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国丽代表:
您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一届霍邱县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提出的《关于代缴农村籍60周岁以上退役军人每年医保费用的建议》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首先,根据《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皖退役军人发〔2023〕4号 )文件第一章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的优抚对象,是指下列人员:(一)残疾退役军人;(二)在乡复员军人;(三)参战退役军人;(四)参试退役军人;(五)带病回乡退役军人;(六)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七)烈士老年子女。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将在本辖区领取国家定期生活补助金的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纳入本实施办法适用人员范围。由此可见,以上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未明确将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纳入适用人员范围。
其次,近两年中央和省级财政每年下达我县优抚医疗保障资金500万元左右,此笔资金目前勉强能够保障以上实施办法中优抚对象的参保及后续医疗补助发放等。截至目前,我县现有享受待遇的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4600多人,按照2023年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标准380元/人/年,全年需要代缴医保资金170多万元。同时,按照参保标准及人员数量每年递增的实际情况,此笔资金每年将都会继续增加。
再次,基于目前优抚医疗政策规定及我县财政实际状况,暂不具备将我县4600多位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的参保资金纳入县财政保障的条件。
综上所述,我县暂不具备为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代缴城乡居民医保的条件,但考虑到这类优抚对象普遍年纪大,医药费花费较大的实际情况,今后我们会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大力开展困难退役军人关爱帮扶工作,尽力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
感谢您对退役军人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欢迎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或建议。
办复类别:C
联系人:王凌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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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