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通过新闻发布做好我省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安排的通知》(皖政办秘〔2014〕40号)精神,为做好我县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工作,经县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工作的重要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市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新闻发布制度建设有关规定,各部门要结合我县实际,充分认识做好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重点领域政府信息新闻发布工作摆上重要日程,充分发挥新闻发布的平台作用,增强我县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主动性和权威性,提升政府公信力,满足社会公众的信息需求,把我县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工作逐步纳入规范化、制度化、专业化轨道。
二、明确当前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工作的重点领域
当前,全县要进一步深化重点领域的信息公开。继续大力推进机构改革、廉政建设、政务公开、财政资金管理、保障房建设、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涉企收费、征地拆迁、医疗服务、计生政策、教育招生、就业形势、社会保险、重点工程建设、公共资源配置监管、农村工作、水利建设、交通秩序、文化事业、社会救助、城市规划、旅游发展、棚户区改造等方面新闻发布工作,主动发布各项工作的政策、做法、实际效果等,正面引导舆论,增进社会对政府工作的认同度,提升公信力。
根据县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县政务公开办会同县电子政务办从2016年第二季度起,组织县编办、县财政局、县住建局(人防办)、县市场监管局、县环保局、县安监局、县发改委(物价局)、县国土局、县卫计委、县教育局、县人社局等重点领域信息公开牵头部门,举办系列新闻发布会。其他相关部门要积极与牵头部门对接,主动提供新闻发布补充材料,配合完成新闻发布工作。
三、建立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工作机制
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新闻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机制,突出权威解读、权威发布、权威回应。
(一)建立信息发布的工作机制。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县政务公开办和县电子政务办具体承办,各牵头部门负责具体发布,并在部门内部确定工作机构,明确责任人,逐步形成较为完善的新闻发言人工作机制。
县电子政务办要在政府网站开设专栏,及时公告新闻发布信息,并根据县政府办公室安排,做好相关服务工作。(二)确定新闻发言人和联络员。各相关部门要确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分管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并保持相对稳定,名单确定后报县政务公开办和县电子政务办备案。各相关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络员具体负责舆情的收集、研判工作。(三)实行定时发布和临时发布相结合。
定时发布:各相关部门要制订年度新闻发布计划,并报县政务公开办和县电子政务办,原则上每季度举办一次新闻发布会,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带头发布。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县政务公开办会同县电子政务办统一安排部署,确定各相关部门新闻发布顺序及主题,并在县政府网站公告。
临时发布:各相关部门要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等重要会议内容、重大决策部署和公众关注热点问题等,及时向县政府分管领导请示新闻发布意向。县政务公开办和县电子政务办也可根据工作情况,向各部门主动提出临时新闻发布建议。
对于突发事件、重大灾害以及其他重要事件的应对、处理、进展、结果等政府信息,以及需要部门对虚假、不实、负面信息进行澄清的,按归口管理的原则,各相关部门报参与事件处理的县领导批准,在授权范围内按发布口径及时、准确对外发布。
四、规范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工作
(一)严格审查程序。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召开新闻发布会后,各相关发布部门应将新闻发布稿报送县政府分管副主任审核同意,并填报《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会申请表》(附后)报送县政务公开办和县电子政务办,由两家协商安排新闻发布会时间。
在公开信息前要依法依规按程序对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新闻发布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各相关部门的新闻发布会应统一归口管理,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安排新闻发布会。
(二)正确引导舆论。各相关部门要密切关注涉及党和政府重要工作部署、关系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政务舆情,认真确定主题,精心准备,及时发布,确保在回应质疑、澄清事实、应对突发事件等方面不失声、不缺位。
对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或专业性比较强的政策性信息及相关重要信息,要加强舆情风险评估,制定信息发布、解读和回应的整体方案。公开前,要同步考虑相应解读事宜,准备解读预案及通俗易懂的解读材料;公开时,同步配发解读材料,及时组织专家进行科学解读、阐释,增进公众对政府工作的了解和理解。
(三)加强监督检查。要将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工作列入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县政务公开办、电子政务办将切实加强新闻发布工作的网上监测,适时对不履行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义务的部门开展督查,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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