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邱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暂行办法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霍邱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6-11-24 00:00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霍邱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维护管理工作,建立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管、用长效机制,确保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正常运行,持续发挥效益。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的指导意见》(皖政〔2013〕66号)和《安徽省小型水利工程投资、建设和管护改革实施办法》(皖政办〔2014〕100号),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境内由国家、地方各级政府和村集体投资兴建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即除国有水管单位管理范围以外的小水库、小泵站、小水闸、渠道、堤防、中小灌区、塘坝、河沟、机电井、末级渠系等小型水利工程。

第三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县内跨乡镇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管护责任主体是工程分部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乡镇内跨行政村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管护责任主体是该乡镇人民政府,村内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管护责任主体是该行政村村民委员会。

第二章   管护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  县成立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工作领导组,负责部署、指导全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工作。领导组组长由县委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县水务、财政、农业、国土、公安、审计、发展改革、物价、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等单位负责人为领导组成员,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水务局。

    第五条  县水务部门主要职责:负责指导乡镇(经济开发区)、村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工作;负责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办法的修订、完善,工程管护标准、考核办法及规范化合同文本的制定;牵头组织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工作的检查、考核。

第六条  县财政部门主要职责:负责筹集县级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专项资金;审核、拨付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奖补经费;监督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经费的使用。

第七条  县农业部门主要职责:负责对管护经费中涉及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的监督管理工作,配合水务、物价等部门监管水价的执行。                   

第八条  县国土部门主要职责:负责落实小型农田水利

工程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组织调处用地权属纠纷,依法查处非法侵占水利工程用地或改变水利工程及保护区域内土地使用性质的各类案件。               

第九条  县公安部门主要职责:负责依法查处破坏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违法案件,其派出机构按照管理权限,依法打击辖区内破坏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违法行为。

第十条  县审计部门主要职责:负责依法对县、乡镇、村等各级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一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主要职责: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是其辖区内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落实本级直管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的具体事宜;部署、指导、督促所辖村正确开展村以下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工作;测算、编报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经费,筹集本级管护经费;协调处理其辖区内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权属纠纷、水事矛盾、水工程侵权事件等。

第十二条  各行政村村民委员会主要职责:负责组织落实本村范围内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管护工作,包括筹集村级管护经费,落实管护主体,制定管护细则,建立工程管护档案等。

第三章   管护模式

第十三条  各地的工程管护责任主体可依据实际情况以及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特点,因地制宜,选择或创新小型水利工程管护模式: 

(一)聘请管护员专职管护。由工程管护责任主体将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范围、内容、管护标准、管护期、报酬、职责、考核办法等张榜公布,采用竞争上岗的方式,公开竞聘管护员,签订管护责任书。管护员上岗后履行管护职责,并接受工程管护责任主体和受益群众的监督。

(二)承包、租赁经营兼管护。对有条件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工程管护责任主体可采用发包、租赁经营权等形式,选择工程的承包租赁者。承包租赁者即为该工程的管护主体,承包租赁合同中应明确工程管护的内容,要求承包租赁者在依法经营的同时,负有对工程进行日常管理、安全运行、维修养护的责任与义务,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护,并接受发包方和受益群众的监督。

三)专业化管护公司管护。鼓励各地培育建立专业化管护公司。工程管护责任主体可将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通过招标方式委托给专业化管护公司管护,双方签订管护合同,实行物业化管理。管护公司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护,并接受发包方和受益群众的监督。

(四)水利专业合作社管护。已成立水利专业合作社或有条件新成立水利专业合作社的地方,工程管护责任主体可将水利专业合作社服务区域内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委托水利专业合作社进行管护,双方签订管护责任书。水利专业合作社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护,并接受委托方和受益群众的监督。

(五)农民用水户协会管护。已成立农民用水户协会或有条件新成立农民用水户协会的地方,工程管护责任主体可将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委托农民用水户协会进行管护,双方签订管护责任书。农民用水户协会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护,并接受委托方和受益群众的监督。

(六)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管护。有集中连片耕地流转给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地方,工程管护责任主体可将流转片区内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委托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统一管护,双方签订管护责任书。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护,并接受委托方和受益群众的监督。

(七)各地也可结合本地小型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实际情况,创新其他管护模式。无论采用何种模式,根据相关政策,都同样享有国家资金扶持的权利。

第四章   管护资金的筹集、管理与使用

    第十四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管护资金本着“政府主导,农户参与,市场运作,创新机制”、“谁受益,谁承担”、“以工程养工程”等原则,采取各级财政奖励补贴、工程水土资源收益补充、受益群众筹资适当分担等多种形式筹集。

其来源主要有: 

(一)上级财政下达的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专项经费。

(二)县财政设立的小型水利工程管护专项补助资金。

(三)按皖政〔2013〕66号文要求, 由县财政负责从水务、财政、农委、国土、发展改革、扶贫等部门实施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建设总投资中按1%提取的建后维修养护基金。

(四)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中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护资金。

(五)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水土资源开发利用的收益资金。

    (六)受益群众的自筹资金。

(七)社会各界的捐献赞助资金。

第十五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资金实行分级管理。上级下达及县级筹集的管护资金由县财政专户管理,乡镇及乡镇以下筹集的管护资金由乡镇财政专户管理。管护资金可结转下年滚存使用。

    第十六条  公益性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经费以财政奖补资金为主,其他资金为辅;经营性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经费以经营者投入为主,财政资金予以适当奖补(奖补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公益性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工作财政奖补资金实行项目申报制。各乡镇人民政府于每年9月底前编制完成次年度公益性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工作财政奖补资金申报计划,上报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工作领导组办公室;领导组办公室会同县财政局于当年11月底前完成审核,并汇总编制县级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工作财政奖补方案,上报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工作领导组;领导组于当年年底前研究完成审批,并下达次年度县级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工作财政奖补资金计划

    第十八条  列入县级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工作财政奖补计划内的工程项目,要在每年3月底前达到工程管护验收标准;4月底前,由乡镇人民政府会同所在水务分局逐项目进行初验;10月底前,由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工作领导组组织县水务、财政等部门按50%比例抽验合格后,于当年年底前兑现财政奖补资金。

第五章   奖惩措施

    第十九条  对在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将由县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挥部纳入年度农建工作“丰蓼杯”表彰范围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  各级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单位、管护组织及工程专管人员,有下列(一)、(二)款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从下年度管护奖补资金中扣除一定比例,作为经济处罚;有下列(三)、(四)款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单位和人员按管理权限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建立管护制度或者未按照管护制度做好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工作的;

(二)发现破坏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制止的,发现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理也不及时报告的;

(三)单位或个人弄虚作假,骗取、套取管护资金或者将管护资金截留挪用的;

(四)其他不履行和不正确履行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职责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对破坏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违法行为,由县公安部门或其派出机构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霍邱县水务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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