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安徽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三十条“聋、哑人申请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员应当与当事人进行笔谈,笔谈文字材料存档。 当事人聋、哑又不会写字的,应当由一名与当事人和婚姻登记员都能进行正常交流的证明人在场,证明人将询问情况写成书面证明材料,由聋、哑人按指纹,证明人签名并按指纹,登记员备注当事人未签名原因后存档。《声明书》中 “声明人”一栏及《审查处理表》中领证一栏应由聋、哑人自行签名并按指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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