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邱县龙潭镇人民政府公共服务清单

浏览次数: 来源:霍邱县龙潭镇 时间:2024-03-12 16:42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序号 服务类型 事项名称 办理依据 实施单位(共同实施) 服务对象 备注
1 依申请类 大中型水库移民人口更新核实转报 《安徽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发改移民﹝2008﹞113号)第一条第五款:自然减员人口核定工作由县(区)水库移民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自然减员名单公示无异议后,报市级移民管理部门复核汇总,于次年1月底前报省水库移民管理局核准。 镇政府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2 依申请类 经济困难高校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资料审查 1.《开发银行安徽省分行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意见》(皖政办〔2008〕47号):(1)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2)贷款申请:借款人向其家庭户籍所在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县级资助中心”)提出借款申请。
2.国务院《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知识问答》:一、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的程序如下:1.学生凭有效证件(新生凭录取通知书,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的学生凭学校证明)到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生资助中心领取助学贷款申请表。2.在助学贷款申请表上加盖村、乡、县民政部门公章,连同个人及父母的身份证复印件交给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生资助中心。3.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生资助中心审核通过后,发给学生助学贷款合同。4.学生将填写好的助学贷款合同交到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领取回执单,学生将回执单返回给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生资助中心。5.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生资助中心将贷款学生的贷款合同及学校的回执单交给信用社,信用社将学生的贷款打到学校的账户上。
镇政府 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
3 依申请类 农村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材料核实转报 1.《安徽省教育厅 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安徽省农村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第十三条 初审公示。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应集中收集本乡镇(街道)原民办教师的原始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复印和立卷入档,并结合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逐人进行初审。对卷宗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考要及时予以初审通过;对卷宗材料不齐荃的,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要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取证与核实。对不符合认定范围和条件的,要向当事人说明原因,做好解释工作。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将初审、核实的认定结果进行公示。公示分别在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和原民办教师原任教学校同时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一周。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要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结果重新进行不少于一周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经本人签字确认后,由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将辖区内原民办教师的卷宗材料、核实汇总表(见附件2 )等相关材料报县(市、区)教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2.《叶集试验区农村原五个老字号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为农村老兽医、老农民技术员、老拖拉机手、老放映员、老公路农民代表工(养护工)发放工龄补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叶工补组〔2014〕1号)三:坚持以乡办为主(其中老公路农民代表工以区公路分局为主)、公开公正、客观真实、积极稳妥和物证为主、组织调查为辅、人证为参考的身份和工龄认证原则。
镇政府 农村原民办教师
4 依申请类 教师资格申请证明出具▲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下列证明或者材料:(一)身份证明;(二)学历证书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三)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证明;(四)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所毕业的学校对其思想品德、有无犯罪记录等方面情况的鉴定及证明材料。 镇政府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
5 依申请类 宗教院校教师个人品行证明出具 《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聘任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申请宗教院校教师资格,应当填写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和学历证明,宗教教职人员应同时提交宗教教职人员证书;(二)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三)毕业院校出具的毕业鉴定表,以及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乡镇出具的个人品行情况材料。 镇政府 宗教院校教师
6 依申请类 注销户口证明出具▲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二、2、注销户口证明。公民因死亡、服现役、加入外国国籍、出国(境)定居、被判处徒刑注销户口,或者因重复(虚假)户口被注销,需要开具注销户口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出具。 镇公安派出所 公民
7 依申请类 公民是否同一人的协助核查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公通字〔2016〕21号 ):一、(三)5、因公民个人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填写、录入差错等原因,致使公民在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的登记信息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登记信息不一致,需证明两者为同一人的,由有关部门和单位 镇公安派出所 公民
8 依申请类 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出具▲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公通字〔2016〕21号 ):二、1、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公民更正或者变更姓名、性别、民族成份、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等5项户口登记项目内容,或者因户口迁移,凭居民户口簿无法证明的事项,需要开具相应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查阅户籍档案并出具。 镇公安派出所 公民
9 依申请类 被拐儿童身份证明出具▲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二、4、被拐儿童身份证明。经公安部门办案单位调查核实儿童为拐卖受害人,办理户口登记,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核实后出具。 镇公安派出所 公民
10 依申请类 临时身份证明出具▲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二、7、临时身份证明。对急需登机、乘火车、长途汽车、船舶、住旅馆、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因丢失、被盗或者忘记携带等原因无法出示法定身份证件的人员,机场、火车站、港口等公安派出所和旅馆、考场辖区公安派出所通过查询全国人口信息系统核准人员身份后办理并注明有效期限。公民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因特殊原因未能出示居民户口簿的,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本着便民利民、优化服务的原则,在核实相关信息后办理并注明用途和有效期限。 镇公安派出所 公民
11 依申请类 新生儿重名查询   《公安部14项便民利民措施(2012)》对群众为新生儿取名的,派出所根据群众需要,免费提供本市、县范围内重姓名人数查询服务。 镇公安派出所 公民
12 依申请类 当事人未登记户口的证明出具▲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公通字〔2016〕21号 ):一、(三)6、需证明当事人未登记户口的,区分以下情形办理:因补发《出生医学证明》需核实新生儿未申报出生登记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向公安部门核查;因申报户口登记时需核实当事人未在其他地方登记户口的,由公安部门负责核查;因出国(境)定居需要办理无户籍公证的,由公证机构向公安部门核查。 镇公安派出所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证机构、公民
13 依申请类 亲属关系证明出具▲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二、3、亲属关系证明。曾经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历史户籍档案等能够反映,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在核实后应当出具。 镇公安派出所 公民
14 依申请类 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出具▲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二、5、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公安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受理的捡拾弃婴(儿童)情况,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核实后出具。 镇公安派出所 公民
15 依申请类 无犯罪记录证明出具▲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二、8、无犯罪记录证明。公安派出所在向社会提供犯罪信息查询服务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关于升学、服现役、就业等资格、条件的规定办理。公民因办理出国(境)事务需要,可以申请查询本人有无犯罪记录。使用犯罪人员信息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查询目的使用有关信息,对犯罪人员信息要严格保密。 镇公安派出所 公民
16 依申请类 购买散装汽油证明▲ 《关于迅速采取超常措施建立完善严控严查散装购、销汽油制度的通知》(公传发〔2014〕129号):二、明确要求,严格购买手续。要坚持“保障安全与服务群众”相结合,对日常生产、生活中确需散装购买汽油的单位和个人,明确相关手续,并要求加油站查验手续完备后方可加油。对单位需要的,经办人需提供单位介绍信(注明用途、数量)、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本人身份证件等,到属地派出所开具证明,然后就近到指定的加油站购买;对个人需要的,购买人需提供由所在居(村)委会同意的申请(注明用途、数量)、本人身份证件等,到属地派出所开具证明,然后就近到指定的加油站购买。 镇公安派出所 日常生产、生活中确需散装购买汽油的单位和个人
17 依申请类 居民身份证遗失补(换)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一条: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申请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请换领、换发或者补领新证。公民办理常住户口迁移手续时,公安机关应当在居民身份证的机读项目中记载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变动的情况,并告知本人。 镇公安派出所 公民
18 依申请类 居民户口簿遗失、损毁补发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皖公通〔2015〕86号)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公民遗失居民户口簿的,应当由户主本人或者户内成年人持合法有效证件及户主委托书到公安派出所申报遗失和补发。第六十四条:〔迁移证丢失〕持证人遗失户口迁移证的,应当及时到发证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补发,原发证公安派出所核实后按原证内容予以补发,并在备注栏注明“丢失补发”字样。准迁证的遗失补办可参照办理。 镇公安派出所 公民
19 依申请类 户口迁移证遗失、损毁补发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皖公通〔2015〕86号)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公民遗失居民户口簿的,应当由户主本人或者户内成年人持合法有效证件及户主委托书到公安派出所申报遗失和补发。第六十四条:〔迁移证丢失〕持证人遗失户口迁移证的,应当及时到发证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补发,原发证公安派出所核实后按原证内容予以补发,并在备注栏注明“丢失补发”字样。准迁证的遗失补办可参照办理。 镇公安派出所 公民
20 依申请类 临时居民身份证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临时居民身份证时,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办理,并在收到申请后的三日内将临时居民身份证发给申领人。 镇公安派出所 公民
21 依申请类 居住证遗失损毁补(换)发 《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第十条: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第十一条: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者丢失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换领、补领手续。居住证持有人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镇公安派出所 公民
22 依申请类 非正常死亡证明出具▲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二、6、非正常死亡证明。公安部门依法处置的非正常死亡案(事)件(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除外),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依据相关公安部门调查和检验鉴定结果出具。 镇公安派出所 公民
23 依申请类 帮助联系开锁服务 《关于规范开锁经营单位经营行为加强开锁行业管理的通知》(公通字〔2007〕17号):强化服务意识,严格公正执法。各级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法律意识和服务意识。对公民提出的帮助联系开锁服务的请求,要热情帮助,协调解决。
镇公安派出所 公民
24 依申请类 向律师提供公民户籍登记资料查询 《安徽省公安厅 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查询公民户籍登记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司通〔2015〕1号):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执业律师,因所承办法律事务需要,可以查询公民户籍登记资料。 镇公安派出所 执业律师
25 依申请类 身份证挂失、解挂 公安部《关于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挂失招领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15〕34号):全文。

镇公安派出所 公民
26 依申请类 公民死亡登记证明出具▲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八条: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
、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
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
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2.《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修订版)》第二十五条:〔死亡注销一般规定〕公民死亡的,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社区、村(居)委会(以下简称死者家属)持死亡人员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以下材料之一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一)《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以下简称《
死亡证》);(二)国外死亡的,需要提交死亡医学证明翻译件(需加盖翻译人员所在单位公章
)或领事确认件;(三)人民法院执行死刑通知书或者死亡宣告判决书;(四)信仰伊斯兰教的
少数民族也可凭伊斯兰教协会或清真寺出具的死亡证明;(五)非正常死亡的,需提交公安司法
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凭《死亡证》办理死亡注销户口的,死者家属持《死亡证》第二、三、四
联向公安派出所申报户籍注销及签章手续。公安派出所凭第二联办理死者户籍注销手续,加盖第
三、四联公章(在医疗卫生机构死亡者,第四联无需公安机关盖章。非正常死亡的,第四联由出
具的公安司法部门盖章)。第二联由死者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永久保存。第二十六条:〔死亡
注销特殊规定〕公民死亡,死者家属未按规定申报死亡登记的,公安机关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告
知死者家属按规定申报死亡登记。经告知后,死者家属仍不按规定申报死亡登记的,公安派出所
可以凭调查材料,村(居)委会、乡(镇、街道)证明,注销死亡公民的户口,并及时告知其直
系亲属或其他近亲属。公民被人民法院判处死刑执行或者宣告死亡、宣告失踪的,由申报义务人
持人民法院死刑已执行的相关证明或者死亡宣告判决书,向其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登
记,注销户口,收缴居民身份证。
镇公安派出所 公民
27 依申请类 补录户口居住证明出具▲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五十八条 〔补录户口办理二〕申请补登、补录户口的本人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凭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出具实际居住等基本情况的证明,两人以上民警调查核实(调查相关知情人两人以上),写出调查报告并填写《申请补登、补录户口调查审批表》,经公安派出所所长审核并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报县级、市级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后办理。 镇政府 辖区居民
28 依申请类 孤儿救助申请材料转报 1.《安徽省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办法》(民福函﹝2011﹞81号):第九条 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基本生活费,履行以下程序:(二)审核。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在《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2.《六安市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六民务〔2017〕7号) :四、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2)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在《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3.《叶集区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叶民〔2016〕22号):四、申请、审核、审批程序1. 孤儿申请基本生活费,履行以下程序:(2)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在《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镇民政和社会事务办 社会孤儿
29 依申请类 社会弃婴救助申请材料转报 《安徽省儿童福利机构工作规程》第三十六条:弃婴(儿)入院由弃婴(儿)发生地的公安机关提供认定儿童遗弃的报案证明、捡拾证明,公告期满,由弃婴(儿)发生地的市、区级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镇公安派出所、镇民政办 公民
30 依申请类 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材料转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最低生活保障审批的责任主体,在作出审批决定前,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镇)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含民主评议结果),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有条件的地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邀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镇)、村(居)民委员会参与审批,促进审批过程的公开透明。严禁不经调查直接将任何群体或个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镇民政和社会事务办 低收入家庭
31 依申请类 老年人优待证材料核实转报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十九号))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老龄工作机构负责实施有关老年人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检查、监督、协调有关部门和组织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和服务工作。第三十条:《安徽省老年优待证》由省人民政府老龄机构监制。本省60周岁以上的公民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老龄工作机构申请领取《安徽省老年人优待证》。农村老年人领取优待证,由乡、镇统一办理。 镇政府 60周岁以上的公民
32 依申请类 农村留守儿童临时监护照料 《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二、(二)落实县、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职责。县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政策措施,认真组织开展关爱保护行动,确保关爱保护工作覆盖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农村留守儿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要加强对监护人的法治宣传、监护监督和指导,督促其履行监护责任,提高监护能力。村(居)民委员会要定期走访、全面排查,及时掌握农村留守儿童的家庭情况、监护情况、就学情况等基本信息,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要为农村留守儿童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与父母联系提供便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翔实完备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案,实行动态管理、精准施策,为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支持;通过党员干部上门家访、驻村干部探访、专业社会工作者随访等方式,对重点对象进行核查,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照料。 镇政府 农村留守儿童
33 依申请类 现役军人家属和重点优抚对象优待金申请材料核实转报 《安徽省重点优抚对象享受普惠加优待规定》(民优字〔2013〕128号)第三十二条:优待金由享受优待的重点优抚对象户口所在地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发放。 镇民政 现役军人家属和重点优抚对象
34 依申请类 重点优抚对象困难临时性救助申请材料核实转报 《安徽省重点优抚对象享受普惠加优待规定》(民优字〔2013〕128号)第十一条:重点优抚对象家庭因各种原因突然遭遇严重生活困难的,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临时性或一次性生活救助。 镇民政 重点优抚对象
35 依申请类 老年人优待证遗失补证转报 根据群众实际需要,常态化开展。 镇民政 老年人
36 依申请类 社会老人自费代养服务 《安徽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关于加强基层老龄工作的实施意见》:在城乡接合部或基础较好的敬老院要通过提高管理服务水平,面向社会开展自费代养。 镇民政 社会老人
37 依申请类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兄弟姐妹优先批准服现役优待政策咨询服务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令第413号)第三十八条: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征兵条件的,优先批准服现役。
2.《烈士褒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1号)第十九条:烈士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且符合征兵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批准其服现役。
3.企业群众需要,已常态化开展事项。
镇民政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兄弟姐妹
38 依申请类 重点优抚对象政策咨询服务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本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第十四条:对生前作出特殊贡献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除按照本条例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外,军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特别抚恤金。第二十一条:现役军人残疾被认定为因战致残、因公致残或者因病致残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第三十四条: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医疗优惠待遇。第四十四条:复员军人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的条件,由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逐步改善其生活条件。
2.企业群众需要,已常态化开展事项。
镇民政 重点优抚对象
39 依申请类 烈士安葬服务 《烈士安葬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6号):烈士在烈士陵园或者烈士集中安葬墓区安葬。烈士陵园、烈士集中安葬墓区是国家建立的专门安葬、纪念、宣传烈士的重要场所。 镇民政 烈士
40 依申请类 提供老年人权益保障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十九号)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健全老龄工作体制,加强老龄工作者队伍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镇民政 老年人
41 依申请类 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国家监护干预服务 《民政部关于印发〈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的通知》(民发〔2014〕132号)第十五条:求助人员应当向救助管理机构说明求助原因和需求,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无法出示身份证件的,应当如实提供本人姓名、身份证件号、户籍地等基本信息。有条件的救助管理机构可以通过公安机关核实求助人员身份信息。 镇政府、镇民政 未成年人
42 依申请类 80岁以上高龄津贴申请材料核实转报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决定》(皖政﹝2011﹞20号):(六)适时建立并逐步完善全省高龄老人津贴制度,重点对80岁以上老人发放高龄津贴,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提高标准、扩大范围。建立并完善政府为低收入老人购买服务机制。
2.《叶集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办法》(叶民〔2016〕7号)第二条:建立完善低收入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及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切实保障困难及高龄老年群体基本养老服务需求。第六条: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80周岁以上老年人,按月发放高龄津贴。龄津贴制度(二)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80周岁以上老年人,按年发放高龄津贴。
镇民政和社会事务办 80岁以上老人
43 依申请类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贴申请材料核实转报 1、《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 :(四)会审认定。区级民政部门对乡(镇、乡镇)上报的材料,组织专门人员认真核实其身份,逐一审定其年龄、服义务兵役的年限等条件。2.《安徽省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实施办法》(民安字〔2014〕102号)。核查认定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由本人户籍地村(居)委会、街道和县(市、区) 民政部门统一调查、审定和申报。 镇民政 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
44 依申请类 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待遇申请材料核实转报 《关于落实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政策的实意见施意见》(民发〔2007〕102号):核查认定工作按照属地原则组织实施,由参战、参试人员本人户籍村(居)委会、乡(镇、乡镇)和区(市、区)民政部门统一组织调查、申报和审定。 镇民政 参战参试退役人员
45 依申请类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材料核实转报 《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2016年第268号)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由政府给予最低生活保障:(一)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二)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第十条:生活困难的家庭可以向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乡镇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由家庭成员中的成年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由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登记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登记表格式,证明材料目录和要求,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镇民政 符合相关条件家庭
46 依申请类 进入光荣院集中供养申请材料核实转报 《光荣院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0号)第八条:申请进入光荣院集中供养,应当由本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乡镇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无法表达意愿的,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公民代为提出申请,报光荣院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镇民政 公民
47 依申请类 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对象供养待遇申请材料核实转报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456号国务院令)第三条:区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镇民政 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户
48 依申请类 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核定 《安徽省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发放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组通字﹝2014﹞23号):第三条 各级组织、民政部门负责离任村干部身份认定及个人享受补助标准核定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补助资金的筹措和监管工作,确保补助资金按时足额到位;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根据认定结果,负责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代发工作。 镇民政和社会事务办、财政分局、人社所 离任村干部
49 依申请类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证明出具 《安徽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教助﹝2007﹞2号):四、认定程序 1、高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应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附件1);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应向在校学生发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镇民政和社会事务办 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50 依申请类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定量补助申请材料核实转报 《安徽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管理工作实施细则》(民优字〔2010〕20号)第三条:患慢性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伍回乡且生活困难的,可以向区级民政部门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申报程序如下:1、本人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2、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人的身份、是否仍然患病、生活是否困难等进行核实,并出具证明材料报乡镇(乡镇);3、乡镇(乡镇)调查核实后,填写《安徽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定量补助审批表》,并以正式文件报区(市、区)民政部门;4、区(市、区)民政部门审查申请人有关资料,认为符合条件的,安排或通知申请人到市级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对军队医院证明的慢性疾病进行检查。区级民政部门在收到市级医疗鉴定意见后,将备齐的相关材料报市级民政部门审批; 镇民政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51 依申请类 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核实转报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皖民优字〔2017〕174号):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八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镇民政 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
52 依申请类 四级以上残疾军人护理费核实转报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602号)第三十条: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为:(一)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二)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三)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未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发给。 镇民政 四级以上残疾军人
53 依申请类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八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核实转报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皖民优字〔2017〕174号):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八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镇民政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八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
54 依申请类 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核实转报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602号)第四十四条:复员军人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的条件,由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逐步改善其生活条件。第五十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复员军人,是指在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 镇民政 在乡复员军人
55 依申请类 参战参试退役人员补助核实转报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皖民优字〔2017〕174号):四、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中央财政承担60%,即30元;余下的20元,省级财政承担60%,即每人每月12元,市、区财政承担40%,即每人每月8元。提高后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6660元,中央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960元,省级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620元,市区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080元。 镇民政 参战参试退役人员
56 依申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入党的部分老党员生活补贴核实转报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皖民优字〔2017〕174号):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在现行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调整,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提高后的补助标准为:1937年7月6日前入党,达到每人每年804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年732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年636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待遇的老党员,每人每年600元。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各承担50%。 镇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入党的部分老党员
57 依申请类 1958年前省农业劳动模范困难补助申请材料核实转报 《关于对1958年前农业劳动模范给予困难补助的意见》(皖农人〔2014〕68号):四、审批程序由补助对象个人或委托村委会(社居委)向乡镇人民政府(乡镇)提出申请(见附件),并经乡镇人民政府(乡镇)审核后,报区(市、区)民政部门审批并建档(依据省农委印发的《安徽省1958年前农业劳模名录及有关资料选编》)。以后每年复核一次。 镇民政 1958年前省农业劳动模范
58 依申请类 因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补助审核 《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第260号令)第二十四条:恢复重建居民住房的补助对象按照下列程序确定(一)受灾人员向所在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向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提名。(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组织对申请、提名进行民主评议,确定拟补助的对象。(三)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拟补助的对象在其居住的自然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0日。(四)经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另行组织的民主评议确定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拟补助的对象名单、申请或者提名的材料、民主评议意见和其他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乡镇审核。乡镇人民政府、乡镇应当在1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五)乡镇人民政府、乡镇将审核意见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提交的材料一并报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10日内完成核定工作。(六)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补助对象和补助资金的数额、补助物资的品种和数量。 镇民政 因灾倒损农房人员
59 依申请类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一次性特别抚恤金申请材料核实转报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第十四条:对生前作出特殊贡献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除按照本条例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外,军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特别抚恤金。第十五条:一次性抚恤金发给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镇民政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60 依申请类 重大传染病与艾滋病病人生活救助金申请转报 《安徽省重大传染病病人医疗救治与艾滋病病人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补助计划的申报和实际救助(补助)情况的反馈。各区(市、区)卫生局、民政局每年底前根据本年度当地救治(助)的人数,支付等工作情况报市汇总后,向省卫生厅、财政厅上报下年度医疗救治计划,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上报下年度生活救助计划。同时,各市将上年度实际进行的医疗救治人员和生活救助人员汇总分别报省卫生厅和省民政厅。第十一条第二款:生活救助经费实行“一卡式”发放。生活救助经费由被救助对象提出申请,报当地乡镇政府或乡镇;当地乡镇政府或乡镇收到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工作后报区(市、区)民政部门;同级民政部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后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救助对象凭民政部门出具的书面通知到财政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领取救助资金。 镇民政 重大传染病与艾滋病病人
61 依申请类 救灾资金发放初审 《安徽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区级民政部门要规范救灾资金使用管理,严格按照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工作规程,通过 “户报、村评、乡审、区定”四个步骤确定救助对象。 镇政府 公民
62 依申请类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证明出具 《民政部关于规范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社会散居孤儿收养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06号):(一)生父母作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1.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证明;2.生父母与当地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计划生育协议。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证明是指生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根据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之一出具的能够确定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相关证明:(1)区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重特大疾病证明;(2)区级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重度残疾证明;(3)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死刑的判决书。生父母确因其他客观原因无力抚养子女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出具的有关证明可以作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证明使用。 镇民政 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63 依申请类 贫困家庭证明出具 《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68号)第十条:生活困难的家庭可以向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乡镇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由家庭成员中的成年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由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登记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登记表格式,证明材料目录和要求,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乡镇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提交证明材料的目录和要求。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应当作出受理申请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第二十二条: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为履行最低生活保障调查、核查职责,可以查阅、记录、复制与最低生活保障事项有关的资料;询问与最低生活保障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相关情况作出说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镇民政 贫困家庭
64 依申请类 低收入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申请材料核实转报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第三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鼓励、扶持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 镇民政 低收入老年人
65 依申请类 城镇“三无”人员入住福利中心申请转报  《关于印发<安徽省社会(儿童)福利中心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民福函﹝2011﹞180号)第六条:城镇“三无”人员的认定和接收:(一)城镇“三无”人员是指具有当地户籍的城镇居民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二)城镇“三无”人员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县级民政部门批准,并签订入住协议后,可以入住本地福利中心。其中未成年人认定和接收参照第五条第四款规定。 镇民政和社会事务办 城镇“三无”人员
66 依申请类 “四类”特困群体实施殡葬救助申请材料核实转报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2〕673号):四、完善促进殡葬事业发展配套政策 (二)保障困难群众基本需求。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殡葬服务收费标准时,对享受民政部门各类救助的城乡困难群众、领取国家定期抚恤补助金的优抚对象、自然灾害导致的死亡人员以及经公安机关确认的无名尸体,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基本服务收费减免政策及政府补偿办法,报请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此基础上,研究制定面向辖区所有居民的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免除标准及政府补偿办法,逐步建立起覆盖城乡居民的多层次殡葬救助保障体系。 镇民政 “四类”特困群体
67 依申请类 开展公民旁听庭审活动     1.《安徽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可以通过法律咨询、典型案例解析等形式向社会进行法治宣传,依照有关规定开展公民旁听司法活动、观摩行政执法活动。
    2.《关于在全省组织公民旁听庭审活动推进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皖司通〔2013〕5号):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同级人民法院旁听庭审案件的预告函提前2天通过司法行政网向社会公开,并做好报名工作。申请参加旁听的公民填写《公民参加旁听庭审登记表》,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将参加旁听人数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镇司法所 公民
68 依申请类 法律咨询援助 《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并向社会公布。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确定由乡(镇)、街道司法所承担法律援助工作。第七条: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安排或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人员是指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和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员、司法鉴定人以及法律援助志愿者。第十八条 法律援助包括以下形式:(一)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二)刑事辩护、刑事代理;(三)民事诉讼代理;(四)行政诉讼代理;(五)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                      镇司法所 经济困难公民或特殊案件当事人
69 依申请类 代拟法律文书援助 《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并向社会公布。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确定由乡(镇)、街道司法所承担法律援助工作。第七条: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安排或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人员是指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和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员、司法鉴定人以及法律援助志愿者。第十八条 法律援助包括以下形式:(一)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二)刑事辩护、刑事代理;(三)民事诉讼代理;(四)行政诉讼代理;(五)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                      镇司法所 经济困难公民或特殊案件当事人
70 依申请类 刑事代理援助 《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并向社会公布。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确定由乡(镇)、街道司法所承担法律援助工作。第七条: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安排或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人员是指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和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员、司法鉴定人以及法律援助志愿者。第十八条 法律援助包括以下形式:(一)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二)刑事辩护、刑事代理;(三)民事诉讼代理;(四)行政诉讼代理;(五)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                      镇司法所 经济困难公民或特殊案件当事人
71 依申请类 民事诉讼代理援助 《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并向社会公布。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确定由乡(镇)、街道司法所承担法律援助工作。第七条: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安排或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人员是指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和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员、司法鉴定人以及法律援助志愿者。第十八条 法律援助包括以下形式:(一)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二)刑事辩护、刑事代理;(三)民事诉讼代理;(四)行政诉讼代理;(五)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                      镇司法所 经济困难公民或特殊案件当事人
72 依申请类 行政诉讼代理援助 《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并向社会公布。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确定由乡(镇)、街道司法所承担法律援助工作。第七条: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安排或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人员是指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和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员、司法鉴定人以及法律援助志愿者。第十八条 法律援助包括以下形式:(一)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二)刑事辩护、刑事代理;(三)民事诉讼代理;(四)行政诉讼代理;(五)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                      镇司法所 经济困难公民或特殊案件当事人
73 依申请类 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援助 《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并向社会公布。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确定由乡(镇)、街道司法所承担法律援助工作。第七条: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安排或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人员是指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和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员、司法鉴定人以及法律援助志愿者。第十八条 法律援助包括以下形式:(一)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二)刑事辩护、刑事代理;(三)民事诉讼代理;(四)行政诉讼代理;(五)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                      镇司法所 经济困难公民或特殊案件当事人
74 依申请类 惠民“一卡通”农户基础信息变更 《安徽省惠农补贴资金管理和“一卡通”打卡发放操作规程》(财农村〔2014〕1195号):第八条 乡镇政府是惠农补贴政策落实的责任主体,财政、农业(农经)、民政、林业、教育、计生等相关职能站所是惠农补贴政策落实的具体承担者。在乡镇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一线实”的要求,监督和指导行政村(社区)按规定程序开展补贴对象评议,负责各自业务范围内惠农补贴政策宣传和惠农补贴对象调查摸底、核实、统计、公示以及发放花名册的编制上报,实行动态化管理,并对各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及时做好惠农补贴资金管理相关资料收集和归档。 第九条乡镇财政所(分局)是惠农补贴资金管理和发放直接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协调本乡镇惠农补贴资金管理和发放的日常工作,财政服务大厅设立“惠农补贴服务”窗口。在乡镇政府统一组织下,协助纪检和相关职能站所对惠农补助对象、项目、标准等进行审核;及时按县级主管部门和县级财政部门审核意见,协调相关职能站所编制上报本乡镇惠农补贴资金分户发放清册,做好惠农补贴资金发放公告和通知、信息查询以及辅助账账务处理等工作。 镇财政分局 农户
75 依申请类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报账初核 1.《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84号令)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财政资金支付实行县级报账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2.《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县级报账实施细则>的通知》(财发〔2011〕2387号)第七条:项目工程开工时,依据开工令县级农发机构可预拨不超过合同金额20%的资金给项目施工单位,作为项目实施启动资金。项目实施后,不得再预付项目工程款。 项目建设过程中,工程进度款的报账由施工单位填制报账申请表(附件1)和经监理核实的工程量清单(附件2),并附项目支出的合法原始凭证,由乡镇财政所初核后,经县级农发机构审核,财政局局长审批后支付资金。
镇财政分局、镇项目办 项目施工单位
76 依申请类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办理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84号):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在本意见印发之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本意见实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2.《六安市叶集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叶政〔2016〕3号)第十二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对象,年满60周岁、按规定缴费且未享受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经本人申请、乡镇办审核和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从批准的次月起领取养老金。第十三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经本人申请和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自皖政〔2014〕84号文件印发之月起,可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第二十一条: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切实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人员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公共服务水平;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准确记录参保人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档案并按规定妥善保存,方便参保人查询;强化保险费征缴和发放管理,实行金融机构代扣代缴和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制度,防范基金征缴和发放风险。
镇政府、镇人社所 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
77 依申请类 社会保险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查询 1.《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三十八条 :村(居)协办员应按规定时限将《注销表》及有关证明材料上报乡镇(街道)事务所。乡镇(街道)事务所初审无误后,将注销登记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并按规定时限将上述材料上报县社保机构。
2.《六安市叶集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叶政﹝2016﹞3号)第二十条:各乡镇办负责辖区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宣传发动和组织实施工作,其所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是本乡镇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经办机构,具体负责本乡镇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村(社区)设立村(社区)社会保障员职务,专职从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镇人社所 城乡居民
78 依申请类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办理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皖政﹝2005﹞63号)二、(一)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具体对象确定的程序为,由被征地农民个人申请,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讨论,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研究公示后,经劳动保障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报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镇人社所 被征地农民
79 依申请类 失业保险待遇代办 《安徽省失业保险规定》第十四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被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前,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镇人社所 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
80 依申请类 就业创业证代办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7号):二、做好就业失业登记证明更名发放工作。根据促进就业创业工作需要,将《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为《就业创业证》。                                                            
2.《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皖人社〔2010〕87号)第三十一条  《就业失业登记证》中相关记录页面记载内容已满的,由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予以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遗失或损毁的,由劳动者本人向原发证机构报告,遗失的以登报挂失方式公示,经原发放机构核实后予以补发。第三十四条  《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换发、补发和年审均不得向劳动者收费。
镇人社所 劳动者
81 依申请类 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及贴息办理材料转报 1.《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银发〔2008〕238号):(三)进一步改进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各省级财政部门要管好用好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保证贴息资金按规定及时拨付到位和专款专用。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拨付审核权限下放至各地市级财政部门。各地市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简化审核程序,加强监督管理,贷款贴息情况报告制度由按月报告改为按季报告。
2.《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金〔2013〕1583号):一、规范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范围。持有人社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含转移就业满6个月后进行失业登记的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普通高校毕业生、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释解教人员以及符合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依照规定程序申请小额担保贷款。3《关于在邮政储蓄银行全面开展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金〔2012〕384号)第七条:“整贷直发”贷款按照个人自愿申请、社区推荐、人社部门审查、邮储银行审批核贷的程序进行。
镇人社所 符合规定条件的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
82 依申请类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材料转报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84号):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在本意见印发之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本意见实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2.《六安市叶集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叶政〔2016〕3号)第十二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对象,年满60周岁、按规定缴费且未享受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经本人申请、乡镇办审核和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从批准的次月起领取养老金。第十三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经本人申请和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自皖政〔2014〕84号文件印发之月起,可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第二十一条: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切实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人员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公共服务水平;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准确记录参保人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档案并按规定妥善保存,方便参保人查询;强化保险费征缴和发放管理,实行金融机构代扣代缴和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制度,防范基金征缴和发放风险。
镇政府、镇人社所 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
83 依申请类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办理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84号)。八、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2.《六安市叶集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叶政〔2016〕3号)第十四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待遇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城乡居民,应按年缴费,达到领取年龄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如本人自愿,也可补缴,但累计缴费年限不得超过15年,补缴部分财政不予缴费补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得少于15年。第十六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区转移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再转移。     
镇政府、镇人社所 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
84 依申请类 就业政策咨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镇人社所 公民
85 依申请类 农村危房改造申请转报     1.《安徽省农村危房改造实施办法》四、改造要求(一)加强危房改造管理1.严格把握改造对象。各地要按照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解决最基本安全住房的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实行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等补助对象认定程序,规范补助对象的审核审批。严格“其他贫困户”的认定工作。要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将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审查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县级政府要督促乡镇政府做好与经批准的危房改造农户签订合同或协议工作,并征得农户同意公开其有关信息。
    2.《金寨县2017年度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金住建〔2017〕2号)五、建设管理1、申报程序。符合补助条件的户主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经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并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政府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县农村危房改造领导组审批,审批结果报市农村危房改造领导组办公室备案。
镇政府 住房危险、经济贫困的农户
86 依申请类 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核实转报 《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受理、资格初审工作。 第十九条:城镇家庭,个人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的,应当向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鼓励外来务工人员由用人单位统一向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申请。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得隐瞒、虚报或者伪造,并书面同意审核机关核实其申请信息。审核机关核实申请人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便利,并按规定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并对所出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二十条:申请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按照下列程序审核:(一)初审。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提出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自提出初审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2个工作日内,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分别报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 镇政府、镇民政 城镇家庭,个人和外来务工人员
87 依申请类 城镇家庭住房救助申请转报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第四十条:城镇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应当经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直接向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家庭住房状况并公示后,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优先给予保障。 农村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镇民政 城镇家庭
88 依申请类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对象推荐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号):(四)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5﹞58号):(三)全面组织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将农民工纳入终身职业培训体系,对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对在岗农民工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
镇人社所 农民工
89 依申请类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申报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达成流转意向的承包方提供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并指导签订。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若干问题的意见》(皖政〔2009〕13号)(二十六)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的服务体系。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村土地流转的指导、协调、管理和服务部门。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农村土地流转的合同审查、备案、登记、管理、相关奖励和项目申报工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档案管理制度,对已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凡条款不清、标的显失公平的要依法变更或解除;因经济形势发生变化产生流转价格争议的,应当依法协商,妥善解决。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改进服务方法,把农村土地流转纳入为民服务全程代理的服务内容,为流转双方提供“一站式”便捷服务。 镇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 达成农村土地流转意向的承包方
90 依申请类 县级及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初审转报 1.《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农经发〔2013〕10号)全文。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第二十二号公告)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标准,并指导市、县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支持力度。
3.《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17〕61号):(六)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形式提高发展质量,深入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示范创建。
镇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 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
91 依申请类 县级及以上示范家庭农场初审转报 1.农业部《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14〕1号): 四、探索建立家庭农场管理服务制度。为增强扶持政策的精准性、指向性,县级农业部门要建立家庭农场档案,县以上农业部门可从当地实际出发,明确家庭农场认定标准,对经营者资格、劳动力结构、收入构成、经营规模、管理水平等提出相应要求。各地要积极开展示范家庭农场创建活动,建立和发布示范家庭农场名录,引导和促进家庭农场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依照自愿原则,家庭农场可自主决定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以取得相应市场主体资格。
2.《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17〕61号):(六)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形式提高发展质量,深入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示范创建。
镇农技中心 县级及以上示范家庭农场
92 依申请类 县级及以上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创建核实转报 1.《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的意见》(农牧发〔2010〕6号) 
2.《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标准化规模畜禽养殖示范场(小区)认定和奖励办法的通知》(皖农牧〔2010〕97号) 
镇农技中心 县级及以上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
93 依申请类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补助初审转报 1.《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17年农业部令第8号)第四条:农业部负责制定农业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审批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基本建设项目的基建财务、招标投标、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及监督检查等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规划布局、前期工作、组织实施、配套资金、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实行领导责任制。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对本辖区农业建设项目的实施负领导责任。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项目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建设进度和资金的合理、安全使用,提高投资效益。
2.《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审批管理规定》(2017年农业部令第8号)第六条:地方及直属直供垦区申报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项目文件,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直属直供垦区以计字号文报农业部,分送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和有关行业司局。
镇农技中心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施工方
94 依申请类 农村老农民技术员工龄认定材料转报和补助发放 1.《安徽省农村老农民技术员身份和工龄认定及补助发放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皖农办﹝2014﹞128号):第十三条  初审公示。乡镇认定办公室应集中收集本乡镇(街道)农村老农民技术员的原始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复印和立卷入档,并结合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逐人进行初审。对卷宗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乡镇认定办公室要及时予以初审通过;对卷宗材料不齐全的,乡镇认定办公室要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取证与核实。对不符合认定范围和条件的,要向当事人说明原因,做好解释工作。乡镇认定办公室将初审、核实的认定结果进行公示。
2.《叶集试验区农村原五个老字号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为农村老兽医、老农民技术员、老拖拉机手、老放映员、老公路农民代表工(养护工)发放工龄补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叶工补组〔2014〕1号)三:坚持以乡办为主(其中老公路农民代表工以区公路分局为主)、公开公正、客观真实、积极稳妥和物证为主、组织调查为辅、人证为参考的身份和工龄认证原则。
镇政府 农村老农民技术员
95 依申请类 农村老兽医身份和工龄补助认定材料转报和补助发放 1.《关于为老兽医发放工龄补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农办﹝2014﹞95号):三、认证依据和办法  人员身份和工龄的认定程序:(一)个人向乡镇认定工作小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原始材料。(二)乡镇认定工作小组进行初审核实,报县(市、区)老兽医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三)县(市、区)老兽医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对个人提出的申请和相关原始材料进行审核。(四)审核结果在乡(镇)、村进行不少于两周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审核通过的人员情况及依据。
2.《叶集试验区农村原五个老字号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为农村老兽医、老农民技术员、老拖拉机手、老放映员、老公路农民代表工(养护工)发放工龄补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叶工补组〔2014〕1号)三:坚持以乡办为主(其中老公路农民代表工以区公路分局为主)、公开公正、客观真实、积极稳妥和物证为主、组织调查为辅、人证为参考的身份和工龄认证原则。
镇政府 农村老兽医
96 依申请类 农村老拖拉机手身份和工龄认定材料转报和补助发放 1.《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为农村老拖拉机手发放工龄补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农办﹝2014﹞97号):三、认证办法  人员身份和工龄的认定程序:(一)个人向乡镇认定工作小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原始材料。(二)乡镇认定工作小组进行初审核实,报县(市、区)老拖拉机手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三)县(市、区)老拖拉机手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对个人提出的申请和相关原始材料进行审核。(四)审核结果在乡(镇)、村进行不少于两周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审核通过的人员情况及依据。
2.《叶集试验区农村原五个老字号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为农村老兽医、老农民技术员、老拖拉机手、老放映员、老公路农民代表工(养护工)发放工龄补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叶工补组〔2014〕1号)三:坚持以乡办为主(其中老公路农民代表工以区公路分局为主)、公开公正、客观真实、积极稳妥和物证为主、组织调查为辅、人证为参考的身份和工龄认证原则。
镇政府 农村老拖拉机手
97 依申请类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鉴证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达成流转意向的承包方提供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并指导签订。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若干问题的意见》(皖政〔2009〕13号)(二十六)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的服务体系。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村土地流转的指导、协调、管理和服务部门。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农村土地流转的合同审查、备案、登记、管理、相关奖励和项目申报工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档案管理制度,对已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凡条款不清、标的显失公平的要依法变更或解除;因经济形势发生变化产生流转价格争议的,应当依法协商,妥善解决。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改进服务方法,把农村土地流转纳入为民服务全程代理的服务内容,为流转双方提供“一站式”便捷服务。 镇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 达成农村土地流转意向的承包方
98 依申请类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初审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达成流转意向的承包方提供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并指导签订。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若干问题的意见》(皖政〔2009〕13号)(二十六)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的服务体系。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村土地流转的指导、协调、管理和服务部门。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农村土地流转的合同审查、备案、登记、管理、相关奖励和项目申报工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档案管理制度,对已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凡条款不清、标的显失公平的要依法变更或解除;因经济形势发生变化产生流转价格争议的,应当依法协商,妥善解决。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改进服务方法,把农村土地流转纳入为民服务全程代理的服务内容,为流转双方提供“一站式”便捷服务。 镇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 达成农村土地流转意向的承包方
99 依申请类 乡级防汛抗旱应急救援服务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抗旱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68号):强化抗旱物资储备。干旱灾害频繁地区要根据灾害特点、规律和分布情况,储备必要的抗旱物资,以满足抗旱工作的需要。要加强抗旱物资储备、使用和调拨的管理,优化储备方案,不断提高应急抗旱能力。
2.《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4.8 抢险救灾。4.8.3 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迅速调集本部门的资源和力量,提供技术支持;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大江大河干流堤防决口的堵复、水库重大险情的抢护应按照事先制定的抢险预案进行,并由防汛机动抢险队或抗洪抢险专业部队等实施。4.9.3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
镇政府 受灾群众
100 依申请类 林业技术培训和咨询指导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九条:国务院农业、林业、畜牧、渔业、水利等行政部门(以下统称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全国范围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同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进行指导。第二十七条 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和县以上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有计划地对农业技术推广人员进行技术培训,组织专业进修,使其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六条: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是国家在基层的事业单位,实行条块结合、双重领导、以条为主的管理体制。其工作计划、推广资金、在编人员由县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安排管理。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综合、协调和监督、保障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镇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101 依申请类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技术咨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九条:国务院农业、林业、畜牧、渔业、水利等行政部门(以下统称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全国范围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同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进行指导。第二十七条 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和县以上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有计划地对农业技术推广人员进行技术培训,组织专业进修,使其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六条: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是国家在基层的事业单位,实行条块结合、双重领导、以条为主的管理体制。其工作计划、推广资金、在编人员由县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安排管理。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综合、协调和监督、保障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镇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102 依申请类 野生动物造成损害补偿调查核实转报 1.《安徽省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办法》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补偿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野生动物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情况进行调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将补偿申请相关材料和初步处理意见一并报市、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镇政府、镇林业站 因野生动物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群众
103 依申请类 图书馆(分馆)文献借阅     《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文化站通过以下方式履行职能,开展服务:(四)在县级图书馆的指导下,开办图书室,开展群众读书读报活动,为当地群众提供图书报刊借阅服务。 镇文化广播电视服务站 公民
104 依申请类 图书馆(分馆)办证(补证)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公共图书馆应当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告本馆的服务内容、开放时间、借阅规则等。
2.《公共图书馆服务规范》(GB/T28220—2011):公共图书馆应分别根据有效持证读者和服务人口的总数,计算已外借文献量(册)占有效持证读者总数和服务人口总数的比例,以反映流通馆藏对有效持证读者的服务使用情况。
3.根据群众实际需要,常态化开展。
镇文化广播电视服务站 公民
105 依申请类 计生家庭奖励扶助资格审核 1.《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实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只有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女孩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奖励扶助金。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对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残的计划生育家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特别扶助金。
2.《安徽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第十二条:资格确认的基本程序、进度和要求:(三)村级评议(每年2月15日前)5.向乡(镇、街道)报送个案材料。对公示有异议的,由村(居)民委员会负责重新调查审议,不符合条件的须入户告知本人,并做好解释工作。对公示无异议的,村(居)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签名并加盖公章,连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评议表》报送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四)乡级审核(每年3月15日前)6.乡级走访调查。由两名以上乡(镇、街道)干部和计生办工作人员入户与申请人见面,调查核实情况。同时,通过走访、座谈等方式,向其他人了解、核实申请人情况,至少要有两名以上与申请人年龄相近的老邻居或知情者签字证明。如实在《安徽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审核表》(简称《审核表》)上记录。7.第二榜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成审核组,根据走访调查情况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核,提出拟上报人员名单。按照规范要求,将拟上报人员名单及基本情况分别在乡(镇、街道)及申请人所在村、组张榜公示十天。乡(镇、街道)设立举报信箱。
镇计生办 计生家庭
106 依申请类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企业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资格申请转报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免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下列奖励和优待:企业职工退休时,给予一次性补助,具体标准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所需经费,是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承担;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国有企业改制、破产的,其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资金的发放依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三条:终身无子女或者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子女死亡不再生育的职工,退休时按百分之百发给退休金或者给予一次性补助。一次性补助标准,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所需经费,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 镇计生办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企业退休职工
107 依申请类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资格审核 《安徽省2017年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政策》 1.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夫妇,小孩伤、病、残达三级以上的,女方年满49周岁后,国家给予每人每月270元的特别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夫妇,现无存活子女,女方年满49周岁后,国家给予每人每月340元的特别扶助金,直至亡故。 镇计生办 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
108 依申请类 生育服务登记卡登记发放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生育登记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附送双方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和证明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需要进行病残儿鉴定的除外)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签发生育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基层组织应当及时将生育证发放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生育证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镇卫生院(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站)、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再生育子女申请人
109 依申请类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出具▲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七条: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以下称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结婚证。婚育证明应当载明成年育龄妇女的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内容。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出具婚育证明。 镇公安派出所 公民
110 依申请类 计划生育节育情况证明出具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十三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为已婚育龄妇女出具避孕节育情况证明。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已婚育龄妇女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及时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不得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镇卫生院(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站)、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已婚育龄妇女
111 依申请类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大病保险补偿审核转报 1.《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大病保险统筹补偿指导方案》(2018版)全文。
2.《关于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的通知》(皖编办〔2009〕58号):市、县新农合经办机构需要承担审核补偿、调查核实等工作,乡(镇)派驻人员承担所在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审核补偿、调查核实等具体事务性工作。 
镇人社所 公民
112 依申请类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和补办 1.《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16年1月15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十九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乡镇申请,免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无子女的夫妻,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2.安徽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安徽省计划生育证件办理系统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皖人口委〔2014〕18号):因证件遗失、损毁的原因需补发新证的,需要由村、镇两级出具证明,经原发证(审批)单位审核后,给予补发" 镇计生办 独生子女父母
113 依申请类 计生困难家庭、贫困母亲、留守儿童救助初审转报 1.《安徽省人口计生委 省计生协 省人口基金会<关于全面开展人口基金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人口组办〔2011〕2号)全文。
2.《安徽省人口基金会章程》第七条: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一)接受公益捐赠并开展相关的募捐活动;(二)救助贫困母亲,帮助改善生活、发展生产和子女教育;(三)救助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及其他意外造成不幸的计划生育家庭和基层计划生育干部;(四) 开展人口福利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五)支持和发展其他人口福利公益活动。
镇民政、镇计生办 计生困难家庭、贫困母亲、留守儿童
114 依申请类 退出村医身份、工龄认定及补助发放核实转报 《关于认真做好退出村医生活补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皖卫基层〔2015〕17号) :一、补助对象 现为安徽省农业户籍(含原属农业户籍,因地域划转、征地拆迁或购买城镇户口的),具有相应的执业资质,2009年底前进入生产大队合作医疗站(卫生室)或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村卫生室(含村改居的原村卫生室),从事村医工作累计超过3年(含3年),2014年12月31日前已退出村医岗位或在岗已年满60周岁,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从到龄(年满60周岁)且退出的次月起发放补助(不满60周岁退出的村医,从到龄的次月起发放补助;年满60周岁退出的村医,从退出的次月起发放补助)。因刑事犯罪、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违反国家政策规定被辞退、开除的,不享受此项补助。四、认定办法:坚持以县(市、区)为主,按照尊重历史、公开公正、客观真实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开展认定工作,确保认定信息准确无误。人员身份和工作年限的认定程序:1.个人向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原始材料。2.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进行初审核实。初审结果在乡镇、村医原工作的村卫生室公示不少于2周。公示无异议的,报县(市、区)审核。3.县(市、区)退出村医生活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再次对个人提出的申请和相关原始材料进行审核。4.县级审核结果在村医原工作的乡镇以及村卫生室再公示不少于2周。公示内容包括审核通过的人员及依据。5.县(市、区)退出村医生活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县、乡两级审核公示均无异议的人员,核定发放补助名单;并经设区的市退出村医生活补助工作小组汇总,将发放名单报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镇计生办、乡镇卫生院(乡镇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 符合相关条件的退出村医
115 依申请类 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证明出具 《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十条: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的,应当及时终止妊娠。妊娠14周以上的孕妇终止妊娠的,应当向经批准的施术机构提供相关身份证明;其中20周岁以上的孕妇,除提供相关身份证明外,还应当向经批准的施术机构提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证明。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和经批准的施术机构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镇计生办 符合条件的终止妊娠孕妇
116 依申请类 特扶家庭老年护理补贴和丧葬服务补贴申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4〕16号)6.建立老年护理补贴和丧葬服务补贴制度。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根据其失能程度,发放一定数额的护理补贴。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死亡的,减免基本殡葬服务费用。护理补贴和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的具体标准由各市确定。 镇计生办 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
117 依申请类 失独计划生育困难家庭核实转报 《关于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意见》(皖政办〔2008〕66号):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主要内容。(三)扶助对象确认。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具体程序是:1.本人提出申请。2.村(居)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资格初审。3.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并公示。4.市级和省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镇计生办 失独计划生育困难家庭
118 依申请类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遗失补(换)发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直接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登记;登记机关委托其下属工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到经营场所所在地工商所登记。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营业执照遗失或毁损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 镇市场监督管理所 个体工商户
119 依申请类 县诚信企业评选推荐 《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五)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和消费者的意见进行调查、分析,按照国家规定开展诚信企业评选。

镇政府 县诚信企业
120 依申请类 农村老放映员身份和工龄核实 1.《关于为农村老放映员发放工龄补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广字﹝2014﹞34号)三、认证办法  人员身份和工龄的认定程序:(一)个人向乡镇认定工作小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原始材料。(二)乡镇认定工作小组进行初审核实,报县(市、区)农村老放映员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2.《叶集试验区农村原五个老字号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为农村老兽医、老农民技术员、老拖拉机手、老放映员、老公路农民代表工(养护工)发放工龄补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叶工补组〔2014〕1号)三:坚持以乡办为主(其中老公路农民代表工以区公路分局为主)、公开公正、客观真实、积极稳妥和物证为主、组织调查为辅、人证为参考的身份和工龄认证原则。
镇政府 农村老放映员
121 依申请类 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遗失、损坏补(换)发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食药监食流〔2017〕52号)第十一条: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申请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安徽省食品摊贩备案申请书(附件2);(二)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三)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复印件。 第十六条:《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向原备案机构申请补办(附件2),补发的《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镇市场监督管理所 食品摊贩经营者
122 依申请类 小餐饮信息公示卡遗失、损坏补(换)发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小餐饮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食药监食消〔2017〕53号)第九条:申请小餐饮备案的,应当向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派出机构提供以下材料:(一)安徽省小餐饮备案申请表(附件2);(二)经营负责人身份证明。如委托其他人代办的,还应当提供备案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三)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和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考核证明;(四)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五)营业执照复印件;(六)餐饮服务经营场所设施设备清单、布局简图;(七)安徽省小餐饮食品安全承诺书(附件5)。第二十一条:《安徽省小餐饮信息公示卡》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向原备案机构申请补办(见附件2),补发的《安徽省小餐饮信息公示卡》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镇市场监督管理所 小餐饮经营者
123 依申请类 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子女雨露计划职业教育补助 《六安市叶集区2017年教育扶贫工作实施细则》( 叶政办〔2017〕36号):三、资助对象及标准(一)资助对象。户籍在我区或户籍不在我区但在我区就读的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和普通高校等各学段教育建档立卡贫困户在校学生(以下简称“贫困生”)。脱贫攻坚期内(2016—2020年)实行脱贫不脱政策,即建档立卡贫困户脱贫家庭学生,继续享受同等资助政策。(二)资助标准。资金整合后,将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全部纳入资助范围,并执行最高补助标准:学前教育2000元/生/年,小学1000元/生/年,初中1250元/生/年,高中2000元/生/年,中职5000元/生/年(国家助学金2000元,雨露计划3000元),高校3000元/生/年的标准,于每年9月30日前通过“一卡通”打卡发放完成。 镇政府 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以下简称贫困家庭)中有子女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的贫困家庭
124 依申请类 致富带头人培训 1.《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皖发〔2015〕26号)第三条第(五)项:积极推进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训工程。
2.《关于培育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18〕 2号)全文。
镇政府 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
125 依申请类 光伏扶贫工程项目申报初审 1.《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皖发〔2015〕26号)第三条第(一)项:大力发展光伏扶贫。鼓励和支持无劳动力、无资源、无稳定收入来源的贫困户,以及集体经济薄弱、资源缺乏的贫困村,建设户用光伏电站和村级光伏电站,增加贫困户和贫困村收入。
2.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光伏扶贫的指导意见》(皖政办〔2015〕34号):二、基本原则 (三)自愿参与,精准帮扶。充分尊重贫困村和贫困户意愿,实行贫困村和贫困户自愿申报、乡(镇)审核、县级审批。光伏扶贫重点扶持无劳动力、无资源、无稳定收入来源的贫困户以及无集体经济收入或集体经济薄弱、资源缺乏的贫困村。 
镇政府 建档立卡贫困户
126 依申请类 农村贫困户建档立卡服务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开办发〔2014〕24号):二、贫困户建档立卡方法和步骤,3.做法。采取规模控制,各省将贫困人口识别规模逐级分解到行政村。贫困户识别要以农户收入为基本依据,综合考虑住房、教育、健康等情况,通过农户申请、民主评议、公示公告和逐级审核的方式,整户识别。(二)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第二步:初选对象。在县扶贫办和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按照分解到村的贫困人口规模,农户自愿申请,各行政村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进行民主评议,形成初选名单,由村委会和驻村工作队核实后进行第一次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镇政府 建档立卡贫困户
127 依申请类 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子女证明出具 《安徽省技能脱贫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16〕1734号)第五章补助资金核拨第十一条:就业技能培训与创业培训补助。技工教育培养补助。补助资金(含生活、交通补助)由技工院校负责统一申报。每年5月底前,技工院校向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报,并提供以下材料:学生申请、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学生补助申请表(附件6)、学生户籍所在地乡(镇)、村出具的证明其属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子女的材料。 镇政府 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子女
128 依申请类 接待来乡(镇)上访群众 1.《信访条例》(国务院第431号令)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
2.《安徽省信访条例》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受理下列信访事项:(一)对本级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检举或者控告;(二)对本级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决议、决定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指导审判、检察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三)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或者控告;(四)对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生效的判决、裁定、决定不服的申诉;(五)依法应当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镇政府 上访群众
129 依申请类 办理群众来信 1.《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
2.《安徽省信访条例》第四条: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做好下列信访工作。(一)畅通信访渠道,倾听群众的建议、意见和要求,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发生的矛盾和纠纷。(二)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接待来访。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镇政府 信访群众
130 依申请类 受理网上信访投诉事项 1.《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第十一条:国家信访工作机构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或者确定本行政区域的信访信息系统,并与上级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2.《安徽省信访条例》第二十二条:省级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全省信访信息系统,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县级以上国家机关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或者确定本行政区域的信访信息系统,并与有关国家机关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镇政府 信访群众
131 依申请类 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查询 《信访条例》(2005年1月国务院令第431号)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镇政府 公民
132 依申请类 档案资料查阅服务 1.《安徽省档案条例》第二十九条:单位和个人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利用未开放的档案,必须经档案保管单位同意,必要时应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2.根据群众需要,常态化开展。
镇政府 符合条件公民
133 依申请类 查阅档案介绍信开具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9年5月5日国务院批准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开放的档案。
2.企业群众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镇政府 符合条件公民
134 依申请类 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 
1.《关于加强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残联〔2011〕199号):加强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完善我国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体系,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水平。
2.《中国残联系统辅助器具服务机构建设标准实施细则(试行)》:一级、二级、三级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机构形成省、市、县三级服务网络,并与街道(乡镇)和社区(村屯)的辅助器具服务站(点)共同构成残联系统五级辅助器具服务网络。
3.《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残联发〔2016〕27号):实现残疾人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到2020年,有需求的残疾儿童和持证残疾人接受基本康复服务的比例达80%以上。
4.《关于印发<六安市促进残疾人小康进程实施办法>的通知》(六办发〔2016〕11号)第十二条: 残疾人相关基本康复训练项目、特殊医疗需求和假肢安装、辅助器具基本配置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5.《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的通知》(六政〔2017〕32号):有条件的地方对残疾人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给予补贴。
镇民政和社会事务办 有假肢及辅具需求的残疾人
135 依申请类 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补助申请受理审核 1.《贫困残疾人救助与康复实施办法》(皖残联﹝2016﹞1号):(二)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4.项目管理。(1)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实行动态管理。救助对象基础信息和康复情况及时录入《安徽省残联民生工程信息化管理系统》,县级残联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并上报。
2.《2016年贫困残疾人救助与康复实施办法》(六市残联 ﹝2016﹞1号):目标任务 2016年,为416名已安装辅助器具的听障、脑瘫、智障、孤独症儿童提供康复训练;为124名肢体残疾儿童装配假肢矫形器和适配辅具。国家项目任务目标,待其方案确定后及时下达。                                                                          3.关于印发《2017年叶集区贫困残疾人康复实施办法》的通知(叶残联〔2017〕1号)目标任务:2017年,为25名已安装辅助器具的听障、脑瘫、智障、孤独症儿童提供康复训练(省级项目20名,市级项目5名);为4名肢体残疾儿童装配假肢矫形器和适配辅具。项目管理第1条:1、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申报审批实行实时动态监管。救助对象基础信息和康复情况应及时录入《安徽省残联民生工程信息化管理系统》和《六安市民生工程信息管理平台》,区残联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并上报,各乡镇街民政办、残联负责对本辖区内0-10周岁有康复需求的各类残疾儿童进行摸底统计工作。
镇民政和社会事务办 贫困残疾儿童
136 依申请类 贫困精神病人医药费补助受理审核 1.《2016年贫困残疾人救助与康复实施办法》(六市残联 ﹝2016﹞1号)二(一)3:项目管理。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项目实行动态管理。补助对象基础信息和补助情况及时录入《安徽省残联民生工程信息化管理系统》,县区残联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并上报。县区残联每年须对受助对象进行年审并及时调整。新增补助对象本人或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残联提出申请,填写《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审批表》,同时出具证明材料
2.关于印发《2017年叶集区贫困残疾人康复实施办法》的通知(叶残联〔2017〕1号)目标任务:(一)2017年,为全区256名贫困精神残疾人提供药费补助。补助经费专项用于精神残疾人治疗精神疾病的药费补助,提倡使用治疗精神疾病的第二代药物。项目管理: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项目实行动态管理。补助对象基础信息和补助情况应及时录入《安徽省残联民生工程信息化管理系统》和《六安市民生工程信息管理平台》,乡镇街民政办、残联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录入并上报。乡镇街民政办、残联须对上一年度受助对象进行年审,对已不符合救助条件的要及时调整。
镇民政和社会事务办 贫困精神残疾人
137 依申请类 贫困精神病患住院医疗救助资格审核 《关于印发<残疾人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贫困精神病患者医疗救助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残联〔2012〕241号):《贫困精神病患者住院医疗救助项目实施办法》五、工作流程。凡符合救助条件的贫困精神病患者,经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居(村)民委员会或社区精防医师推荐,填写《贫困精神病患者住院医疗救助项目申请表》(附表2),经乡镇/街道审核符合条件后,上报县(市、区)残联审批并下发《残疾人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贫困精神病患者住院医疗救助项目住院通知单》(附表5)。 镇民政 贫困精神病患者本人或法定监护人
138 依申请类 贫困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 1.《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第二十九条:对需要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的贫困家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与适当补助。中央财政从国家彩票公益金中安排资金,补助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项目。
2.《安徽省““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全面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贯彻落实《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出台安徽省无障碍环境建设规定。确保新(改、扩)建道路、建筑物和居住区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加快推进政府机关、公共服务、公共交通、社区等场所设施的无障碍改造。公共交通工具逐步配备无障碍设备,公共停车区按规定设立残疾人停车位。加强无障碍设施日常维护管理和监督使用。推广残疾人家居无障碍通用设计,加大贫困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工作力度。开展无障碍环境市县镇村创建工作。
镇民政 贫困重度残疾人家庭
139 依申请类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1.《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的通知》(财社〔2010〕256号):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对象为城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车主。车主须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购买机动轮椅车相关凭证的下肢残疾人。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须符合机动轮椅车国家标准(GB12995-2006)的相关规定。 镇民政 持有相关凭证的残疾人
140 依申请类 第二代残疾人证申请转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残联发〔2017〕34号):县级残联负责残疾人证的申办受理、核发管理工作。按照指定机构作出的残疾类别和残疾等级评定结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第十条:有条件的地方可将残疾人证申办受理、发放等工作下放到乡镇(街道)残联。
镇民政 残疾人
141 依申请类 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复明手术项目审核 1.《关于印发<2015年贫困残疾人救助与康复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残联〔2015〕1号)二(一):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复明手术项目,个人申请、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初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县(区)残联审批。
2.《六安市2017年贫困残疾人康复实施办法》(六市残联〔2017〕1号)一(三):新增补助对象本人或其监护人要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残联提出申请,填写《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审批表》
镇政府 贫困白内障患者
142 依申请类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受理初审 1.《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三(一):自愿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叶集区困难残疾人生活和护理补贴实施办法》(叶民〔2017〕40号)三(四):申领程序2、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申请并对身份、残疾等级、困难证明等进行初审。初审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符合条件的,在《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对初审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初审结果在申请人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的公示栏和村民小组、社区醒目位置公示7天以上。无异议后报区残联审核。
镇民政和社会事务办 重度残疾人
143 依申请类 生活困难残疾人医疗救助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应当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各级人民政府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救助。
    2.《安徽省优待扶助残疾人规定》第十七条:居住在城市或者农村的残疾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按照规定享受医疗救助:(一)持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凭证,享受低保待遇的;(二)持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放的农村五保供养证的;(三)重点优抚对象。残疾人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但家庭贫困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将其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镇民政和社会事务办 低保户、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及生活困难残疾人
144 依申请类 持证肢体残疾人和听力障碍儿童装配辅助器具补助审核转报 1.《关于加强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残联〔2011〕199号):加强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完善我国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体系,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水平。
2.《中国残联系统辅助器具服务机构建设标准实施细则(试行)》:一级、二级、三级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机构形成省、市、县三级服务网络,并与街道(乡镇)和社区(村屯)的辅助器具服务站(点)共同构成残联系统五级辅助器具服务网络。
3.《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残联发〔2016〕27号):实现残疾人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到2020年,有需求的残疾儿童和持证残疾人接受基本康复服务的比例达80%以上。
4.《关于印发<六安市促进残疾人小康进程实施办法>的通知》(六办发〔2016〕11号)第十二条: 残疾人相关基本康复训练项目、特殊医疗需求和假肢安装、辅助器具基本配置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5.《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的通知》(六政〔2017〕32号):有条件的地方对残疾人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给予补贴。
镇民政和社会事务办 有假肢及辅具需求的残疾人
145 依申请类 秸秆综合利用机械补贴申报     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秸秆禁烧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14〕75号)二、(三)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各地要把秸秆机械化全量还田作为当前秸秆综合利用的重要先行措施,在农作物收割期间,充分利用现有农机装备,积极组织做好农作物秸秆还田工作。针对本地区农作物种类,制定发布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农作物收获机械准入制度,所有收获机械必须配备秸秆粉碎或打捆相关设备,防止出现因秸秆留茬过高不得不焚烧的现象。要培育秸秆还田专业服务组织,整合资金对秸秆还田作业实施补贴,引导鼓励农民购买使用秸秆还田机具,不断扩大秸秆还田作业规模。
    2.《安徽省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皖农机计财〔2015〕39号):购机者应及时携带所购机具、补贴申请表、身份证、户口本、购机发票、“一卡通”原件,以及县级实施方案中明确的其他材料,主动到户口所在地农机化主管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并应积极配合农机、财政等部门开展机具核查工作。
镇政府 农村居民
146 依申请类 农村老放映员身份和工龄核实 1.《关于为农村老放映员发放工龄补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广字﹝2014﹞34号)三、认证办法  人员身份和工龄的认定程序:(一)个人向乡镇认定工作小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原始材料。(二)乡镇认定工作小组进行初审核实,报县(市、区)农村老放映员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2.《叶集试验区农村原五个老字号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为农村老兽医、老农民技术员、老拖拉机手、老放映员、老公路农民代表工(养护工)发放工龄补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叶工补组〔2014〕1号)三:坚持以乡办为主(其中老公路农民代表工以区公路分局为主)、公开公正、客观真实、积极稳妥和物证为主、组织调查为辅、人证为参考的身份和工龄认证原则。
镇政府 公民
147 依申请类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补助审核转报     《安徽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材料 补助对象向所在乡镇提交申请报告,建制镇政府审核后向县级水利、财政部门申报,应报送以下书面材料:1、补助对象基本情况、水利项目投资计划、出资(含投劳折资)协议书及出资方签名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含用水者协会)须同时报送组织章程;2、项目建设方案。所有项目均须报送经乡镇水利站(或农业综合服务站)审查后的项目建设方案;3、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民办公助”项目申报表;4、农民“一事一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的原始材料复印件。 镇政府 农户(包括联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包括用水者协会)、村组集体或者若干行政村
148 依申请类 家庭农场认定初审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皖政办〔2013〕35号)在本县工商部门注册的家庭农场自愿到所在地乡镇(开发区)提出申报,并填报标准申报书文本,乡镇(开发区)接到家庭农场的申报书后,要组织相关人员对家庭农场进行实地考察,指导家庭农场填报申报书,并对家庭农场的真实性初审。 镇政府 农业经营者
149 依申请类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办理 1.《安徽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二、(四)参保缴费 1.参保登记。城镇居民按自愿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在居住地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和未就学的少年儿童,在本人户口所在地(或定居地)的城镇街道、社区办理参保登记,汇总造册后,由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统一到市(区)、县的社会保险经办(征缴)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2.《六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六人社秘〔2016〕336号)第六条:居民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居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参保信息采集、材料初审、代收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等工作。
镇人社所 城乡居民
150 依申请类 村干部基本养老保险申报★     1.《安徽省村干部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积极推行村干部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具体承保对象、保险费分担比例等,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2.《金寨县在职村干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第十二条:村干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一以乡镇为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名单经县委组织部核实后,由乡镇分别在县人社局办理参保手续。如遇参保人员变动时也按上述程序及时办理增减手续。
镇人社所 村干部
151 依申请类 就业援助、救助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采取多种就业形式,拓宽公益性岗位范围,开发就业岗位,确保城市有就业需求的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可以向住所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确认属实的,应当为该家庭中至少一人提供适当的就业岗位。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街道、乡镇、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基层服务窗口,开展以就业援助为重点的公共就业服务,实施劳动力资源调查统计,并承担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安排的其他就业服务工作。
    3.《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十四条:申请就业救助的,应当向住所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实后予以登记,并免费提供就业岗位信息、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可以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资料,询问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单位、个人,要求其对相关情况作出说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镇人社所 劳动者、就业援助对象
152 依申请类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经办     1.《安徽省新农合大病保险指导方案(2016版)》:一、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大病、政府主导、专业承办、政策联动”的基本原则,在新农合大病保险全省覆盖的基础上,2016-2017年度,进一步巩固完善我省新农合大病保险制度,逐步提高统筹层次,逐步提高筹资水平和保障水平,大病保险分段补偿比例最低不少于50%,并通过紧密衔接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障及医疗救助等制度,有效减少参合大病患者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商业保险公司承办新农合大病保险,加强承办能力建设,推进大病保险即时结报与简便结报,提高工作效能。
    2.《六安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六人社秘〔2016〕337号)第三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主管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业务经办工作。第六条 保障对象。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参加本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含新生儿)。 
镇人社所 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含新生儿)
153 依申请类 社会保障卡激活发放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人社部发〔2011〕47号)第三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管理全国社会保障卡发行和应用工作。省、地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管理本地区社会保障卡发行和应用工作,其所属的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具体承担社会保障卡发行和技术管理的有关事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保障卡建设的通知》(皖政办秘〔2012〕104号)三、主要任务。(三)做好社会保障卡制发。遵循部、省社会保障卡标准规范,建立全省统一的人员基础数据库,实现社会保障卡数据集中统一管理。社会保障卡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商人行合肥中心支行提出统一标准和数量分配方案,由各合作金融单位分别组织制作。各市、县按照省级统一发放和管理的要求,配合做好发放和管理工作,并统筹安排现有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卡的换卡、过渡工作。
    3.《六安市社会保障卡业务办理规范》:一、业务经办模式 社会保障卡因参保信息不正确导致激活失败,由原参保地社会保险信息采集部门负责修改后,再由社会保障卡经办机构办理激活业务。
镇人社所 城乡居民
154 依申请类 社会保障卡补换卡受理     《六安市社会保障卡补换卡即时制卡业务流程》第七条:社会保障卡因丢失、损坏等原因影响正常使用的,参保(持卡)人可到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障卡经办机构申请补换卡。第八条 补换卡须提供本人第二代有效身份证原件,代办须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书面委托办理证明材料。 镇人社所 城乡居民
155 依申请类 就业脱贫奖补★     《关于印发金寨县促进贫困劳动者就业脱贫奖补实施办法的通知》(金脱贫组〔2017〕20号)第六条:奖补程序  用工实体(个人)自愿申报→乡镇(园区)人社所(分局)审核→乡镇、园区审核上报→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扶贫和移民开发局组织复核→公示→企业账户(社保卡)发放兑现。复核实行全覆盖核查,做到逐人逐户逐用工实体,见人见卡见岗位。 镇人社所 就业扶贫基地、就业扶贫车间(加工点)、贫困劳动者
156 依申请类 劳动力资源调查统计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街道、乡镇、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基层服务窗口开展以就业援助为重点的公共就业服务实施劳动力资源调查统计并承担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安排的其他就业服务工作。 镇人社所 劳动者
157 依申请类 戒毒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援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应当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 镇人社所 戒毒人员
158 依申请类 残疾人职业培训和就业援助    1.《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就业困难的残疾人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援助服务,鼓励和扶持职业培训机构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培训,并组织残疾人定期开展职业技能竞赛。第二十二条: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残疾人就业提供下列服务:(一)发布残疾人就业信息;(二)组织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三)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心理咨询、职业适应评估、职业康复训练、求职定向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四)为残疾人自主择业提供必要的帮助;(五)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提供必要的支持。国家鼓励其他就业服务机构为残疾人就业提供免费服务。                      
   2.《六安市““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六政〔2017〕32号):为有劳动能力和就业创业意愿的残疾人普遍提供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为就业创业困难残疾人提供就业创业援助和就业创业补助。
镇人社所 残疾人
159 依申请类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生殖保健服务     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对流动人口实施计划生育管理,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组织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指导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以下称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依法向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2.《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五项:为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提供优质的避孕节育、生殖保健服务,定期开展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检查,及时准确地出具《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以下简称《报告单》),将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的结婚、生育状况通报其户籍所在地。
镇计生办、乡镇卫生院(乡镇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 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
160 依申请类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采集、核实、统计、交流     《安徽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定》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下列工作:(五)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采集、核实、统计、交流等工作,流入地及时向流出地核实、通报流入人口婚育、节育等信息,流出地及时向流入地核实、反馈流出人口婚育、节育等信息。 镇计生办 流动人口       已婚育龄妇女
161 依申请类 贫困妇女生育救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国家推行生育保险制度,建立健全与生育相关的其他保障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贫困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 镇计生办 贫困妇女
162 依申请类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十条: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享受下列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一)免费参加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知识和生殖健康知识普及活动;(二)依法免费获得避孕药具,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三)晚婚晚育或者在现居住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按照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享受休假等;(四)实行计划生育的,按照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获得支持、优惠,在社会救济等方面享受优先照顾。第十一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落实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2.《安徽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定》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镇应当依法做好下列工作:(一)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宣传、政策咨询等服务,告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相关权利和义务;(二)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政策,帮助解决流动人口在生产、生活、生育等方面的实际困难,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三)组织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指导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四)向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健康服务;(五)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采集、核实、统计、交流等工作,流入地及时向流出地核实、通报流入人口婚育、节育等信息,流出地及时向流入地核实、反馈流出人口婚育、节育等信息;(六)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的其他工作。
镇计生办 流动人口育龄夫妻
163 依申请类 二、三级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救助初审转报     《关于印发安徽省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对象救助方案的通知》(皖计生协〔2009〕11号)二、救助范围和标准: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在我省农村地区,2009年9月30日前经县级以上(含县级)计生技术鉴定小组鉴定为二、三级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并发症的人员,经申请审批,省人口基金会将给予2400元、1200元的一次性救助。三、3.乡(镇、街道)计生协初审并张榜公示7天以上,签署意见、签名、加盖公章,连同相关材料,报县(市、区)计生协。 镇计生办 二、三级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
164 依申请类 人口基金救助初审转报     1.《安徽省人口基金会关于开展专项基金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二、通过开展人口专项基金试点工作,用5年左右的时间,推动试点县(市、区)筹资5000万元,扶持30000户计划生育家庭就业、创业,对20000名计生贫困母亲开展一次性救助,资助5000名独、双女户子女学习成才,试点县(市、区)基本建立省人口基金分会。   
    2.《安徽省人口计生委 省计生协省人口基金会<关于全面开展人口基金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人口组办[2011]2号):(二)审批程序。1、摸底调查。2、本户申报。3、村(居)评议并张榜公示。4、乡镇初审并张榜公示。5、县计生协复查审核并确认备案。6、市计生协复核签署意见并上报省人口基金会。7、省人口基金会审核备案。8、省人口基金会发放救助基金。
镇计生办 人口基金救助对象
165 依申请类 长效节育措施奖励对象审核转报     1.《安徽省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依法生育的农村家庭夫妇落实长效节育措施一次性奖励补助,对区依法生育、落实绝育措施的农村双女户按每户不低于4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节育奖励,由省与市县财政按3:1分担。
    2.《关于在大别山革命老区实施长效节育奖励制度的通知》二、政策措施和对象确认(三)确认程序。3.乡级审核。乡(镇、街道)对申报对象生育、节育情况进行调查审核,符合条件的经主要负责人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签名并加盖公章后,报送县级人口计生委。
镇计生办 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符合条件的育龄妇女
166 依申请类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初审转报★     《金寨县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实施办法》(金住建〔2016〕321号):四、申请审核程序(二)初审。社区(村委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家庭资产、家庭住房等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调查意见。符合条件的,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初审意见。(单位职工由所在单位提出初审意见)初审意见提出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社区(村委会)或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2个工作日内,对公示无异议或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县房管局。 镇政府 住房困难的公民
167 依申请类 大学生村官创业兴皖富民专项资金项目贴息对象资格审查     1.《安徽省大学生村官创业兴皖富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皖青联〔2013〕37号 第六条:各级组织部门和共青团组织负责对申请财政贴息大学生村官进行资格审查、项目审核,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和拨付。                                       
    2.《关于申请2016年安徽省大学生村官创业兴皖富民专项资金相关事项的通知》县级团委与组织、财政部门每年4月底前对申请贴息项目进行初审后报团市委关于申请2016年安徽省大学生村官创业兴皖富民专项资金的通知文章关于申请2016年安徽省大学生村官创业兴皖富民专项资金的通知。团市委会同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于每年5月底前对申报贴息项目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报团省委。
镇政府 从事创业的在职大学生村官
168 依申请类 “春蕾计划”审核转报     1.《全国妇联转发〈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关于进一步实施“春蕾计划”的意见〉的通知》(妇字〔1996〕12号):为辅助国家发展女童教育,让更多的失学女童重返校园,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实施“春蕾计划”。
    2.《安徽省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7.保障贫困和残疾女性平等接受各阶段教育。完善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的助学制度,积极开展资助困难女生的助学工作,建立政府主导、学校联动、社会参与的扶困助学机制,落实好政府拨款、学校减免、银行贷款等助学政策。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捐资助学,按一定程序设立女性专项教育基金。继续开展“希望工程”、“春蕾计划”等各种形式的社会助学活动,帮助贫困和残疾女生顺利完成学业。
镇政府 失学女童
169 依申请类 希望工程“爱心圆梦大学”资助名额申报     1.《关于在全省开展安徽希望工程2016“爱心圆梦大学”助学行动的通知》(皖青联[2016]34号):在全省范围内继续开展安徽希望工程2016“爱心圆梦大学”助学行动。
    2.《关于在全市开展2016希望工程“爱心圆梦大学” 助学行动的通知》:共青团六安市委员会、六安市希望工程办公室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2016希望工程“爱心圆梦大学”助学行动。
    3.《关于开展六安市“慈善一日捐”2016“爱心圆梦大学”贫困大学新生助学活动的通知》(六慈〔2016〕8号):五、申请资助工作程序 2、申请者本人接到普通高等院校录取通知书后,属市直名额指标的,向团市委提出申请;属各县(区)名额指标的,由申请人向所在地县(区)团委提出申请,申请书需乡镇(街道)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镇政府 当年被普通高校录取的全日制本科城乡困难家庭大学新生
170 依申请类 开具税票证明▲     根据实际需要开展的服务。 镇政府 公民
171 依申请类 出具未享受拆迁安置证明▲★     根据实际需要开展的服务。 镇政府 公民
172 依申请类 出具社会实践活动证明▲     根据实际需要开展的服务。 镇政府 高校学生
173 依申请类 军婚函调对象审核     根据公民实际需要开展的服务 镇政府 现役军人结婚对象
174 依申请类 出具被供养人生活来源证明▲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八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应当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交供养亲属身份证明、户口簿,以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被供养人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材料。 镇民政和社会事务办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
175 依申请类 出具法律援助经济状况证明▲     《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二条: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法律援助申请表;(二)有效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四)与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其他材料。 镇民政和社会事务办 公民
176 依申请类 重点优抚对象精神抚慰     《安徽省重点优抚对象享受普惠加优待规定》(民优字〔2013〕128号):各地人民政府应做好重点优抚对象的精神抚慰工作,具体为:(一)为军烈属家庭悬挂“光荣牌”;(二)定期走访慰问;(三)组织开展优抚对象先进个人评选表彰、优抚对象座谈会、巡回医疗服务等活动。 镇民政和社会事务办 重点优抚对象
177 依申请类 残疾人托养初审转报     《关于印发<残疾人托养服务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残联发〔2013〕20号)第一条:本规范所指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是指为符合条件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和护理、生活自理能力训练、社会适应能力辅导、职业康复和劳动技能训练、运动功能训练等方面的社会服务。第二条:本规范第(一)款中所指的符合条件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是指:1、处于就业年龄段、有托养服务需求的智力残疾人;2、处于就业年龄段、有托养服务需求且通过专业医疗机构精神科医师风险评估适宜托养的精神残疾人;3、处于就业年龄段、有托养服务需求的重度肢体残疾人(包括同时存在智力残疾或精神残疾的多重残疾人)。第三条:本规范的宗旨是通过专业化托养服务,帮助残疾人提高生活自理能力、社会适应能力和价值创造能力,改善残疾人生存发展条件,促进残疾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第四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内为残疾人提供寄宿托养、日间照料及居家托养等服务的各类机构或组织。第五条: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管理服务标准及要求。第六条:本规范所列各种条款为基本要求。地方残疾人托养服务有关规范中有更高标准规定的,当地应按照本地规范标准执行。 镇民政和社会事务办 符合条件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
178 依申请类 部分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补助材料复核登记转报     《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办发〔2012〕3号):二、人员身份的核查认定  核查认定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由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和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调查、审定和申报。(一)个人申报。符合条件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烈士证明书、错杀被平反人员平反证明材料、本人与烈士或错杀被平反人员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有关登记审核表。(二)初审把关。对相关人员的申报材料,由村(居)委会初审、街道复核,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将有关登记审核表、人员花名册和个人相关资料复印件等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对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镇民政和社会事务办 烈士子女
179 依申请类 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待遇申报     《关于落实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政策的实意见施意见》(民发〔2007〕102号):二、核查认定工作按照属地原则组织实施,由参战、参试人员本人户籍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和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组织调查、申报和审定。 镇民政和社会事务办 参战参试退役人员
180 依申请类 因战因公优抚对象伤残等级材料转报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4号)第六条: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街道镇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后出具书面意见,连同本人档案材料、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等一并报送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 镇民政和社会事务办 户籍在辖区内从安置部门移交来的退役残疾军人
181 依申请类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状况的定期核查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二、(四)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动态管理。对已经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救助对象,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管理服务,定期跟踪保障对象家庭变化情况,形成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机制。各地要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定期报告制度,并根据报告情况分类、定期开展核查,将不再符合条件的及时退出保障范围。对于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三无人员”,可每年核查一次;对于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的家庭,可每半年核查一次;对于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原则上实行城市按月、农村按季核查。
   2.《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649号)第十一条:(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镇民政和社会事务办 城乡低保户
182 依申请类 县级及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初审转报 1.《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农经发〔2013〕10号)全文。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第二十二号公告)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标准,并指导市、县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支持力度。
3.《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17〕61号):(六)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形式提高发展质量,深入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示范创建。
镇农技中心 县级及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
183 依申请类 居民身份证申办进度查询    根据实际需要开展的服务。 镇公安派出所 公民
184 依申请类 中小学、幼儿园法制教育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第四十三条: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高等学校协商,选聘优秀的法律工作者担任学校的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应当协助学校检查落实安全制度和安全事故处理、定期对师生进行法制教育等,其工作成果纳入派出单位的工作考核内容。  镇公安派出所、司法所 中小学、幼儿园师生
185 依申请类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材料转报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号)第六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在政策、资金、技术等方面扶持无公害农产品的发展,组织无公害农产品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 镇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186 依申请类 农产品地理标志申报材料转报     1.《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1号)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和利用纳入本地区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并在政策、资金等方面予以支持。
    2.根据实际需要主动开展的服务。
镇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187 依申请类 农机购置补贴核实转报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05]11号)第十二条:实施区内的农民购买补贴机具时,须通过乡镇农机管理机构向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购机申请表。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根据《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和优先补贴条件进行审查,确定购机者名单和数量,经张榜公示后,与购机者签订购机补贴协议,并报省级农机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镇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 实施区内购买补贴机具的农民
188 依申请类 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材料核实转报     1.《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农经发〔2013〕10号))第七条 申报国家示范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提交本社基本情况等有关材料。具体申报程序:(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所在地的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业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机、渔业、畜牧、农垦)、水利、林业、供销社等部门和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征求发改、财政、税务、工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单位意见,经地(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业务主管部门复核,向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并报省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2.《安徽省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方案的通知》(皖农合组[2013]4号).(二)审查 县(市、区)农委推荐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推荐表及相关申报材料报市农委审核。
镇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189 依申请类 蔬菜、水果、茶叶标准化示范园创建材料核实转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园艺作物标准园创建规范的通知》(农办农〔2010〕61号)为推动园艺作物标准园创建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按照蔬菜、水果、茶叶标准园创建工作方案的要求,我部组织专家制定了蔬菜、水果、茶叶标准园创建示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落实。  镇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190 依申请类 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创建材料核实转报 《农业部 国家旅游局关于继续开展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和示范点创建活动的意见》(农企发〔2013〕1号):三、申报程序(二)示范点申报程序1.休闲农业经营点对照创建条件进行自我评估的基础上,自愿向县级休闲农业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申报表》,并附本单位综合情况和相关证照等材料。 镇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191 依申请类 标准化畜禽养殖示范场认定材料核实转报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标准化规模畜禽养殖示范场(小区)认定和奖励办法的通知》( 皖农牧〔2010〕97号)第五条  示范场(小区)认定,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申请人向所在县(市、区)农委(畜牧局)提出申请;(二)县(市、区)农委(畜牧局)初审合格后,提出推荐意见,上报市农委(畜牧局)。第八条:各市、县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市级、县级标准化畜禽养殖示范场(小区)认定办法,标准由各地根据生产水平发展水平自行确定和调整。 镇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192 依申请类 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及 “甲级队”推荐申报     1.《安徽省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龙头企业“甲级队”、省示范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监测调整、认定和评选工作的通知》(皖农产办函〔2016〕3号):五、评选程序  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动态监测调整、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甲级队”、省示范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认定和评选,以市级审核为基础。(一)申报或申请。省级龙头企业、省级龙头企业“甲级队”和省示范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报表,须附年度审计报告。申报主体和会计师事务所须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二)市级审核和推荐。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省级龙头企业、省级龙头企业“甲级队”和省示范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向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各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须确定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申报主体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出具正式审核报告。并向省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申报。
    2.《关于开展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龙头企业“甲级队”、省示范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监测调整、认定和评选工作的通知》(皖农产办函〔2016〕3号:全文。
镇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193 依申请类 农业“三项补贴”发放★     1.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全面推开“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财农〔2016〕26号)农业“三项补贴”改革事关广大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和农业农村发展大局,事关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财政、农业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细化政策措施,注重宣传引导,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完成各项改革任务。
    2.《安徽省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实施方案》(财农〔2016〕857号)二、改革内容。从2016年起,在全省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将农资综合补贴、种粮直接补贴和农作物良种补贴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用于支持保护耕地地力。
    3.《金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2016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三、发放程序    各乡镇将《乡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数据信息统计表》上报县农发委,经县农发委审核确认后,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于6月30日前通过“一卡通”将补贴资金打卡发放到补贴对象。
镇财政分局 农村居民
194 依申请类 政策性农业保险办理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08〕42号):二、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二)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运用财政补贴等手段,发挥政府组织推动作用,引导和鼓励农户、种养大户、龙头企业和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参加保险,促进农业保险业务的开展。                                             
    2.《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金〔2014〕1489号):四、多措并举,进一步优化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环境。各级政府要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地区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建立健全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的工作机制。
    3.《2017年六安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办法》六、保障措施(三)建立实施机制。各级政府要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地区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建立健全推进工作机制。
    4.《2017年金寨县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五、具体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和保险经办机构要深刻领会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原则和政策要领,正确把握各自角色定位,做到不缺位、不越位。要负责引导、支持和推动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督促落实本地农业保险各项政策措施,各保险经办机构要切实承担起农业保险经营主体职责,加强基层服务网络建设,具体做好承保、理赔等各项工作。
镇财政分局、镇农技中心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195 依申请类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     《金寨县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实施38项民生工程的通知》(金政〔2016〕10号)二、(二)退出7项民生工程 农村公路危桥加固改造、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2项任务已完成,退出实施范围。重大传染病医疗救治、县级公立医院药品零差率补助、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农村生活垃圾焚烧站建后管养政府购买服务5项,资金有保障,已进入常态化运行,转入部门日常工作,2016年起退出民生工程。 镇财政分局 公民
196 主动服务类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信息公布 《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设区的市及其管辖的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网站,应当公布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镇民政 公民
197 主动服务类 组织三类动物疫病防治和净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四条: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当地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组织防治和净化。 镇农技中心、乡镇卫生院(乡镇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 公民
198 主动服务类 组织开展应急知识宣传和救援演练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九条: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等基层组织,应当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公民在地震灾害中自救互救的能力。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地震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开展地震应急救援演练。
镇政府 公民
199 主动服务类 组织开展乡村医生培训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乡村医生培训计划,负责组织乡村医生的培训工作。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民委员会应当为乡村医生开展工作和学习提供条件,保证乡村医生接受培训和继续教育。 镇计生办、乡镇卫生院(乡镇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 乡村医生
200 主动服务类 开展“全民健身日”宣传活动 《安徽省全民健身条例》第五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机构负责全民健身工作。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积极发展民族、民间传统体育健身活动,并为青少年、儿童的体育健身活动给予特别保障,为老年人和残疾人参加体育健身活动提供方便。鼓励公民因地制宜、形式多样地开展体育健身活动。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全民健身工作纳入公共服务体系,发展社会体育组织和体育骨干队伍,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社区)委员会应当结合本地特点,组织开展适合不同人群参加的全民健身活动。 镇政府 公民
201 主动服务类 组织开展防洪教育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区安全建设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防洪区内的单位和居民进行防洪教育,普及防洪知识,提高水患意识;按照防洪规划和防御洪水方案建立并完善防洪体系和水文、气象、通信、预警以及洪涝灾害监测系统,提高防御洪水能力;组织防洪区内的单位和居民积极参加防洪工作,因地制宜地采取防洪避洪措施。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制定防洪规划,实行科学治水、系统治水。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宣传普及防洪法律、法规,提高全民水患意识,动员社会力量,加强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综合治理,保护、扩大林草植被,涵养水源,坚持常抓不懈。
镇政府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202 主动服务类 组织开展动物疫病防治知识宣传 1.《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通过,2013年6月修订)第六条: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管辖区域内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2.《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2005年11月16日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向村民、居民宣传动物疫病防治的相关知识,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和各项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工作。
镇农技中心、乡镇卫生院(乡镇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 公民
203 主动服务类 重点优抚对象精神抚慰服务 《安徽省重点优抚对象享受普惠加优待规定》(民优字〔2013〕128号)第五十条:各地人民政府应做好重点优抚对象的精神抚慰工作,具体为:(一)为军烈属家庭悬挂“光荣牌”;(二)定期走访慰问;(三)组织开展优抚对象先进个人评选表彰、优抚对象座谈会、巡回医疗服务等活动。 镇民政 重点优抚对象
204 主动服务类 中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07〕69号)六、(一)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把病险水库加固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落实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责任制,按照"事权一致,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省管大型水库责任主体在省,市管大中型水库责任主体为有关市 镇政府 公民
205 主动服务类 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三十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镇卫生院(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站)、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已婚育龄妇女
206 主动服务类 避孕药具免费提供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的育龄夫妻,其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需费用,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由财政承担。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包括:发放避孕药具、孕情和环情监测、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绝育术、终止妊娠术及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治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项目。第三十五条:政府免费向已婚育龄人员提供的避孕药具,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计划生育服务人员负责发放,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药具管理机构负责发放管理和服务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倒卖、变卖政府免费提供的避孕药具。 镇卫生院(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站)、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
207 主动服务类 计划生育困难家庭节日慰问 《六安市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扶助关怀工作的通知 》(六人口组〔2017〕6号):12.发放节日慰问金。在元旦、5.29协会会员日、春节等重要节日,优先安排对经济困难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走访慰问,每年节日慰问金不低于1000元。 镇计生办 计划生育困难家庭
208 主动服务类 传染病疫情预防、控制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国卫基层发〔2017〕13号)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服务规范 二(一):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管理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其他专业机构指导下,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协助开展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排查、收集和提供风险信息,参与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制(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镇卫生院(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站)、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辖区内服务人口
209 主动服务类 野生动物危害预防和控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五条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自然灾害、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等突发事件威胁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救助措施。
   第十八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控制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安全和农业、林业生产。
镇农技中心、镇林业站 公民
210 主动服务类 新能源利用推广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第十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村地区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生态保护和卫生综合治理需要等实际情况,制定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因地制宜地推广应用沼气等生物质资源转化、户用太阳能、小型风能、小型水能等技术。                                    
2.《安徽省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第十七条:各级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应当协同农业、科技、环保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农作物秸秆的综合开发利用,示范推广秸秆气化技术。第十九条:各级农村能源技术推广机构进行农村能源技术试验,提供技术信息,开展技术指导,实行无偿服务;以技术转让、技术承包、技术设计等形式提供农村能源技术,实行有偿服务。
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推广太阳能等新能源利用,减少薪炭林的砍伐;鼓励和支持采取秸秆还田、免耕、等高耕作、轮耕轮作、间作套种等保土耕作方法,减少地表扰动。
镇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211 主动服务类 消费警示信息发布 1.《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建立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预警制度,适时向社会发布消费警示信息;(三)宣传、普及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知识。
2.《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
镇市场监督管理所 公民
212 主动服务类 文化站免费开放服务 《关于印发安徽省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服务标准>(试行)的通知》(皖文〔2011〕16号)三、开放时间和服务内容 3.1文化站除农忙时节外应当每天开放,每年开放时间不少于300天,每周开放时间累计不少于40小时,节假日期间基本文化服务项目应正常开放。 3.2文化站应免费向群众提供各类以普及科学文化知识为主的展览讲座,各类群众文体活动,广播电影播放,群众读书读报,数字文化信息服务,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动和青少年校外文体活动等服务项目。 镇文化广播电视服务站 公民
213 主动服务类 开展文体活动和广播、电影放映活动     《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文化站通过以下方式履行职能,开展服务:(二)根据当地群众的需求和设施、场地条件,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喜闻乐见的文体活动和广播、电影放映活动;指导村文化室(文化大院、俱乐部等)和农民自办文化组织建设,辅导和培训群众文艺骨干。 镇文化广播电视服务站 公民、社会组织
214 主动服务类 开展“送戏进万村”活动宣传 1.《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16〕4号):完善公益性演出补贴制度,通过票价补贴、剧场运营补贴等方式,支持艺术表演团体提供公益性演出。
2.《安徽省文化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2017年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送戏进万村”活动的通知》(皖文财〔2016〕61号):一、坚持需求导向:各县(市、区)应综合考虑本地特点和农民群众实际需求组织“送戏进万村”活动。
镇文化广播电视服务站 公民
215 主动服务类 公共卫生设施建设和改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对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置。  镇政府 公民
216 主动服务类 公共体育设施保养、维修     《安徽省体育设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公共体育设施应定期保养、维修。非经营性的大中型公共体育设施的重大保养、维修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镇政府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217 主动服务类 特色种养业扶贫 1.《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六)基本原则。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扶贫开发工作负总责,把扶贫开发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及总体规划。实行扶贫开发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2.《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扶贫开发的若干政策意见》(皖发〔2012〕13号)三、加快产业发展步伐  9.支持贫困地区发挥比较优势,推进“一村一品”,大力发展茶叶、水果、油茶、核桃、中药材、丝绸、柳编、竹制品等特色产业,鼓励贫困户发展养殖业,支持种、养、加项目。对贫困地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予以倾斜并加大扶持力度,加快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支持建设一批现代农业示范区,培育一批农产品品牌。省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项目资金要向贫困地区倾斜,加大对合作社建立直销店、开展初级加工、建设冷链设施等扶持力度。
镇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 贫困村、贫困户
218 主动服务类 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 541 号)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成立森林火灾专业扑救队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森林经营单位和林区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森林火灾群众扑救队伍。专业的和群众的火灾扑救队伍应当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镇政府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219 主动服务类 森林防火宣传教育 《森林防火条例》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活动,普及森林防火知识,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 镇林业站 公民
220 主动服务类 植树造林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一条: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全民义务植树,开展植树造林活动。 镇政府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221 主动服务类 农村留守儿童建档和随访 《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二、(二)落实县、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职责。县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政策措施,认真组织开展关爱保护行动,确保关爱保护工作覆盖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农村留守儿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要加强对监护人的法治宣传、监护监督和指导,督促其履行监护责任,提高监护能力。村(居)民委员会要定期走访、全面排查,及时掌握农村留守儿童的家庭情况、监护情况、就学情况等基本信息,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要为农村留守儿童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与父母联系提供便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翔实完备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案,实行动态管理、精准施策,为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支持;通过党员干部上门家访、驻村干部探访、专业社会工作者随访等方式,对重点对象进行核查,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照料。 镇政府 农村留守儿童
222 主动服务类 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第二十三条:农业科研教育机构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镇政府、镇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 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
223 主动服务类 开展拥军优属走访慰问 《安徽省拥军优属条例》第三条:尊重、优待军人,妥善安置退出现役的军人,开展多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保护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拥军优属纳入爱国主义教育、国防教育和法治宣传教育内容;在建军节、春节等重要节日以及部队执行重要任务期间组织走访慰问等活动。 镇民政 军人、退出现役的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
224 主动服务类 退耕还林活动宣传教育 《退耕还林条例》第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退耕还林活动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生态建设和保护意识。在退耕还林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镇林业站 公民
225 主动服务类 开展古树名木保护宣传教育 《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保护意识,鼓励和促进古树名木保护的科学研究,推广古树名木保护的科研成果和技术,提高古树名木的保护水平。  镇林业站 公民
226 主动服务类 开展社区老年教育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老年教育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6〕74号):三、主要任务 (一)扩大老年教育资源供给。 优先发展城乡社区老年教育。完善基层社区老年教育服务体系,整合利用现有的社区教育机构、县级职教中心、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等教育资源,以及群众艺术馆、文化馆、体育场、社区文化活动中心(文化活动室)、社区科普学校等,开展老年教育活动。建立健全“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三级社区老年教育网络,方便老年人就近学习。发展农村社区老年教育,有效整合乡村教育文化资源,以村民喜爱的形式开展适应农村老年人需求的教育活动。加强对农村散居、独居老人的教育服务。推进城乡老年教育对口支援,鼓励发达地区以建立分校或办学点、选送教师、配送学习资源、提供人员培训等方式,为边远地区和农村社区老年教育提供支援。 镇政府、镇文化广播电视服务站 城乡社区老年群体
227 主动服务类 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 《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国家民委关于进一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意见》(民委发[2010]13号):三、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形式(四)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专题活动。各地要继续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月、宣传周、宣传日活动,集中进行民族政策和民族团结的宣传教育,努力营造民族团结的良好氛围。 镇政府 公民
228 主动服务类 开展禁毒宣传月活动     《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全民禁毒宣传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禁毒办发〔2010〕1号)13.依托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推动禁毒教育进农村,提高农民禁毒法制观念。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要立足农村有线广播、墙报宣传栏等宣传阵地,抓住农贸集市、节假日等有利时机,在人群集中地点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禁毒宣传教育,帮助广大农民特别是返乡农民工识毒、防毒、拒毒,免受毒品侵害。乡镇和村广播室要定时播放禁毒教育内容;毒品问题严重地区要做到乡乡有禁毒音像宣传品、村村有宣传挂图、户户有宣传手册。党委宣传、教育行政、公安、卫生行政、司法行政、农业、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共青团等部门要结合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法律进乡村”活动和农家书屋、广播电视村村通、农村电影放映工程,开展禁毒宣传资料、禁毒文艺、禁毒电影进农村活动;要把毒品预防知识纳入农村党员和农民职业教育内容,借助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网络和农村职业教育培训网络,面向农村开展禁毒教育。禁毒、农业、林业、民政、公安等部门要指导基层组织、单位在可能种植毒品原植物地区,深入开展禁种宣传,增强群众禁种意识,防止罂粟种籽落地。 镇政府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229 主动服务类 开展国土资源法治宣教月活动 《国土资源部党组关于全面推进法治国土建设的意见》(国土资党发〔2015〕30号)第十六条:开展国土资源普法宣传。具有行政执法职责的工作机构是普法责任主体,要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认真做好指导协调和规划落实工作。将每年的12月作为国土资源法治宣教月,集中开展国土资源普法宣传和法治教育活动。 镇国土所 公民
230 主动服务类 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展示、宣传 《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48号)第十一条:文化站通过以下方式履行职能,开展服务:(六)在县级文化行政部门的指导下,搜集、整理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展示、宣传活动,指导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
镇政府、镇文化广播电视服务站 公民
231 主动服务类 开展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宣传周活动 1.《关于举办“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宣传周”活动的通知》(公刑[2015]4088号),全文。
2.《关于举办“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宣传周”活动的通知》(黄公刑通[2016]8号),全文。
镇政府、镇司法所 公民
232 主动服务类 开展法律进乡村、社区活动 1.《安徽省法律“六进”工作制度(试行)》(皖法制办〔2013〕7号):第六条 坚持“谁执法谁普法”原则,采取多种形式面向社会开展与本机关业务相关的法制宣传教育,把法制宣传融入管理和服务的全过程。
2.《安徽省“法律进乡村”工作制度(试行)》第五条:建立以律师事务所、司法所、基层法律服务所人员为骨干力量的法制宣传队伍;发挥法制宣传教育志愿者的作用。
3.《安徽省“法律进社区”工作制度(试行)》第六条:组织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人员及普法志愿者开展法律服务进社区活动,为社区居民特别是残疾人、生活困难职工提供法律服务。                                     
4.《关于印发“深化‘法律六进’,推进法治六安建设”法制宣传教育主题活动方案》(六司发﹝2013﹞32号)全文。
镇司法所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233 主动服务类 开展“六一”反拐日宣传 1.《关于“六一儿童节”期间组织开展反拐宣传活动的通知》(公刑〔2016〕1613号):全文。
2.《关于“六一儿童节”期间组织开展反拐宣传活动的通知》(皖公刑侦〔2014〕517号): 结合本地实际,在“六一儿童节”期间以反拐联席会议办公室名义,会同妇联等单位开展主题为“关爱儿童,反对拐卖”的反拐宣传活动。
各小学 小学学生
234 主动服务类 开展“6·16”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活动 1.《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92号)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从业人员和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防范事故的能力。
2.《关于开展2002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安监管政法【2002】4号):从2002年起将过去每年5月开展的全国“安全生产周”活动改为全国“安全生产月”,并确定在每年6月份进行。
镇政府、镇司法所 公民
235 主动服务类 开展“12•4”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宣传活动     《安徽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第七条:每年12月4日国家宪法日和全国法制宣传日,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开展宪法和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镇司法所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236 主动服务类 举办各类科普教育展览、讲座 《安徽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普工作的领导,将科普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制定促进科普工作发展的措施,为开展科普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第十三条:科普工作应当结合实际,采取下列形式组织开展:(一)举办科学技术活动周、科普日、科普讲座和科普展览;(二)举办科普论坛和科普产品博览会;(三)创作、编写、出版、传播科普、科幻作品或者读物;(四)组织文化、科学技术、卫生等面向基层的科普活动以及新技术推广、科学技术竞赛和创新创业大赛等活动;(五)开展与科学技术创新有关的咨询、服务、培训和试验示范等活动;(六)创建各种类型的科普基地和科普示范单位;(七)开展科学技术创新宣传、科学考察和科普夏(冬)令营等活动;(八)社会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和参与的其他形式。 镇政府 公民
237 主动服务类 开展节水抗旱知识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四十二条:干旱灾害发生地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向村民、居民宣传节水抗旱知识,协助做好抗旱措施的落实工作。 镇政府 公民
238 主动服务类 集中供水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 )第三十一条:乡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村庄、集镇饮用水源;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集中供水,使水质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镇政府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239 主动服务类 村道养护作业公告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公路养护作业需要封闭公路的,或者占用半幅公路进行作业,作业路段长度在2公里以上,并且作业期限超过30日的,除紧急情况外,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在作业开始之日前5日向社会公告,明确绕行路线,并在绕行处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应当修建临时道路。 镇政府 公民
240 主动服务类 村道公路用地外缘建筑控制区公告 《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三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县道、乡道两侧自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一米的范围为公路用地,自公路用地外缘起县道不少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米的范围为建筑控制区,并向社会公告。村道的公路用地范围由村民委员会通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确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村道自公路用地外缘起一般不少于三米的范围为建筑控制区,并向村民公告。 镇政府 公民
241 主动服务类 乡道建设和养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第三款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第三十八条: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农村义务工的范围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公路两侧的农村居民履行为公路建设和养护提供劳务的义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公路的保护。
镇政府 公民
242 主动服务类 公用路灯建设和维护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十四条:公用路灯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建设,并负责运行维护和交付电费,也可以委托供电企业代为有偿设计、施工和维护管理。 镇政府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243 主动服务类 垃圾集中收集、清运和处置 1.《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环境污染治理和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在农村集中居民点设置专门设施,集中收集、清运和处置垃圾等固体废物,因地制宜开展农村污水治理。                                                                2.《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镇政府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244 主动服务类 农民建房抗震设防指导服务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抗震防灾““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建质[2016]256号)三(三)推动村镇建筑建设管理。完善村镇建筑安全选址和抗震防灾要求,加强对村镇建筑防灾设计与建设的指导,推动农房抗震措施普及。加强村镇工程建设防灾专业技术培训,提高基层管理和技术人员防灾意识,提升农房抗震设防水平。 镇政府 农村居民
245 主动服务类 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增强公众的水土保持意识。 镇政府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246 主动服务类 “三线三边”环境综合整治★     《金寨县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实施38项民生工程的通知》:一、38项民生工程内容(三)4项县级民生工程:60岁以上老人健康管理、“三线三边”环境综合整治、城乡特殊困难群体基本生活救助、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 镇政府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247 主动服务类 开展水源保护、废弃物综合利用      《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环境污染治理和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水行政、卫生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保护和水质监测管理,根据不同的供水方式采取不同的饮用水水源保护措施,保障农村居民饮用水安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在农村集中居民点设置专门设施,集中收集、清运和处置垃圾等固体废物,因地制宜开展农村污水治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推广应用沼气等清洁能源,指导农民合理使用农药、化肥、农用薄膜、植物生长调节剂等农业投入品,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镇政府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248 主动服务类 节水灌溉方式和节水技术推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灌溉、排涝、水土保持工作的领导,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在容易发生盐碱化和渍害的地区,应当采取措施,控制和降低地下水的水位。第五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行节水灌溉方式和节水技术,对农业蓄水、输水工程采取必要的防渗漏措施,提高农业用水效率。 镇政府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249 主动服务类 应急宣传与演练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九条: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镇政府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250 主动服务类 协助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协助气象主管机构、民政部门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联络、信息传递、灾害报告和灾情调查等工作。 镇政府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251 主动服务类 协助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     《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三款: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 镇政府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252 主动服务类 提供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 镇政府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253 主动服务类 旅游区文明和法制教育     《安徽省旅游管理条例》第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区的居民文明素质教育和法制教育,维护旅游区的旅游秩序,创建文明旅游景区、景点。 镇政府 公民
254 主动服务类 组织公民献血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第十二条:有工作单位的公民献血,由所在单位组织进行;无工作单位的公民献血,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村(居)民委员会组织进行。公民也可以凭本人的《居民身份 证》,向居住地献血办公室登记献血,或直接在血站、血站所设的采血点献血。 镇政府 公民
255 主动服务类 未成年人安全事故防范和安全知识宣传教育     《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预防未成年人安全事故的管理制度,协调社会各方做好未成年人安全事故的防范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未成年人安全事故的防范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水库、湖泊、河流、水塘的管理,对可能危害未成年人安全的,责令其所有权人或者管理者设立警示标志,标明注意事项。在事故多发地段与多发季节,组织做好辖区内水域的巡查工作,预防未成年人溺水事故发生。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向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开展安全用电、防灾避险、卫生防疫知识以及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的安全防范意识。 镇政府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256 主动服务类 进城务工人员留守子女学前教育保障     《安徽省学前教育条例》第四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障进城务工人员留守子女在户籍所在地接受学前教育,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居住地接受学前教育。 镇政府 进城务工人员留守子女
257 主动服务类 群众性消防工作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镇政府 村民委员会及村民
258 主动服务类 对外提供、发布本地重要统计数据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乡级统计工作规范和安徽省企业统计工作规范的通知》(皖政办秘〔2013〕165号)第二十六条:乡镇对外提供、发布和使用的本地重要统计数据,须经县级统计机构审核确认。第二十七条:乡镇应围绕当地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分析,为党委、政府和社会公众提供统计服务。 镇政府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259 主动服务类 银龄安康宣传     《关于实施“银龄安康计划”的通知》(皖老龄办[2014]12号):三、组织实施和具体要求  (二)具体要求 二要广泛宣传发动。各级老龄办和中国人寿各分支机构要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发动,让全社会充分认识实施“银龄安康行动”的主要内容和给广大老年人带来的实惠及安全保障,重点宣传参保范围、参保内容、资金来源和参保程序,使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方案家喻户晓,提高全社会参与的积极性。要利用为公民办理各种保险及为老年人办理、换发老年人优待证等时机,做好宣传和推荐工作。 镇民政和社会事务办 老年人
260 主动服务类 保障幼儿接受学前教育     《安徽省学前教育条例》第六条:学前教育实行省市统筹协调,以县级为主,乡镇(街道)参与的管理体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镇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幼儿接受学前教育。 镇政府 达到学前教育年龄的幼儿
261 主动服务类 精神障碍的预防与康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开展预防精神障碍发生、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等工作。 镇民政和社会事务办 公民
262 主动服务类 兴办老年福利、服务设施     1.《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实际需要,兴办老年学校、老年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以及老年医疗康复中心、老年文化体育活动场所等老年福利、服务设施;鼓励、引导、扶持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老年福利、服务设施。
    2.《金寨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金政[2012]11号)  二、总体目标  以加快发展老年福利事业为重点,全面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进一步加强养老机构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健全和完善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到“十二五”期末,力争养老机构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年人30张以上;县城社区建立养老服务站和社区养老服务信息网络平台,20%的社区建有标准化的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80%的乡镇建成有养老服务设施的社区综合服务中心,80%的行政村建成老年人综合服务设施;农村五保对象、孤老优抚对象集中供养率达到50%以上,全县40%的敬老院改造提升为农村养老服务中心。
镇民政和社会事务办 老年人
263 主动服务类 农家书屋开放     1.《农家书屋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家书屋是为满足农民文化需求,建在行政村且具有一定数量的图书、报刊、电子音像制品和相应阅读、播放条件,由农民自主管理,自我服务的公益性文化场所。第三条:农家书屋工程按照“政府组织建设,鼓励社会捐助,农民自主管理,创新机制发展”的原则组织实施。第三十二条:农家书屋应悬挂统一标牌,公开管理制度和借阅制度,保证固定的开放时间,实行免费借阅,尽力为村民服务。
    2.《安徽省农家书屋工程管理维护暂行办法》(皖新出〔2014〕57号)第六条:县(区)农家书屋工程领导小组根据本地区农家书屋工程实施情况,会同乡(镇)政府和行政村负责农家书屋工程管理和维护工作,确保正常开放时间和为群众免费借阅做好服务。
镇文化广播电视服务站 公民
264 主动服务类 指导村文化室(文化大院、俱乐部等)和农民自办文化组织建设     《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文化站通过以下方式履行职能,开展服务:(二)根据当地群众的需求和设施、场地条件,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喜闻乐见的文体活动和广播、电影放映活动;指导村文化室(文化大院、俱乐部等)和农民自办文化组织建设,辅导和培训群众文艺骨干。 镇文化广播电视服务站 公民、社会组织
265 主动服务类 开展数字文化信息服务     《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文化站通过以下方式履行职能,开展服务:(五)建成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基层服务点,开展数字文化信息服务。 镇文化广播电视服务站 公民
266 主动服务类 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展示、宣传     《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文化站通过以下方式履行职能,开展服务:(六)在县级文化行政部门的指导下,搜集、整理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展示、宣传活动,指导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 镇文化广播电视服务站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267 主动服务类 公益林补偿基金申报★     《金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第五条:财政补偿基金依据公益林权属实行不同的补偿标准。国有林场的公益林平均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5元,其中管护补助支出4.75元、公共管护支出0.25元(属省统筹);集体林场和个人所有的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15元,其中管护补助支出14.75元、公共管护支出0.25元(属省统筹)。第七条:集体林场和个人所有的公益林管护补助支出,用于集体林场和个人管护公益林的经济补偿。其中林农个人管护的公益林,按协议规定承担管护责任,县统筹每年每亩1.5元(省级公益林补偿标准未达到每年每亩15元之前,仍按每年每亩1元统筹;补偿标准达到每年每亩15元之后,县按照每年每亩1.5元统筹),用于全县集中聘用专职护林员、森林防火、公益林资源监测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林农享受每亩每年13.25元的经济补偿,集体林场的公益林每亩每年享受13.25元的经济补偿,由村民代表大会(或村集体)确定管护人员和劳务补助标准,对支付管护人员劳务费后的结余资金,经村民代表大会确定用于管护区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植补造、抚育及其他相关支出。第八条:各乡镇林业站于每年9-10月对本乡镇范围的公益林资源保护情况进行一次检查验收和护林员考核,上报公益林检查验收清册、汇总表和护林员考核情况,并于10月底前将验收材料和财政补偿基金申请报县林业局、财政局。补偿基金由乡镇政府向县林业局、县财政局申报。申报材料包括:上年度财政补偿基金使用管理情况、公益林管理及其林地征占用等资源变化情况、本年度补偿基金申报等。 镇政府 国有林场、集体林场、个人
268 主动服务类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     1.《2017年六安市贫困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六教秘〔2017〕53号)二、目标任务  实现营养改善计划国贫县(区)全覆盖,对国家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和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
    2.《金寨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金政办[2012]1号)四、保障措施(二)落实责任。建立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责任制。县政府负责统筹制定工作方案和推进计划,统筹安排资金使用,统筹改善就餐条件,统筹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和指导工作,统筹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规范,指导和督促乡镇和学校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层层建立责任制,县政府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责任书,县教育局与学校签订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责任书,实行“五长”负责制(县长、乡镇长、村长,局长、校长);各乡镇、各学校要高度重视,把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作为一项民心工程和健康工程来抓,广泛宣传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重大意义,层层建立组织机构,制定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明确任务和要求,采取措施,大力推进学生营养改善工程。
    3.《2017年金寨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五、保障措施(二)县政府设立金寨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推进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教育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各级、各部门、学校和有关企业(个人)之间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职责、落实任务、责任到人。
镇政府、各中小学校 学生
269 主动服务类 分贷统还扶贫小额贷款对象推荐★     1.《关于印发安徽省创新发展扶贫小额信贷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扶办〔2015〕37号)五、扶持措施 (七)探索建立县(市、区)、乡(镇)、村三级联动的扶贫小额信贷服务平台,为贫困户提供信用评级、建立信用档案、贷款申报等信贷服务。                         
    2.《金寨县分贷统还扶贫小额贷款实施方案》(金政办秘〔2017〕94号):六、申请程序1.筛选优质经营主体。由县农发委、经信委、乡镇共同推荐县内优质经营主体(市级以上龙头企业、示范合作社、家庭农场优先)给承办银行,企业接受贫困户投资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示范合作社、家庭农场不超过150万元。承办银行对接受贫困户投资的经营主体进行调查,收集经营主体资产负债状况、用工人数、经营规模、融资情况、带动能力和征信状况等信息,确定接受投资额度。
镇政府 建档立卡贫困户
270 主动服务类 乡镇(村)就业扶贫车间创建★      1.《中共金寨县委 金寨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力实施“3115”脱贫计划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金发〔2016〕3号)三、实施精准脱贫十大举措,确保户增收、人脱贫(六)就业脱贫。
    2.《金寨县就业脱贫工作实施方案》二、工作重点5、创建乡镇(村)就业扶贫车间。引导适合分散式、家庭作坊式生产的企业在有条件的乡镇(村)乃至农户家中创建就业扶贫车间(加工点),由乡镇组织无法外出就业的贫困劳动者进车间务工,为贫困劳动力在家门口就业创造条件。按照每年3000元标准给予就业扶贫车间(加工点)创业服务补助,用于补贴其水电、消防设施等物业支出。对设立就业扶贫车间(加工点)的企业按照每个点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镇政府 无法外出就业的贫困劳动者
271 主动服务类 健康脱贫★     1.《六安市健康脱贫工程实施方案》:紧紧围绕让农村贫困人口“看得起病、看得好病、看得上病、更好防病”要求,建立健全六安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健康兜底保障制度体系,对贫困人口疾病实施有效救治和保障,大幅度减轻个人就医费用负担。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建设。到2017年底,贫困县(区)内就诊率达到90%;医疗综合保障体系基本建立,贫困人口基本实现兜底保障。到2020年,贫困人口医疗保障和医疗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重大传染病、地方病、慢性病得到有效防控,健康水平明显提高;贫困县(区)卫生资源、居民健康、公共卫生、疾病防控等主要指标力争达到全省平均水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得到有效控制。
    2.《六安市2017年健康脱贫兜底“351”工程实施办法》2017年,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现健康脱贫兜底保障,健康水平明显提高,医疗保障和医疗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贫困人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得到有效控制。
    3.《中共金寨县委 金寨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力实施“3115”脱贫计划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金发〔2016〕3号)三、实施精准脱贫十大举措,确保户增收、人脱贫(八)健康脱贫。
    4.《金寨县健康脱贫工程实施方案》(金政办秘〔2016〕79号) 三、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要把健康脱贫作为“一把手工程”,纳入本辖区扶贫开发总体规划,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强化责任,全力推动,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县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作,合力推进工作开展。
镇政府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272 主动服务类 生态保护脱贫★     1. 1.《中共金寨县委 金寨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力实施“3115”脱贫计划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金发〔2016〕3号)三、实施精准脱贫十大举措,确保户增收、人脱贫(九)生态保护脱贫。
    2.《金寨县生态保护脱贫工程实施方案》二、主要任务(六)推进生态大户带动脱贫。加大资金、项目和政策等倾斜,实施能人大户带动扶贫战略。各乡镇每年重点支持3-10个生态种养等大户,制定扶贫发展计划,带动贫困户脱贫致富,县每年重点支持3-5家农产品加工企业,采取“公司+农户+基地”的模式,给贫困户提供更多的工作岗位及收入来源。
镇政府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273 主动服务类 易地扶贫搬迁★     1.《中共金寨县委 金寨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力实施“3115”脱贫计划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金发〔2016〕3号)三、实施精准脱贫十大举措,确保户增收、人脱贫(四)易地搬迁脱贫。
    2.《金寨县易地扶贫搬迁实施方案》五、保障措施 乡镇是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党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开展搬迁户宣传动员与审查确定、安置点选址、建设规模确定、安置用地落实等前期工作,负责项目实施、工程质量和进度监管,确保如期完成建设任务,及时修复迁出地生态和整治土地,落实奖补政策,做好搬迁户生活安排、生产发展、住房分配、户籍迁移、子女入学、社会保障等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镇政府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274 主动服务类 光伏脱贫★     1.《中共金寨县委 金寨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力实施“3115”脱贫计划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金发〔2016〕3号)三、实施精准脱贫十大举措,确保户增收、人脱贫(二)光伏脱贫。将218个行政村光伏扶贫电站由原装机60千瓦扩大到100千瓦;分乡镇建设总装机1.5万千瓦、辐射5000户的光伏扶贫电站;建设装机20万千瓦的集成式光伏电站;建成220千伏汇流站。扶贫光伏电站收入主要用于扶持建档立卡贫困户,实行精准扶持,动态管理。通过光伏扶贫,实现全县贫困户户均年增收3000元以上。
    2.《金寨县光伏发电精准脱贫实施方案》六、组织实施(二)明确职责分工。各乡镇党委、政府对本乡镇光伏扶贫项目负总责,具体落实本辖区内贫困户资格认定、先期垫付资金收取、组织协调服务及项目推进等相关任务。
镇政府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275 主动服务类 乡村旅游扶贫★     1.《中共金寨县委 金寨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力实施“3115”脱贫计划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金发〔2016〕3号)三、实施精准脱贫十大举措,确保户增收、人脱贫(三)百村千户旅游脱贫。充分利用丰富的红色、绿色、蓝色旅游资源和长寿之乡等品牌优势,采用景区带动、“旅游+产业”融合、乡村旅游等扶贫模式,大力开发乡村摄影、徒步漫游、康体养生、户外露营等多旅游业态,发展生态观光、体验采摘、养生养老、度假休闲、研学旅行、重走红军路等特色旅游产品,打造全域旅游新格局,让更多的贫困人口共享旅游发展成果,吃上旅游饭。大力发展乡村旅游,丰富旅游产品,提升乡村旅游品质和承载力,打造农家小院示范区,推行农家小院“1+N”旅游精准扶贫模式,到2018年,确保千坪、面冲、东莲、金刚台等近百个旅游扶贫重点村如期出列,带动千户贫困户脱贫。
    2.《金寨县乡村旅游扶贫工程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决策部署,把精准脱贫作为基本方略,坚持政府引导、科学规划、市场运作、农民主体、社会参与,积极探索扶贫开发与乡村旅游有机融合的新途径、新方式,支持贫困村和贫困群众开展乡村旅游创业就业,共享旅游发展红利,实现稳定脱贫。支持景区周边、城郊有条件的村大力发展乡村旅游,重点支持建设19个乡村旅游扶贫重点村,到2020年实现百村千户3万人通过参与旅游经营、提供接待服务、出售土特产品、土地租金、入股分红等途径脱贫致富。旅游扶贫涉及农村人口年收入增幅高于全县农民年人均纯收入5个百分点以上。
镇政府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276 主动服务类 社保兜底脱贫★      1.《中共金寨县委 金寨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力实施“3115”脱贫计划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金发〔2016〕3号)三、实施精准脱贫十大举措,确保户增收、人脱贫(十)社保兜底脱贫。
    2.《金寨县社保兜底脱贫工作实施方案》五、申报程序 社保兜底脱贫工作严格按程序申报:(一)乡镇(产业园区)负责对辖区内现有建档贫困户家庭进行入户调查和邻里访问,核实贫困家庭人口、劳动力、收入等基本情况,提出拟纳入社保兜底保障对象的初步名单。(二)乡镇(产业园区)以村(居)为单位,组织由驻村干部和村两委参加的村民代表大会,对拟纳入兜底保障的对象进行听证、评议、筛查,集中确定拟纳入兜底保障对象名单,公示7天,无异议后上报乡镇(园区);乡镇(产业园区)组织核查小组入户进行核查、集中审核,公示7天无异议后,报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对上报的对象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抽查,审批后返回乡(镇)村公示7天,无异议后,正式纳入兜底保障。
镇政府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277 主动服务类 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1.《安徽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第二十六条:鼓励社会组织和普法志愿者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志愿公益活动。
    2.《关于推进全省法治宣传教育基地建设的意见》(皖司通﹝2015﹞59号):各市、县(市、区)司法局和法治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法治宣传教育基地参观学习和联络协调工作,根据工作计划不定期组织重点对象到教育基地按工作流程集中观摩学法、接受警示教育。
镇司法所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278 主动服务类 开展“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活动     1.每年的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World Consumer Rights Day) ,目的在于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以促进各国和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往,在国际范围内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2.深入开展全国“质量月”、“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等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群众性质量活动,深入企业.社区.村普及质量基础知识。
梅山市场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279 主动服务类 开展“安全用药月”宣传活动     1.《全国食品药品安全科普行动计划(2011-2015)》开展“全国安全用药月”宣传活动。自2011年起,将每年的9月定为“全国安全用药月”。
    2.《“十三五”国家药品安全规划》(国发[2017]12号)三:主要任务(四)实施药品安全科普宣传项目,深入开展“全国药品安宣传月”活动。
梅山市场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280 主动服务类 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     《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纲要(2011—2015年)》(食安办[2011]17号):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主题宣传活动,确定每年6月第三周为“食品安全宣传周”。 梅山市场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281 主动服务类 食品经营许可证补办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经营许可证补办申请书;(二)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经营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材料符合要求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因遗失、损坏补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梅山市场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282 主动服务类 个体工商户登记内容公示及说明、解释     1.《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场所及其网站公示个体工商户登记的以下内容:(一)登记事项;(二)登记依据;(三)登记条件;(四)登记程序及期限;(五)提交申请材料目录及申请书示范文本;(六)登记收费标准及依据。登记机关应申请人的要求应当就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
    2.《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
梅山市场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283 主动服务类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补领或更换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营业执照遗失或毁损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营业执照遗失的,个体工商户还应当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声明作废。 梅山市场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 个体工商户
284 主动服务类 市场主体注册基本信息档案资料查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借阅、抄录、携带、复制公司登记档案资料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
    2.《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管理权限办理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
    3.《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公众查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信息,登记机关应当提供: (一)注册、变更、注销登记的相关信息;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公开的其他信息。(一)注册登记、备案信息;(一)注册登记、备案信息。
梅山市场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285 主动服务类 开展“质量月”宣传活动     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六、优化质量发展环境(五)加强质量舆论宣传。深入开展全国“质量月”、“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等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群众性质量活动,深入企业、机关、社区、乡村普及质量基础知识。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质量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质量管理先进典型。加强质量舆论监督,加大对质量违法案件的曝光力度,震慑质量违法行为。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质量舆论宣传的主渠道作用,引导各类媒体客观发布质量问题信息。 梅山市场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286 主动服务类 开展特种设备安全“三进”宣传活动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一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特种设备安全意识。
    2.《关于印发2017年全省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江淮行”活动方案的通知》(皖质办函〔2017〕154号):二、(一)特种设备知识“三进”活动。
梅山市场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 公民、社会组织、法人
287 主动服务类 开展“国际标准日”宣传活动     为了庆祝世界标准日,ISO理事会于1978年9月召开会议通过决议,“理事会希望看到世界上有最大规模的标准化宣传活动。决定在每年10月14日庆祝世界标准日,并鼓励ISO成员在他们的国家里庆祝这个日子,规模越大越好”。此后,每年的10月14日,就成为了世界各国标准化工作者开展宣传标准化,举行纪念活动的盛大节日。 梅山市场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288 主动服务类 开展“世界计量日”宣传活动     1.1999年,第二十一届国际计量大会把每年的5月20日确定为“世界计量日”。从2000年5月20日起,世界各国开始了宣传世界计量日一系列活动。国际法制计量组织(OIML)在2001年OIML主席理事会上宣布,鼓励各国的国家计量机构利用5月20日世界计量日开展活动。                                                                                 
    2.安徽省质监局《关于做好2016年全省计量宣传工的通知》(皖质办函〔2016〕115号)二.重点工作 :(一)以“5•20世界计量日”为重点,加强计量主题宣传。
梅山市场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289 主动服务类 开展国土资源法治宣教月活动     《国土资源部党组关于全面推进法治国土建设的意见》(国土资党发〔2015〕30号)第十六条:开展国土资源普法宣传。具有行政执法职责的工作机构是普法责任主体,要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认真做好指导协调和规划落实工作。将每年的12月作为国土资源法治宣教月,集中开展国土资源普法宣传和法治教育活动。 镇国土资源和不动产登记所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290 主动服务类 开展“世界地球日”宣传活动     1.2009年4月22日,第63届联合国大会一致通过决议,决定将今后每年的4月22日定为“世界地球日”。
    2.《国土资源部党组关于全面推进法治国土建设的意见》(国土资党发〔2015〕30号)第十六条:开展国土资源普法宣传。具有行政执法职责的工作机构是普法责任主体,要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认真做好指导协调和规划落实工作。将每年的12月作为国土资源法治宣教月,集中开展国土资源普法宣传和法治教育活动。充分运用“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世界地球日”、“全国土地日”、“世界海洋日暨全国海洋宣传日”、“全国测绘法宣传日”等搞好国土资源法治宣传。发挥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对普法工作的促进作用。建立普法联络员队伍,开展群众性普法活动,落实好普法工作相关制度。
镇国土资源和不动产登记所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291 主动服务类 开展全国土地日宣传活动     《国土资源部党组关于全面推进法治国土建设的意见》(国土资党发〔2015〕30号)第十六条开展国土资源普法宣传。具有行政执法职责的工作机构是普法责任主体,要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认真做好指导协调和规划落实工作。将每年的12月作为国土资源法治宣教月,集中开展国土资源普法宣传和法治教育活动。充分运用“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世界地球日”、“全国土地日”、“世界海洋日暨全国海洋宣传日”、“全国测绘法宣传日”等搞好国土资源法治宣传。发挥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对普法工作的促进作用。建立普法联络员队伍,开展群众性普法活动,落实好普法工作相关制度。 镇国土资源和不动产登记所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292 主动服务类 开展“全国测绘法宣传日”活动     《国土资源部党组关于全面推进法治国土建设的意见》(国土资党发〔2015〕30号)第十六条开展国土资源普法宣传。具有行政执法职责的工作机构是普法责任主体,要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认真做好指导协调和规划落实工作。将每年的12月作为国土资源法治宣教月,集中开展国土资源普法宣传和法治教育活动。充分运用“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世界地球日”、“全国土地日”、“世界海洋日暨全国海洋宣传日”、“全国测绘法宣传日”等搞好国土资源法治宣传。发挥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对普法工作的促进作用。建立普法联络员队伍,开展群众性普法活动,落实好普法工作相关制度。 镇国土资源和不动产登记所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293 主动服务类 土地和矿产资源及不动产的统计、监测、分析、利用 关于明确乡镇国土资源和不动产登记所(建设规划所)主要职责的通知 镇国土资源和不动产登记所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294 主动服务类 乡镇居民点、美丽乡村建设和危旧房改造的技术指导、服务 关于明确乡镇国土资源和不动产登记所(建设规划所)主要职责的通知 镇国土资源和不动产登记所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295 主动服务类 义务教育毕业、结业证书发放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对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由学校发给完成义务教育的证书。完成义务教育证书的格式由省级教育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受完当地规定年限义务教育获得的毕业证书或者结业证书,可视为完成义务教育的证书。
    2.《安徽省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学生修业期满,并完成规定课程,德、智、体及各学科考核合格,准予按时毕业,发给全省统一规格毕业证书。毕业证书须盖校长签字章和学校公章,由学校统一交所辖市或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审查、验印(照片右下角和骑缝处加盖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专用章),毕业证书存根加盖校长签字章。第十二条 修业期满,毕业考试成绩经补考后仍有2门以上不及格者,给予结业,发给全省统一规格的结业证书;修业不满三年并未修完规定的课程,不予毕业或结业。领取结业证书的学生,可在结业后三年内回原校申请并经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参加当年毕业考试,考试合格后,可将结业证书换毕业证书。为使毕、结业证书有所区别,毕业证书全省统一为红封皮,结业证书为墨绿封皮。
各中小学校 中小学学生
296 主动服务类 毕业生学籍档案转递服务★     根据实际需要开展的服务。 各中小学校 中小学学生
297 主动服务类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杂费减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七条: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可收取杂费。收取杂费的标准和具体办法,由省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已规定免收杂费的,其规定可以继续执行。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当酌情减免杂费。 各中小学校 中小学学生
298 主动服务类 贫困家庭学生精准资助★     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教育扶贫的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范围对象。教育扶贫的贫困地区范围为:以大别山片区和皖北地区为主战场,重点为20个(含叶集区)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和11个省扶贫开发重点县,以及不在以上范围的属于国家连片特困地区的望江县,共计32个县(市、区)。对象为: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的薄弱学校和各级各类教育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二、重点任务(一)实施贫困家庭学生精准资助,切实保障贫困家庭学生顺利就学并完成学业。1.实行建档立卡的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全覆盖。对建档立卡的贫困家庭在园幼儿予以资助。对建档立卡的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寄宿学生补助生活费,小学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每生每年1250元。
    2.《金寨县教育扶贫实施方案》三、重点任务(一)实施贫困家庭学生精准资助1、学前教育。对符合入园年龄,在县内公办幼儿园及经审批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就读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儿童予以资助,资助标准每人每年800元。2、义务教育。对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建档立卡的贫困家庭寄宿生给予小学每人每年1000元、初中和特教学校每人每年1250元的生活补助,按时足额打卡发放到位。稳步推进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按照每生每天4元的标准,为义务教育学生提供营养改善计划膳食补助。
各中小学校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299 主动服务类 适龄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免试入学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2.《安徽省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七条: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学校不得采取入学考试或者测试等形式选拔学生,不得将考级证书和竞赛成绩等作为入学的依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布局及适龄儿童、少年数量和分布状况,合理划分就近入学区域,并向社会公布。学校不得拒绝本入学区域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不得跨越入学区域招生。第八条:随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本人的身份、居住、就业证明以及儿童、少年的身份证明材料,向居住地所在入学区域的学校提出就读申请,学校应当接收。学校接收确有困难的,应当提请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就近入学。
各中小学校 适龄儿童、少年
300 主动服务类 残疾适龄儿童、少年的学习和康复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各中小学校 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
301 主动服务类 学校突发事件预防及演练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各中小学校 中小学学生
302 主动服务类 中小学学生心理辅导     《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2012年修订)》:在中小学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是学生身心健康成长的需要,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必然要求。 各中小学校 中小学学生
303 主动服务类 学生乘坐校车照管服务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配备校车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校车服务提供者为学校提供校车服务的,双方可以约定由学校指派随车照管人员。 各中小学校、公安派出所 学生
304 主动服务类 中小学体育场馆开放服务     1.《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560号)第十二条: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在全民健身日向公众免费开放;国家鼓励其他各类体育设施在全民健身日向公众免费开放。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学校体育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的意见》:(十)推进体育设施建设。进一步完善制度,积极推动公共体育场馆设施为学校体育提供服务,向学生免费或优惠开放,推动有条件的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在课后和节假日对本校师生和公众有序开放,充分利用青少年活动中心、少年宫、户外营地等资源开展体育活动。
各中小学校 中小学学生、公民
305 主动服务类 中小学学生健康体检     《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卫医发〔2008〕37号):基本要求(一)新生入学应建立健康档案。学校应组织所有入学新生进行健康体检,建立健康档案。小学新生可在家长或监护人的陪伴下前往指定的健康体检机构或由健康体检机构人员前往学校进行健康体检。(二)在校学生每年进行1次常规健康体检。(三)在校学生健康体检的场所可以设置在医疗机构内或学校校内。设置在学校内的体检场地,应能满足健康体检对检查环境的要求。  各中小学校 中小学学生
306 主动服务类 中小学学生休学和复学办理     《安徽省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第八条:学生因病无法继续随班学习,由学生本人和其监护人持县(含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向学校提出休学申请,经学校同意,并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准予休学。休学时间以一年为起点。因病休学期满后,学生须持县以上医院康复证明,在每年的9月1日前到学校办理复学手续。对符合复学条件的学生,学校应准其复学,并编入休学时的年级就读,也可根据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的要求和学生的实际学力,编入原年级就读。 学生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须续办休学手续。学生休学要从严掌握,一般不得超过同年级学生数的3%。  各中小学校 中小学学生
307 主动服务类 帮助辍学学生复学服务     《安徽省义务教育条例》第十五条:县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控制学生辍学和动员辍学学生复学机制,共同做好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和辍学学生复学工作。居(村)民委员会、学校、教师发现未入学的适龄儿童、少年或者辍学学生的,应当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并协助做好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者复学工作。适龄儿童、少年辍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督促其复学。 镇政府、各中小学校 适龄儿童、少年
308 主动服务类 中小学学生证发放、补办★     根据实际需要开展的服务。 各中小学校 中小学学生
309 主动服务类 中小学学生转学办理     1.《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基一〔2014〕7号)第十四条:学生转学或升学的,转入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予以核办。
    2.《安徽省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第七条:学生因家庭居住地迁移或其它正当理由确需转学,由学生本人和其法定监护人向转出、转入学校分别提出申请,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携转出学校证明和联系函、户籍居住证明、学籍证明等有关材料,与转入地教育主管部门或学校联系,经批准后,持转入学校复函,到转出学校开具转学证明,并持转学证明到转入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学校对符合转学条件并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学生不得借故拒收,接收确有困难的,由拟转入学校报教育主管部门统一调剂安排。 转学在学期开学前进行,除工作调动或住址迁移等原因外,学期中途一般不予办理。第二十条:学生因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户籍及家庭住址变动或其他正当理由需转学的,必须通过学籍管理系统进行转学流程操作。特教学校学生转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转入特教学校就读的,可不办理转学手续。第二十一条:省内转学,由学生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持转学有效证明材料向流入地学校提交转学申请,流入地学校审核同意后,通过学籍管理系统录入转学申请提交流入地学校的学籍主管部门审批。流入地学校的学籍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通过学籍管理系统及时提交流出地学校的学籍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确认,流出地学校的学籍主管部门与流出地学校进行核对后,通过学籍管理系统审批并反馈意见。审批通过,学籍转到流入地学校,流入地学校接收入学,流出地学校不得保留学籍。
各中小学校 中小学学生
310 主动服务类 建立居民健康档案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一项:1.辖区居民到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接受服务时,由医务人员负责为其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并根据其主要健康问题和服务提供情况填写相应记录。同时为服务对象填写并发放居民健康档案信息卡。2.通过入户服务(调查)、疾病筛查、健康体检等多种方式,由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组织医务人员为居民建立健康档案,并根据其主要健康问题和服务提供情况填写相应记录。3.已建立居民电子健康档案信息系统的地区应由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通过上述方式为个人建立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并发放国家统一标准的医疗保健卡。4.将医疗卫生服务过程中填写的健康档案相关记录表单,装入居民健康档案袋统一存放。农村地区可以家庭为单位集中存放保管。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的数据存放在电子健康档案数据中心。 镇卫生院(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站)、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辖区内常住居民,包括居住半年以上的户籍及非户籍居民
311 主动服务类 健康教育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二项:1.宣传普及《中国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试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公民健康素养促进行动。2.对青少年、妇女、老年人、残疾人、0~6岁儿童家长、农民工等人群进行健康教育。3.开展合理膳食、控制体重、适当运动、心理平衡、改善睡眠、限盐、控烟、限酒、控制药物依赖、戒毒等健康生活方式和可干预危险因素的健康教育。4.开展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哮喘、乳腺癌和宫颈癌、结核病、肝炎、艾滋病、流感、手足口病和狂犬病、布病等重点疾病健康教育。5.开展食品安全、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饮水卫生、计划生育、学校卫生等公共卫生问题健康教育。6.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防灾减灾、家庭急救等健康教育。7.宣传普及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 镇卫生院(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站)、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辖区内居民
312 主动服务类 预防接种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五条: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预防、控制的需要,制定传染病预防接种规划并组织实施。用于预防接种的疫苗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儿童的监护人应当相互配合,保证儿童及时接受预防接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2.《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三)根据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对适龄儿童进行常规接种。在部分省份对重点人群接种出血热疫苗。在重点地区对高危人群实施炭疽疫苗、钩体疫苗应急接种。根据传染病控制需要,开展乙肝、麻疹、脊灰等疫苗强化免疫、群体性接种工作和应急接种工作。
    3.《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8号)第八条: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预防接种工作。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预防接种单位 辖区内0~6岁儿童和其他重点人群
313 主动服务类 0~6岁儿童健康管理服务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四项:新生儿出院后1周内,医务人员到新生儿家中进行,同时进行产后访视。了解出生时情况、预防接种情况,在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地区了解新生儿疾病筛查情况等。观察家居环境,重点询问和观察喂养、睡眠、大小便、黄疸、脐部情况、口腔发育等。为新生儿测量体温、记录出生时体重、身长,进行体格检查,同时建立《0~6岁儿童保健手册》。根据新生儿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家长进行母乳喂养、护理和常见疾病预防指导。如果发现新生儿未接种卡介苗和第1剂乙肝疫苗,提醒家长尽快补种。如果发现新生儿未接受新生儿疾病筛查,告知家长到具备筛查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补筛。对于低出生体重、早产、双多胎或有出生缺陷的新生儿根据实际情况增加访视次数。新生儿满28天后,结合接种乙肝疫苗第二针,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随访。重点询问和观察新生儿的喂养、睡眠、大小便、黄疸等情况,对其进行体重、身长测量、体格检查和发育评估。满月后的随访服务均应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偏远地区可在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进行,时间分别在3、6、8、12、18、24、30、36月龄时,共8次。有条件的地区,建议结合儿童预防接种时间增加随访次数。服务内容包括询问上次随访到本次随访之间的婴幼儿喂养、患病等情况,进行体格检查,做生长发育和心理行为发育评估,进行母乳喂养、辅食添加、心理行为发育、意外伤害预防、口腔保健、中医保健、常见疾病防治等健康指导。在婴幼儿6~8、18、30月龄时分别进行1次血常规检测。在6、12、24、36月龄时使用听性行为观察法分别进行1次听力筛查。在每次进行预防接种前均要检查有无禁忌症,若无,体检结束后接受疫苗接种。为4~6岁儿童每年提供一次健康管理服务。散居儿童的健康管理服务应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集体儿童可在托幼机构进行。服务内容包括询问上次随访到本次随访之间的膳食、患病等情况,进行体格检查,生长发育和心理行为发育评估,血常规检测和视力筛查,进行合理膳食、心理行为发育、意外伤害预防、口腔保健、中医保健、常见疾病防治等健康指导。在每次进行预防接种前均要检查有无禁忌症,若无,体检结束后接受疫苗接种。对健康管理中发现的有营养不良、贫血、单纯性肥胖等情况的儿童应当分析其原因,给出指导或转诊的建议。对口腔发育异常(唇腭裂、高鄂弓、诞生牙)、龋齿、视力低常或听力异常儿童应及时转诊。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预防接种单位 辖区内0~6岁儿童
314 主动服务类 孕产妇健康管理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五项:孕12周前为孕妇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并进行第1次产前随访。孕16~20周、21~24周各进行1次随访,对孕妇的健康状况和胎儿的生长发育情况进行评估和指导。孕晚期健康管理。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在收到分娩医院转来的产妇分娩信息后,应于3~7天内到产妇家中进行产后访视,进行产褥期健康管理,加强母乳喂养和新生儿护理指导,同时进行新生儿访视。产后42天健康检查 镇卫生院(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站)、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辖区内居住的孕产妇
315 主动服务类 老年人健康管理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六项:每年为老年人提供1次健康管理服务,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 镇卫生院(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站)、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辖区内6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
316 主动服务类 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高血压、2型糖尿病)     1.《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七项:对辖区内3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每年在其第一次到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就诊时为其测量血压。对原发性高血压患者,每年要提供至少4次面对面的随访。对原发性高血压患者,每年进行1次较全面的健康检查,可与随访相结合。内容包括体温、脉搏、呼吸、血压、身高、体重、腰围、皮肤、浅表淋巴结、心脏、肺部、腹部等常规体格检查,并对口腔、视力、听力和运动功能等进行粗测判断。具体内容参照《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服务规范》健康体检表。
    2.《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八项:对工作中发现的2型糖尿病高危人群进行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建议其每年至少测量1次空腹血糖,并接受医务人员的健康指导。对确诊的2型糖尿病患者,每年提供4次免费空腹血糖检测,至少进行4次面对面随访。对确诊的2型糖尿病患者,每年进行1次较全面的健康体检,体检可与随访相结合。内容包括体温、脉搏、呼吸、血压、身高、体重、腰围、皮肤、浅表淋巴结、心脏、肺部、腹部等常规体格检查,并对口腔、视力、听力和运动功能等进行粗测判断。具体内容参照《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服务规范》健康体检表。
镇卫生院(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站)、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辖区内35岁及以上原发性高血压患者
317 主动服务类 重性精神疾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九项:在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纳入管理时,需由家属提供或直接转自原承担治疗任务的专业医疗卫生机构的疾病诊疗相关信息,同时为患者进行一次全面评估,为其建立一般居民健康档案,并按照要求填写重性精神疾病患者个人信息补充表。在随访评估的同时,根据患者的危险性分级、精神症状是否消失、自知力是否完全恢复,工作、社会功能是否恢复,以及患者是否存在药物不良反应或躯体疾病情况对患者进行分类干预。在患者病情许可的情况下,征得监护人与患者本人同意后,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可与随访相结合。内容包括一般体格检查、血压、体重、血常规(含白细胞分类)、转氨酶、血糖、心电图。 镇卫生院(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站)、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辖区内诊断明确、在家居住的重性精神疾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318 主动服务类 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对象资格确认     《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工作的通知》(国人口发〔2010〕29号):(四)服务机构和服务方式。 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各项服务由县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承担、同级医疗卫生机构配合参与。县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人员)不具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可委托同级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免费检查,按同等标准结算费用。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配合开展相关工作。县级人口计生部门负责确定当地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定点服务机构。 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由县级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牵头、医疗卫生机构配合参与,发挥计生流动服务车功能,派出服务人员在乡(镇)提供服务,乡级计划生育服务人员和村级计划生育专干配合实施。  镇卫生院(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站)、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符合生育政策、计划怀孕的农村夫妇,包括流动人口计划怀孕夫妇
319 主动服务类 孕妇经常性访视、咨询     《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做好对孕妇的经常性访视、咨询等服务工作。 镇卫生院(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站)、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孕妇
320 主动服务类 肺结核患者管理服务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一)筛查及推介转诊对辖区内前来就诊的居民或患者,如发现有慢性咳嗽、咳痰≥2周,咯血、血痰,或发热、盗汗、胸痛或不明原因消瘦等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在鉴别诊断的基础上,填写“双向转诊单”。推荐其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核病检查。1周内进行电话随访,了解是否前去就诊,督促其及时就医。(二)第一次入户随访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接到上级专业机构管理肺结核患者的通知单后,要在72小时内访视患者,具体内容如下(1)确定督导人员,督导人员优先为医务人员,也可为患者家属。若选择家属,则必须对家属进行培训。同时与患者确定服药地点和服药时间。按照化疗方案,告知督导人员患者的“肺结核患者治疗记录卡”或“耐多药肺结核患者服药卡”的填写方法、取药的时间和地点,提醒患者按时取药和复诊。(2)对患者的居住环境进行评估,告诉患者及家属做好防护工作,防止传染。(3)对患者及家属进行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4)告诉患者出现病情加重、严重不良反应、并发症等异常情况时,要及时就诊。
若72小时内2次访视均未见到患者,则将访视结果向上级专业机构报告。(三)督导服药和随访管理
1. 督导服药(1)医务人员督导:患者服药日,医务人员对患者进行直接面视下督导服药。(2)家庭成员督导:患者每次服药要在家属的面视下进行。2. 随访评估对于由医务人员督导的患者,医务人员至少每月记录1次对患者的随访评估结果;对于由家庭成员督导的患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在患者的强化期或注射期内每10天随访1次,继续期或非注射期内每1个月随访1次。(1)评估是否存在危急情况,如有则紧急转诊,2周内主动随访转诊情况。(2)对无需紧急转诊的,了解患者服药情况(包括服药是否规律,是否有不良反应),询问上次随访至此次随访期间的症状。询问其他疾病状况、用药史和生活方式。3.分类干预(1)对于能够按时服药,无不良反应的患者,则继续督导服药,并预约下一次随访时间。(2)患者未按定点医疗机构的医嘱服药,要查明原因。若是不良反应引起的,则转诊;若其他原因,则要对患者强化健康教育。若患者漏服药次数超过1周及以上,要及时向上级专业机构进行报告。(3)对出现药物不良反应、并发症或合并症的患者,要立即转诊,2周内随访。(4)提醒并督促患者按时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复诊。(四)结案评估 当患者停止抗结核治疗后,要对其进行结案评估,包括:记录患者停止治疗的时间及原因;对其全程服药管理情况进行评估;收集和上报患者的“肺结核患者治疗记录卡”或“耐多药肺结核患者服药卡”。同时将患者转诊至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转归评估,2周内进行电话随访,了解是否前去就诊及确诊结果。
镇卫生院(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站)、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辖区内确诊的常住肺结核患者。
321 主动服务类 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每年为65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1次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内容包括中医体质辨识和中医药保健指导。
(一)中医体质辨识
按照老年人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记录表前33项问题采集信息,根据体质判定标准进行体质辨识,并将辨识结果告知服务对象。
(二)中医药保健指导
根据不同体质从情志调摄、饮食调养、起居调摄、运动保健、穴位保健等方面进行相应的中医药保健指导。
镇卫生院(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站)、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辖区内6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
    在儿童6、12、18、24、30、36月龄时,对儿童家长进行儿童中医药健康指导,具体内容包括:
(一)向家长提供儿童中医饮食调养、起居活动指导;
(二)在儿童6、12月龄给家长传授摩腹和捏脊方法;在18、24月龄传授按揉迎香穴、足三里穴的方法;在30、36月龄传授按揉四神聪穴的方法。
镇卫生院(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站)、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辖区内常住的0~36个月常住儿童
322 主动服务类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     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4〕42号):新型职业农民是构成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中坚力量。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是深化农村改革、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重大举措,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着力解决新的历史条件下“谁来种地、怎样种好地”重大战略问题的必然要求,是发展现代农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战略选择。1.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培育新型职业农民作为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抓手,纳入“三农”工作总体部署,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强化工作落实。农业部门负责牵头协调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统筹制订并组织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和年度计划。
    2.《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做好2016年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通知》(皖农科〔2016〕51号):一、提高认识,压实责任。开展新型农民培训,培育一支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队伍,是加快农业调结构转方式促升级,推进农业转型发展、绿色发展、可持续发展和农业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举措,各地要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重要性。要以新型农民培训列入民生工程为契机,建立职责明确、分工负责的新型农民培训管理机制,逐级落实责任制。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配备专职人员,安排工作经费,确保培训工作顺利开展。
    3.《六安市2017年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实施办法》(六农〔2017〕17号):深入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和中央、省、市农业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以及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决策部署,坚持新发展理念,以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对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新要求为导向,以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构建现代农业三大体系为目标,以提升农民综合素质、职业技能和创业发展能力为核心,以改革创新为动力,推进教育培训、认定管理、政策扶持“三位一体”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制度体系建设,提高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质量和效益,着力培养一批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为现代生态农业强省建设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
镇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323 主动服务类 畜牧技术推广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九条:国务院农业、林业、畜牧、渔业、水利等行政部门(以下统称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全国范围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同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进行指导。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条:国家采取措施,培养畜牧兽医专业人才,发展畜牧兽医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事业,开展畜牧兽医科学技术知识的教育宣传工作和畜牧兽医信息服务,推进畜牧业科技进步。
镇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324 主动服务类 水产养殖技术推广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九条:国务院农业、林业、畜牧、渔业、水利等行政部门(以下统称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全国范围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同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进行指导。
    2.《渔业法》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养殖生产的技术指导和病害防治工作。
镇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325 主动服务类 新能源利用推广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第十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村地区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生态保护和卫生综合治理需要等实际情况,制定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因地制宜地推广应用沼气等生物质资源转化、户用太阳能、小型风能、小型水能等技术。                                    
2.《安徽省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第十七条:各级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应当协同农业、科技、环保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农作物秸秆的综合开发利用,示范推广秸秆气化技术。第十九条:各级农村能源技术推广机构进行农村能源技术试验,提供技术信息,开展技术指导,实行无偿服务;以技术转让、技术承包、技术设计等形式提供农村能源技术,实行有偿服务。
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推广太阳能等新能源利用,减少薪炭林的砍伐;鼓励和支持采取秸秆还田、免耕、等高耕作、轮耕轮作、间作套种等保土耕作方法,减少地表扰动。
镇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326 主动服务类 农机技术推广培训     《安徽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2013年修正)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化促进与农业机械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引导和扶持乡(镇)建立农业机械服务组织,做好乡(镇)的农业机械推广和服务工作。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农业机械的新机具、新技术的推广。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应当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无偿提供公益性农业机械技术的推广、培训等服务。 镇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 公民、法人和   其他社会组织
327 主动服务类 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技术推广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九条国务院农业、林业、畜牧、渔业、水利等行政部门(以下统称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全国范围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同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进行指导。
    2.《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到2020年化肥使用量零增长行动方案>的通知》(皖农土〔2015〕60号(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农委成立委领导任组长的化肥使用量零增长行动协调指导组,委内相关处、局和站负责同志为成员,省土壤肥料总站负责具体工作。各市、县(区、市)成立由农委(农业局)负责人任组长的推进落实领导小组,加强财政、农垦、劳改监狱部门的协调,推进各项措施落实。
镇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328 主动服务类 食用菌种质资源保护和良种选育、生产、更新、推广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62号)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食用菌种质资源保护和良种选育、生产、更新、推广工作,鼓励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 镇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329 主动服务类 种子信息、咨询、培训、良种良法技术等服务     《安徽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提供信息、咨询、培训、良种良法技术等服务 镇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330 主动服务类 动物疫病预防技术指导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根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设置的原则建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镇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
331 主动服务类 植物病虫害及农业灾害的预报、预防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十一条: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于公共服务机构,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二)植物病虫害、动物疫病及农业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防;
    2.《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植保方针,组织推广安全、高效农药,开展培训活动,提高农民施药技术水平,并做好病虫害预测预报工作。
镇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332 主动服务类 农业防灾、抗灾和灾后恢复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四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高农业防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做好防灾、抗灾和救灾工作,帮助灾民恢复生产,组织生产自救,开展社会互助互济;对没有基本生活保障的灾民给予救济和扶持。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六十三条: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修复毁损的农业生产设施,提供农业生产技术指导,尽快恢复农业生产;优先恢复供电、供水、供气等企业的生产,并对大型骨干企业恢复生产提供支持,为全面恢复农业、工业、服务业生产经营提供条件。
    3.《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60号)第四条: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县级以上减灾救灾委员会为本级人民政府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承担本级减灾救灾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镇政府、镇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333 主动服务类 绿色食品标志认证及续展材料转报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农业部令 2012年第6号)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扶持绿色食品生产,将其纳入本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支持绿色食品生产基地建设。第十一条:申请人应当向省级工作机构提出申请。第十八条 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有效期三年。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标志使用人应当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前向省级工作机构书面提出续展申请。省级工作机构应当在四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相关检查、检测及材料审核。初审合格的,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续展的决定。准予续展的,与标志使用人续签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合同,颁发新的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并公告;不予续展的,书面通知标志使用人并告知理由。 镇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334 主动服务类 省级示范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推荐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指导意见》(皖政办〔2015〕44号):(三)发展目标。按照 “一年打基础,三年见成效,五年大发展”的要求,大力培育各类联合体,力争用5年左右的时间,推动全省联合体建设上规模、上水平,努力实现联合体运行良好,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互促共赢,产业、要素和利益联接紧密,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日益明显的发展目标。2015年全面启动联合体培育工作,力争到2016年底,全省各类联合体达到1000个,其中省级示范联合体100个左右,成为引领全省农业产业化发展的骨干力量;力争到““十三五””末,全省各类联合体达到3000个,其中省级示范联合体500个左右,联合体带动能力进一步增强。 镇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335 主动服务类 省级专业示范村(乡、镇)初审转报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做好第十批省级一村一品专业示范村(乡镇)申报和省级一村一品专业示范村(乡镇)督查工作的通知》(皖农特函〔2017〕345号):(二)申报要求。申报采取自下而上的办法进行。请各市、直管县农委根据评选标准(附件2),结合本地资源优势和产业发展情况,精心筛选,严格把关,按标准申报。被认定为省美丽乡村建设中心村的优先申报。 镇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 各类农业产业化 经营主体
336 主动服务类 推荐参加农展会     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中国安徽(合肥)农业产业化交易会总体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16〕122号)展示国内外农业产业化新成果,打造全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交流与合作平台,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强农业产业化要素对接、市场拓展,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转型升级。                                                                                               
    2.《安徽省名优农产品绿色食品(上海)交易会组委会关于印发第十六届安徽省名优农产品绿色食品(上海)交易会总体方案的通知》(皖农展组〔2015〕1号)全文。
镇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 各类农业产业化 经营主体
337 主动服务类 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建设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采取措施,改善城乡居民的饮用水条件。
    2.《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水农〔2015〕306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是保障农村饮水安全的责任主体。
    3.《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38号)第五条第四款: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农村饮水安全的相关工作。
镇水利工作站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标签:
文件下载
政策咨询

如果您对该政策文件有疑问,可以拨打标题上方的电话咨询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