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年度,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伤残(三级以上)、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扶助金标准:国家统一标准为城镇每人每月270元、340元,农村每人每月150元、170元;省财政出资提高农村扶助标准,分别达到每人每月270元、340元,实现城乡统一。女方年满49周岁开始领取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已超过49周岁的,从其扶助资格被确认年度起发放扶助金。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发放的扶助金,中央与省暂按5:5比例承担,省提标部分,由省财政承担。
2014年度,特别扶助制度扶助金标准为:国家统一标准为城镇每人每月270元、340元,农村每人每月150元、170元;省财政出资对农村扶助标准每人每月另增加40元,分别达到每人每月190元、210元;县财政在省财政提标的基础上,将农村扶助标准提高到城镇扶助标准,即:每人每月270元、340元,实现城乡统一。
与上年相比,省财政对农村扶助标准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了80元、130元;县财政配套资金部分取消。
二、资格条件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三、审批流程
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履行以下程序:
1.本人申报;
2.村(居)民委员会评议;
3.乡镇人民政府初审;
4.县卫生计生部门复查审核、确认并公布;
5.省、市卫生计生部门抽查、逻辑审核、备案。
6.对经审核不符合资格确认条件的对象进行回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