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28 | 5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行政处罚 | 对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处罚 | 《烈士褒扬条例》第三十八条: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1、立案责任:退役军人事务局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 2、调查取证责任:进行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予以限期整改,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对应当予以取缔而没有取缔的。 4、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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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9 | 6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行政处罚 | 对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处罚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八条: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立案责任:退役军人事务局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 2、调查取证责任:进行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予以限期整改,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对应当予以取缔而没有取缔的。 4、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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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0 | 7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行政处罚 | 对抚恤优待对象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对抚恤优待对象冒领抚恤优待待遇的处罚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九条:抚恤优待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二)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三)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 1.立案责任:发现对抚恤优待对象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对应当予以取缔而没有取缔的。 4、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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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抚恤优待对象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处罚 | |||||||||
对抚恤优待对象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处罚 | |||||||||
2531 | 8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行政处罚 | 对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对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处罚 |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第五十条: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二)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三)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 | 1、立案责任:安置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拒绝接收退役士兵或无故拖延安置计划或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的单位 2、调查取证责任:对此单位进行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予以限期整改,决定给予该单位行政处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对应当予以取缔而没有取缔的。 4、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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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处罚 | |||||||||
对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