺环境禁牧覆盖率达到100%。

(三)建无害化厕所。结合实施中央补助我省公共卫生农村改厕项目,在27个需达到血吸虫病传播控制标准的县(市、区)建造三格式无害化卫生户厕8万座,力争到2013年,全省100%的血吸虫病重点流行村无害化卫生户厕全覆盖。其中,2011年建设3万座无害化厕所。

第八条  血防机构能力建设内容与实施计划

自2011年,3年内逐步完成对47个省、市、县级血防专业机构开展查灭螺、查治病、健康教育等常规血防工作必需的仪器设备装备。其中,2011年对20个(含省血防所)机构配套装备。

 

第六章  经费筹集

第九条  按照每淘汰1头耕牛补助1000元、每设立1块禁牧标志牌补助240元、每聘用1名禁牧协管员每年4000元的标准安排补助经费。淘汰耕牛、封洲禁牧等传染源控制经费,由省财政和市、县级财政按比例共同承担。其中,省财政承担70%,市、县级财政承担30%。

第十条  按照每座卫生户厕670元标准,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其中中央财政每座卫生户厕补助400元;地方财政每座户厕配套建厕经费270元,省财政为每座户厕配套135元,市、县级财政配套落实135元。

第十一条  省财政一次性安排省血吸虫病防治研究所200万元仪器设备装备经费。省财政按照每个血防专业机构平均补助25万元的标准,对市、县级血防专业机构装备仪器设备进行装备。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严格管理,专款专用。加强项目资金使用监管,按照中央和省有关民生工程专项经费管理要求,严格按照规定用途和程序使用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三条  总体规划,分年审批。各地根据当地实际,编制2011-2013年血吸虫病传染源控制和基础设施建设、仪器设备配置实施计划。每年年初,省发改委、省财政厅会同省卫生厅根据年度实施计划和相关标准安排血吸虫病传染源控制和血防机构能力建设专项经费,通过追加预算指标下达到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

第十四条  专账管理,严格财务制度。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血吸虫病传染源控制和血防机构能力建设项目经费的管理,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日志及可以证明其工作真实性的相关材料,坚持厉行节约、杜绝浪费的原则,充分发挥资金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  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到实施血吸虫病防控工作的重大意义,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全力推进,务求实效。要层层分解落实工作任务,签订目标责任书,确保计划任务顺利完成。对不能按时完成计划任务的,将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六条  部门协作,齐抓共管。血吸虫病传染源控制和血防机构能力建设涉及面广,卫生、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应加强协调,密切协作,承担相应责任,及时解决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共同将这项惠及广大群众的民生工作抓实、抓好,把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第十七条  深入发动,广泛宣传。地方各级政府要深入宣传省委、省政府对民生的关注,对发展血防事业、加强血吸虫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重视,增强基层政府和部门做好血吸虫病传染源控制和血防专业机构能力建设工作的责任感;要充分利用大众传媒,广泛宣传实施血吸虫病传染源控制对相关政策,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八条  坚持标准,确保质量。无害化卫生户厕建设要严格按照国家农村改厕技术标准,确保建成一座合格一座。建设竣工后,各地应进行自验,在自验合格的基础上,向省卫生厅提出验收申请。省卫生厅会同财政等部门进行抽查或复验,并将抽查或复验结果通报全省。

第十九条  强化监督,严格奖惩。各地对利用民生工程专项经费实施的血吸虫病传染源控制和血防专业机构能力建设项目,必须通过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门户网站等进行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舆论监督。各地要定期上报执行情况,省卫生厅将组织定期检查和考核,考核结果将予以公示,并作为分配有关经费的重要依据之一。对工作不力或有违规行为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适当扣减下一年度补助经费。

 

三、附  

 

本办法由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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