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社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机制,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发布沟通渠道。
第二条 本单位应在职责范围内发布政府信息。
第三条 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须公开的政府信息,在文件上盖章、署名的行政机关均负有公开该政府信息的义务。
第四条 在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事先应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
(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应将其意见和依据以书面形式回复。
(二)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书面回复同意的,由拟发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
(三)书面回复不同意的,由拟发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与涉及的行政机关沟通协调。经沟通协调,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拟发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报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行政机关共同协商解决。
第五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重大事项等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管理权限和程序执行。未经批准的,不得发布该政府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