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做好本单位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和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社会上传播和散布的与事实不相符的信息;或者不完全,容易引起片面理解,可能影响或已经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四条 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发现及时、责任明确、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
第五条 本单位各部门依据行政职责承担相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义务,并对涉及本局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进行确认;难以确认的,报主管部门确认。
第六条 制定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预案。发现涉及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要立即按有关规定,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和渠道,及时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
第七条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除依照国家和区市城区有关规定外,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批:
(一)以县人民政府名义进行澄清的,须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
(二)以本单位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主要负责人审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对未及时澄清本局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对传播和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建立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加强与通信、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媒体的主管部门沟通协调,及时刊载有关澄清内容。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