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奖补办法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霍邱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6-12-06 00:00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村集体组织、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农民群众以及社会各方面投资兴修小型水利工程的积极性,加快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步伐,促进农业农村稳定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的指导意见》(皖政[2013]66号),参照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主要原因:

(一)坚持政府主导。县级人民政府是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奖补工作的责任主体,实行县(市、区)长负责制。

(二)坚持统筹整合。统筹支持水利建设的各类资金和资源,整合用于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

(三)坚持民办公助。在充分尊重农民群众意愿提前下,坚持以村集体、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自筹资金、自主建设为基础,财政给予补助。

(四)坚持先建后补。以规划为引领,以奖补计划为指导,以考核为基础,以绩效为导向,实行多干多补,以奖代补,推进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

(五)坚持改革创新。落实管护责任,培育管护主体,引入竞争机制,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奖补等市场化方式支持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与管护。

第三条 财政奖补对象为自筹资金、自主建设小型水利工程的村集体、承包农户,以及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小型水库加固仍按原建设程序管理。

第四条 财政奖补范围为纳入全省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规划的小水库、水泵站、小水闸、中小灌区、塘坝、河沟、机电井、末级渠系等八类重点小型水利工程。

第五条 财政奖补资金来源主要是整合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治、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小农水重点县、“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和扶贫开发、现代农业发展、江淮分水岭综合治理等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以及省市县三级财政设立的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两类资金原则上各承担奖补任务的50%。

第六条 奖补标准及分担比例

(一)由项目资金承担的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任务,其补助标准及分担比例按相关项目的管理规定执行。

(二)由专项资金承担的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任务,原则上财政补助总量不超过工程总投资总额的50%(具体补助标准依据工程性质确定),省与市县财政各承担一半。其中市县分担部分,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分别由各市和各直管县承担,有条件的市对所属县(市、区)应给予必要的支持。市县财政补助标准由各市县自行确定。省级财政专项资金补助标准为:

1.小型泵站更新改造。对装机300千瓦以下的小型泵站更新改造,省级财政平均每千瓦补助2000元。

2.小型水闸加固、新建。加固小型水闸:小(一)型水闸,省级财政平均每座补助10万元;小(二)型水闸,省级财政平均每座补助5万元。新建小型水闸:小(一)型水闸,省级财政平均每座补助30万元;小(二)型水闸,省级财政平均每座补助15万元。

3、中小灌区(1-5万亩)。按灌区有效灌溉面积计算,省级财政平均每亩补助100元。

4.塘坝清淤扩挖。塘容5-10万立方的,省级财政平均每口补助4.5万元;1-5万立方的,省级财政平均每口补助2万元;0.5-1万立方的,省级财政平均每口补助0.5万元;0.5万立方以下的纳入市县财政补助。

5.河沟清淤整治。重点河沟)来水面积10-50平方公里),省级财政平均每条补助10万元;一般河沟(来水面积1-10平方公里),省级财政平均每条补助5万元。

6.机电井修复新建。修复机电井,省级财政平均每眼补助500元;新建机电井,省级财政平均每眼补助2000元。

7.末级农田灌溉渠系建设纳入项目建设补助及地方自筹。

第七条 财政奖补计划由省财政厅、省水利厅根据全省小型水利工程五年(2013-2017年)改造提升任务规划,分年度下达到各县(市、区),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分解落实到项目主管部门、乡镇,并报省、市财政和水利部门备案。

第八条 财政奖补的小型水利工程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对于项目资金补助建设的小型水利工程,要严格执行相关项目建设管理规定;对于专项资金补助建设的小型水利工程,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鼓励其自主建设,水利、财政等主管部门要加强技术指导和资金监管,确保工程安全、资金安全。

第九条 奖补工程验收考核由市级水利、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市级对验收考核结果负责,县级做好验收准备,省对市级验收考核结果进行抽查,并依据抽查结果确定验收考核等次。对抽查中发现与验收结果不相符的,以及不合格或者未能完成年度任务的,相应扣回其补助资金。

第十条 财政奖补专项资金下达。省财政安排的奖补专项资金,实行分批下达,年初先拨付70%,建设任务完成后,再拨付余款。

第十一条 财政奖补专项资金使用。县(市、区)要按省下达的奖补考核计划,根据工程类型和工程量,细化奖补内容与标准,统筹安排使用奖补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

第十二条 财政奖补专项资金支付。列入年度奖补考核计划的小型水利工程,应根据工程进度分期付款。奖补资金支付要严格实行报账制,并直接拨付到奖补项目申报实施主体成员或项目施工单位。

第十三条 财政奖补专项资金管理。省、市县(市、区)财政要按规定设立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并纳入年度预算。各县(市、区)小型水利工程奖补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

第十四条 奖补工程管理与养护。凡享受补助的小型水利工程(包括纳入项目管理的工程),必须及时登记造册,明确管理责任,并接受县(市、区)级以上财政、水利部门的管理。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护机制改革,引导建立小型水利工程管养专业化、市场化的社会服务组织,引入竞争机制,通过租赁、承包、托管等方式公开竞争,择优选择管护主体。支持农民合作社、种粮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承担小型水利工程运行管理,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五条 管护专项经费管理使用。各县(市、区)对从下达的农水项目和有关支农涉水项目工程经费中提取的管护资金,以及市、县设立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和维修养护专项经费,要加强管理,统筹安排,创新资金使用方式,采取政府购买服务、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小农水工程管护主体做好管护工作。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水利部门以及相关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奖补工作。

第十七条 各市、县(市、区)要根据本《办法》要求,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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