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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邱县供销社依申请公开制度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4-12-03 00:00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第一条  为保障相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完善和规范政务公开制度,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被申请公开事项的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含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本单位提出申请,要求公开尚未公开的政务信息,但涉及以下内容的不予公开:


(一)国家机密;


(二)商业秘密;


(三)个人隐私;


(四)其他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三条  申请人在查阅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时,有权取得查阅证明或相关文件、资料的复印件。本单位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公开,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筛选或者其他处理。


第四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书面、电子邮件等向本单位申请公开政务信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残疾人等可由代理人提出申请。


第五条  对申请人的申请,应当及时登记。并根据情况给予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得该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不予公开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三)不属本单位受理掌握范围的、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所属单位的,告知联系方式。


(四)对于申请人提出涉及其自身信息不准确、不完善、不适时的,相关部门应当在调查确认后进行更改。


(五)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含有禁止或限制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可公开的部分应当向申请人公开。


第六条  对受理的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15个工作日内答复,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再延长15个工作日答复。


第七条  供销社办公室统一受理依申请公开事宜。申请受理后,在2个工作日内送相关部门承办。相关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请内容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公开或部分公开的答复意见,县社办公室审核,由分管领导签发。重要的公开事项须经社主任签发。


第八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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