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政〔2012〕2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霍邱县拥军优属实施细则》经2012年5月18日县十六届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霍邱县人民政府
2012年5月18日
霍邱县拥军优属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拥军优属工作,增强军政军民团结,促进国防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安徽省拥军优属条例》、《六安市拥军优属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依法履行拥军优属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应加强对拥军优属工作的领导,把拥军优属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保障拥军优属工作所需的经费。
第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依法落实各项拥军优属政策,关心支持驻军部队建设,维护军人及优抚对象合法权益。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照规定的职责,主管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拥军优属工作。
第六条 全县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得向部队集资、摊派。
第七条 军用机动车辆通过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桥梁、渡口、城县道路,以及在各类停车场停放,免交通行费和停车费。
第八条 县教育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从师资、教材、场地等方面帮助驻军搞好军地两用人才的培训,在技能等级鉴定上,应当对部队参训人员优先办理,并按规定减收费用。
第九条 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军队离休退休人员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乘坐火车、轮船、长途汽车,优先购票;残疾军人按照规定减价优待,参观纪念馆、博物馆、公园,免购门票。
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军队离休人员凭证免费乘坐县内公共汽车;在公共停车场所停放自行车等交通工具,免交停车费。
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
第十条 全县车站、码头、医院等服务行业,应当设立军人、优抚对象优先优质服务标志。
第十一条 优抚经费必须及时发放给优抚对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截留、挪用。
第十二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属享受县、乡镇人民政府优待。优待标准和优待面按政策规定执行。
实行优待金以县社会统筹制度。鼓励通过社会捐赠、赞助等形式,筹集拥军优属保障资金,解决优抚对象特殊困难.
农村义务兵入伍前承包的土地、山林等,服役期间应予保留,并免除乡、村规定的负担。
第十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妥善解决优抚对象的生活、住房、医疗等困难,扶持优抚对象发展生产,改善生活。对缺乏劳动力的农村优抚对象,乡镇村应当安排劳力,帮助收、种农作物。
第十四条 随军随调的现役军人家属,符合调动安置条件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办理手续,县公安部门应优先为其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第十五条 残疾军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军队离休退休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医疗待遇。
第十六条 金县各用人单位在劳动用工制度改革时,对优抚对象应予照顾。
在征兵、招聘、录用时,对烈士子女和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取.
第十七条 分居两地的现役军人配偶,其所在单位应当在安排工种、班次方面给予照顾;对按规定探亲的,应安排假期,准予报销路费,假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第十八条 现役军人子女、异地安置的转业军官子女和烈士子女入托入园上学,应予优先安排,不得收取国家和省市规定外的费用。烈士子女、夫妻双方均为海、边防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需到监护人所在地公办学校借读的,应就近安排,免收转学、借读费用。
烈士子女报考高等院校、中等学校,按规定加分;残疾军人子女和退出现役的军人报考高等院校、中等学校,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优待。
第十九条 农村优抚对象申请自建住房时;乡镇人民政府按规定优先安排宅基地。
第二十条 县人民政府对退出现役的军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安置。安置工作应当做到公开、公平、合理。
符合安置的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由县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自谋职业的,由县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
第二十一条 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持县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部门核发的自谋职业证明材料,到县税务部门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手续,享受税收优惠。
第二十二条 保障军队离休退休人员的政治、生活待遇。随迁配偶和子女就业、上学,应优先安排。
第二十三条 对在拥军优展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荣立一、二、三等功和优秀士兵的现役军人,分别按不低于1000 元、600元、300元、100元的标准奖励其家属.军属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对立功受奖军人家庭应派员到家慰问。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规定拒绝接收安置退出现役军人的,由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1万元至3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所称优抚对象,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复员退伍军人、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