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设定依据 |
1.《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371号)第三十三条。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43项)》。 3.《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36号令)第十三条。 |
申报条件 |
1. 具有升放气球资质证 2. 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
办理材料 |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系留气球作业申报表》 |
办理程序 |
1、受理;2、审批;3、办结。 |
办理时间 |
法定时限:3个工作日;承诺时限:即时办结 |
办理地点 |
县行政审批局综合窗口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无 |
联系电话 |
0564-6016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