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邱县退役军人局清单即时动态调整情况表
序 号 |
事项 名称 |
办理依据 |
调整 类型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 |
退役军人 就业创业 扶持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三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 应当加强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宣传、组织、 协调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采取退役军人专场招聘会等形式,开展就 业推荐、职业指导,帮助退役军人就业。”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建设或者与社会共建的创 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应当优先为退役军人创业提供服务。有条件 的地区可以建立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为退役军人提供 经营场地、投资融资等方面 2.《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 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6 号)第二条第五款:“强化就 业服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设立退役军人窗口或实行退役军人优 先制度,为其提供便捷高效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至少组 织 2 次退役军人专场招聘活动,为其就业搭建平台。国家鼓励专业人 力资源企业和社会组织为退役军人就业提供免费服务。” |
规范实 施依据 |
根据 2024 年 9 月 1 日施行的《退役军人安置条例》,增加 1 条办理依据。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第六十六条:国家采取政府推动、市场引导、 社会支持相结合的方式,鼓励和扶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以逐月领取退 役金、 自主就业、复员方式安置的退役军人,按照规定享受相应就业创 业扶持政策。 |
2 |
退役军人 职业教育 和技能培 训 |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依托和支持 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专业培训机构等教育资源, 为退役军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退役军人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需要就 业创业的,可以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等相应扶持政策。 军人退出现役,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需求组织其免费参加职 业教育、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 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推荐就业。” 《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退役军人部发 〔2018〕26 号)第一条第三款:“加强退役后职业技能培训。引导退 役军人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退役后可选择接受一次免费(免学杂 费、免住宿费、免技能鉴定费)培训,并享受培训期间生活补助。” 教育培训期限一般为 2 年,最短不少于 3 个月。督促指导承训机构突 出提高社会适应能力和就业所需知识及技能,按需求进行实用性培训, 开展“订单式”“定向式”“定岗式”培训,推进培训精细化、个性 化。坚持谁培训、谁推荐就业,压实目标责任,提高就业成功率。 |
规范实 施依据 |
增加 1 条办理依据。 《退役军人事务部等 7 部门关于全面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 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1〕53 号):引导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积极参 加职业技能培训,退役后可选择接受一次免费(免学杂费、免住宿费、 免技能鉴定费)培训,并享受培训期间生活补助。 |
3 |
优抚对象 荣誉激励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 年 8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 413 号公布,根据 2019 年 3 月 2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五条:国务院退 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国家机 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军人抚恤优待责任 |
规范实 施依据 |
根据 2024 年 10 月 1 日公布修订后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设定依据修 改为:第 1 条实施依据修改为:《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2004 年 8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 413 号 公布,根据 2011 年 7 月 29 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军 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 2019 年 3 月 2 日《国务院 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2024 年 8 月 5 日中华人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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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义务。 2.退役军人事务部《光荣牌悬挂服务管理工作规定(试行)》(退役 军人部发〔2019〕50 号)第六条第三款: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承 担光荣牌悬挂和服务管理具体事务性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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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 788 号第三次修订) 第五条: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 抚恤优待工作。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部门、地方 各级有关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
4 |
协同组织 《烈士光 荣证》颁 授仪式 |
《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 718 号)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每年在烈士纪念日举行颁授仪式,向烈士遗属颁授烈士证书。 |
规范实 施依据 |
《烈士褒扬条例》(2011 年 7 月 26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01 号公布 根据 2019 年 3 月 2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第一次修订 根据 2019 年 8 月 1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烈士褒扬条例〉 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2024 年 9 月 2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91 号第三次修订)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在烈士纪念日举 行颁授仪式,向烈士遗属颁授烈士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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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士、因 公牺牲军 人、病故 军人的子 女、兄弟 姐妹优先 批准服现 役优待政 策咨询服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 年 8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 413 号公布,根据 2019 年 3 月 2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八条:因公 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征兵 条件的,优先批准服现役。 2.《烈士褒扬条例》(2011 年 7 月 26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01 号公布,根据 2019 年 8 月 1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烈士褒扬条例〉 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烈士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 且符合征兵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批准其服现役。烈士的子女符 |
规范实 施依据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 年 8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 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 413 号公布,根据 2011 年 7 月 29 日《国 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第一次 修订,根据 2019 年 3 月 2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 二次修订,2024 年 8 月 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 央军事委员会令第 788 号第三次修订)第四十条:烈士、因公牺牲军人、 病故军人的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军人子女,本 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征兵条件的,优先批准服现役;报考军队文职人员 的,按照规定享受优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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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 |
合公务员考录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为公务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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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烈士褒扬条例》(2011 年 7 月 26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01 号公布 根据 2019 年 3 月 2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第一次修订 根据 2019 年 8 月 1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烈士褒扬条例〉 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2024 年 9 月 2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91 号第三次修订)第二十七条 烈士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应征并且 符合征兵条件的,优先批准其服现役;报考军队文职人员的,按照规定 享受优待。烈士子女符合公务员考录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为 公务员。 |
6 |
烈士纪念 爱国主义 教育活动 接待服务 |
1.《烈士褒扬条例》(2011 年 7 月 26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01 号公布,根据 2019 年 8 月 1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烈士褒扬条例〉的 决定》修订)第五条第二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宣传烈士事迹作为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培养公民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 精神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多种 形式纪念烈士,学习、宣传烈士事迹。 2.《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 47 号) 第十三条: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配备具备资质的讲解员。和管 理单位应当向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确认烈士 纪念设施不动产权属。 3.《烈士安葬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 46 号)第十四条: 在清明节等重要节日和纪念日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组 织开展烈士纪念活动,祭奠烈士。 |
规范实 施依据 |
一、《烈士褒扬条例》(2024 年 9 月 2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91 号第三次修订)第五十三条:加强烈士事迹和精神的宣传、教育。各 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宣传、弘扬烈士事迹和精神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 设的重要内容,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二、《烈士 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2013 年 6 月 27 日民政部令第 47 号公布,2022 年 1 月 24 日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 6 号修订)第二十四条:烈士纪念设施 保护单位和管理单位应当协助配合机关、团体、乡村、社区、学校、企 事业单位和军队有关单位开展烈士纪念日公祭活动和其他纪念活动,维 护活动秩序,提高服务水平。第二十五条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和管 理单位应当为烈士亲属和社会公众日常祭扫和瞻仰活动提供便利,创新 服务方式,做好保障工作,推行文明绿色生态祭扫。烈士纪念设施保护 单位和管理单位应当配合接待异地祭扫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 作主管部门妥善安排祭扫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自行前往异地祭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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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烈士亲属提供服务保障。三、《烈士安葬办法》(2013 年 4 月 3 日民 政部令第 46 号公布,2022 年 11 月 30 日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 8 号修订) 第十八条 在烈士纪念日等重要纪念日和节日时,机关、团体、学校、 企业事业单位和军队有关单位应当组织开展烈士纪念活动,祭奠缅怀烈 士,弘扬英烈精神。烈士陵园、烈士集中安葬墓区的保护单位及所在地 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对前来祭扫的烈士遗属和社会群众,应 当做好接待服务工作。 |
7 |
烈士纪念 设施免费 开放 |
《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 718 号)第二十八条:烈士纪念设施 应当免费向社会开放。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健全管理工作规范,维护纪念烈士活动的 秩序,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
规范实 施依据 |
《烈士褒扬条例》(2024 年 9 月 2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91 号第三次修订)第三十七条:烈士纪念设施应当免费向社会开放,供公 众瞻仰、悼念烈士,开展纪念教育活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健 全管理工作规范,维护纪念烈士活动的秩序,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烈 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2013 年 6 月 27 日民政部令第 47 号公布, 2022 年 1 月 24 日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 6 号修订)第十九条:烈士纪念设 施应当免费向社会开放。 |
8 |
重点优抚 对象政策 咨询服务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令第 709 号)第二条:中国人民解放 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 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本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条例的 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
规范实 施依据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第 788 号令)第二条: 军人、服现役和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病故军人遗属、军人家属、退役军人,是本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
9 |
烈士安葬 服务 |
《烈士安葬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 46 号)第二条:烈士 在烈士陵园或者烈士集中安葬墓区安葬。烈士陵园、烈士集中安葬墓 区是国家建立的专门安葬、纪念、宣传烈士的重要场所。第五条:烈 士安葬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举行烈士安葬仪式。 |
规范实 施依据 |
《烈士安葬办法》(2022 年 11 月 3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 令第 8 号修订)第二条:烈士应当在烈士陵园或者烈士集中安葬墓区安 葬。 烈士陵园、烈士集中安葬墓区是国家建立的专门安葬、纪念、宣传烈士 的重要场所,受法律保护。第六条:烈士安葬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应当举行庄严、肃穆、文明、节俭的烈士安葬仪式。 |
10 |
符合条件 的退役军 人配偶子 女随调随 迁服务 |
根据 2024 年 9 月 1 日施行的《退役军人安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 787 号)第五十六条: 以转业、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方式安置的退役军官和以逐月领取退 役金、安排工作方式安置且符合家属随军规定的退役军士,其配偶可 以随调随迁,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以转业、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 方式安置的退役军官身边无子女的,可以随调一名已经工作的子女及 其配偶。 |
新增 |
根据 2024 年 9 月 1 日施行的《退役军人安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 787 号)第五十六条:以转 业、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方式安置的退役军官和以逐月领取退役金、 安排工作方式安置且符合家属随军规定的退役军士,其配偶可以随调随 迁,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以转业、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方式安置的 退役军官身边无子女的,可以随调一名已经工作的子女及其配偶。 |
霍邱县退役军人局调整清单事项情况表
序 号 |
事 项 类 型 |
事项 名称 |
子 项 |
实施依据 |
调整 类型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 |
行 政 确 认 |
由退役军人 事务部门负 责的伤残抚 恤人员残疾 等 级 评定 和 调整,补换伤 残证件 |
无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 年 8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 413 号公布根据 2011 年 7 月 29 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 会关于修改<人抚恤优待条例> 的决定》修订以国务 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 602 号发布根据 2019 年 3 月 2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二 十四条第三项: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性质的认定和残 疾等级的评定权限是:(三)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政 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需要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 残疾等级的,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和 评定。第二十五条: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及时 评定残疾等级,退出现役后或者医疗终结满 3 年后,本 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 级,有档案记载或者有原始医疗证明的,可以评定残疾 等级。现役军人被评定残疾等级后,在服现役期间或者 |
规范 |
根据 2024 年 10 月 1 日公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 1 条实施依据 修改为:《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 年 8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 413 号公布,根据 2011 年 7 月 29 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 第一次修订,根据 2019 年 3 月 2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 定》第二次修订,2024 年 8 月 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 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 788 号第三次修订)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 项: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军士需 要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 部门认定和评定。 第二十九条: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退出现役后, 本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应当及 时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凭原始档案记载及原始病历能够证明服现役 期间的残情和伤残性质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的,可以评定残疾等级。 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或者因体内残留弹片致残,符合残疾等级评定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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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出现役后残疾情况发生严重恶化,原定残疾等级与残 疾情况明显不符,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 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可以重新评定残疾等级。2.《伤 残抚恤管理办法》 (2007 年 7 月 31 日 民政部令第 34 号公布根据 2013 年 7 月 5 日《民政部关于修改〈伤残 抚恤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2019 年 12 月 16 日退役 军人事务部令第 1 号修订)第六条申请人(精神病患者 由其利害关系人帮助申请,下同)申请评定残疾等级, 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及时 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 出具书面意见并加盖单位公 章,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户籍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 人事务部门审查。没有工作单位的或者以原致残部位申 请评定残疾等级的,可以直接向户籍地县级人民政府退 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第七条申请人申请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供以下真实确 切材料:书面申请,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复印件,退 役军人证(退役军人登记表)、人民警察证等证件复印 件,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 申请新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交致残经过证明和医疗 诊断证明。致残经过证明应包括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执 行公务证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协议书、民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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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的,可以补办评定残疾等级。军人被评定残疾等级后,在服现役期间 或者退出现役后原致残部位残疾情况发生明显变化,原定残疾等级与残 疾情况明显不符,本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 其监护人)申请或者军队卫生部门、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 门提出需要调整残疾等级的,可以重新评定残疾等级。申请调整残疾等 级应当在上一次评定残疾等级 1 年后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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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医疗事故鉴定书等证明材料;抢救和保护国家 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或者为维护社会治安同犯罪分 子斗争致残证明;统一组织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 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应包括 加盖出具单位相关印章的门诊病历原件、住院病历复印 件及相关检查报告。 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交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 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档案记载是指本人档案中所在部 队作出的涉及本人负伤原始情况、治疗情况及善后处理 情况等确切书面记载。职业病致残需提供有直接从事该 职业病相关工作经历的记载。医疗事故致残需提供军队 后勤卫生机关出具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原始医疗证明 是指原所在部队体系医院出具的能说明致残原因、残疾 情况的病情诊断书、出院小结或者门诊病历原件、加盖 出具单位相关印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申请调整残疾等 级,应当提交近 6 个月内在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就诊病 历及医院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第八条县级人民政府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对,对材料 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补充 材料。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经审查认为申请 人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在报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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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应当填写《残疾 等级评定审批表》,并在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 签发《受理通知书》,通知本人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 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对属于因 战因公导致的残疾情况进行鉴定,由医疗卫生专家小组 根据《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出具残疾等级医学鉴 定意见。职业病的残疾情况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 人事务部门指定的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作 出;精神病的残疾情况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 务部门指定的二级以上精神病专科医院作出。 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 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对申请人拟定残疾等 级,在《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 连同其他申请材料,于收到医疗卫生专家小组签署意见 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一并报送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 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人员,经审查认为不符 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或者经医疗卫生专家小组鉴定 达不到补评或者调整残疾等级标准的,应当根据《军人 抚恤优待条例》相关规定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 人事务部门。对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外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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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或者经 医疗卫生专家小组鉴定达不到新评或者调整残疾等级 标准的,应当填写《残疾等级评定结果告知书》,连同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退还申请人或者所在单位。第九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报送的材料 审查后,在《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 盖印章。 对符合条件的,于收到材料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将 上述材料报送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不符 合条件的,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人员,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相关规定上报省级人民政府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 ) 项以外的人员,填写《残疾等级评定结果告知书》,连 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逐级退还申请人或者其所在单 位。《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 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发〔2018〕17 号) 一、现行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国务 院机构改革方案》确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 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的,在有关行政法规规定尚未修改或 者废止之前,调整适用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由组建后的 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相关职责尚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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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到位之前,由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继续 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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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他 权 力 |
确定市级烈 士纪念设施 并报市政府 批准 |
无 |
1.《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2022 年 1 月 24 日 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 6 号修订)第九条:申报地方各级 烈士纪念设施,由拟核定其保护级别的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 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在公布后二十个工作日内 报上一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备案。 2.《烈士褒扬条例》第二十七条地方各级烈士纪念设施,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报本级人 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 部门备案。 |
修改事 项 名 称、规 范依据 |
根据《烈士褒扬条例》,此项更名为:确定设区的市级烈士纪念设施并 报市政府批准。 依据调整为: 1.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2013 年 6 月 27 日民政部令第 47 号公布, 2022 年 1 月 24 日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 6 号修订)第七条 国家对烈士 纪念设施实行分级保护,根据其纪念意义、建设规模、保护状况等可分 别确定为:(一)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二)省级烈士纪念设施;(三) 设区的市级烈士纪念设施;(四)县级烈士纪念设施。 2.《烈士褒扬条例》(2011 年 7 月 26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01 号公布 根据 2019 年 3 月 2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第一次修订 根据 2019 年 8 月 1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烈士褒扬条例〉 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2024 年 9 月 2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91 号第三次修订) 第三十三条 对烈士纪念设施实行分级保护,根据纪念 意义、建设规模、保护状况等氛围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省级烈士纪念 设施、设区的市级烈士纪念设施和县级烈士纪念设施。地方各级烈士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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念设施,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 府批准后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