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0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核定工作的通知
各用人单位:
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安徽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第165号)和《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民政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残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总体方案的通知》(皖发改价费〔2020〕199号)《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证金征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48号等文件规定,现就2020年度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核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核定内容
1.单位2020年度从业职工数。
2.单位2020年度从业残疾职工数及详细情况。
二、核定范围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核定时间
2021年5月31日至7月31日。
四、执行单位
县残联下属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具体承担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核定工作。
五、核定材料
1.单位2020年度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从“安徽统计快速调查直报系统”中提取)。
2.单位2020年度《单位职工人数和残疾人职工情况年报表》《单位在岗残疾职工花名册》(见附件1、2)。
3.单位在岗残疾职工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以下简称《残疾军人证》(1至8级)〕原件(审核后现场即退)及复印件。
4.单位在岗残疾职工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基本社会保险证明。
5.根据六政办秘[2018]245号文件要求,在岗残疾职工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和工资明细表改为书面承诺,不再提供详细资料(见附件3)。
六、核定程序
1.各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资料,并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在规定时间内未报送资料的视同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县残联将依据有关规定适时对未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进行通报。
2.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对各用人单位资料进行审核并及时反馈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核定意见通知书,同时将核定结果提供给县税务局。
3.各单位对核定意见如有异议,应在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县残联提请复核,否则视为无异议;县残联应在收到用人单位提请复核材料3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反馈给用人单位和县税务局。
4.县残联将在2021年12月底前对各单位残疾人在岗情况进行复查。
七、有关事项
1.根据《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文件规定:“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残疾人证》(1-2级)或《残疾军人证》(1-3级)的人员就业,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2.根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家庭增收加快实现小康步伐的意见》(皖办发〔2014〕25号)文件规定:“对安排残疾人大学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办理保险的用人单位,按安排2名残疾人计入就业比例”,执行时间为2014年8月1日起。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大学生就业的,申报时须提供残疾人大学生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证原件(审核后现场即退)及复印件。
3.根据皖发改价费[2020]199号文件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残保金由单一标准征收调整为分档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我省1.5%比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50%征收;1%以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90%征收。
4.按照《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8号)规定,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5.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
6.从用人单位获得收入,但不在岗的离、退、病休或离岗的残疾职工不计入按比例就业范围。
7.各用人单位应于2021年9月30日前自行向县税务局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8.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由县税务局提交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按照保障金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9.若本单位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则不需要报送材料。
联系人:王传伟
电 话: 6081336
附件:1.单位职工人数和残疾职工情况年报表
2.单位在岗残疾职工花名册
3.承诺书
霍邱县残疾人联合会
2021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