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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邱县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政务公开发布协调制度

浏览次数: 来源:霍邱县人民政府 时间:2024-03-19 10:36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第一条 为了确保我中心(办)发布政府信息准确、及时和一致,保证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和规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发布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准确、及时、规范、便民和安全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本中心(办)制作的政府信息,由本局(办)负责公开;本中心(办)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本中心(办)不得对该信息进行发布和解释。
  第四条 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公开协调机制。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涉及包括本中心(办)的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在公开该政府信息前,都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在公开该政府信息前,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五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应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征求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的行政机关应在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公文后10个工作日内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机关提出书面函复意见。
  第六条 属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征求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的行政机关应在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公文后5个工作日内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机关提出书面函复意见。
  第七条 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不同行政机关之间对拟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存在不同意见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政府信息的内容属于其他行政机关权限范围的,应当按照有权机关的意见处理;
  (二)不能依据权限对应政府信息内容的,应当由拟发布该信息的行政机关报请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请协调决定。
  第八条 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按照市县文件的程序和要求,采取便于群众广泛知晓的形式及时予以公开。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我局(办)公开政府信息不一致的,可以向局(办)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
  第十条 本制度由局(办)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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