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泽朴代表:
您在县十八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建设城西湖军垦纪念塔的建议》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对于建立纪念设施问题,党中央、国务院一贯坚持从严控制原则。1988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重申严格控制建立纪念设施的通知》(中办发〔1988〕9号)明确规定:建立纪念设施必须从严控制。今后,非经党中央、国务院特许,不得再新建个人纪念馆和设立个人故居。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正在建立和已经建立的纪念馆不得再扩建。未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也不得修建任何历史事件的纪念设施和个人塑像、纪念碑、纪念亭等。对在世的人,一律不准建任何个人纪念设施。1996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建立纪念设施有关规定的通知》也明确要求:建立纪念设施必须报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未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不得新建个人纪念馆和设立个人故居,也不得在公共场所、公共区域修建任何历史事件的纪念设施和个人塑像、纪念碑、纪念亭等。各地区对建立纪念设施问题,要按照中央的要求从严把关。对违反中央规定擅自建立纪念设施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对有关人员要追究责任并作出严肃处理。
综上所述,关于您所提的建议事项,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纪念设施问题的有关规定要求,不建议建设城西湖军垦纪念塔。
感谢您对烈士褒扬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欢迎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或建议。
办复类别:C
联系人:王凌云
联系电话:15956468339
2025年8月27日
抄送:县人大办、县政府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