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序号 |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对应行政权力名称 | 委托主体 | 收费类型、标准及依据 |
71 | 1 |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不含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 |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二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皖政〔2016〕65号)附件目录第60项:在开展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行政审批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 | 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 | 行政机关 |
政府购买服务 (不收费) |
72 | 2 |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技术评价(不含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 |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一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皖政〔2015〕135号)附件目录第59项: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 |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 | 行政机关 | 政府购买服务 (不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