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邱县公路管理中心财务管理制度(修订)(沿用)

浏览次数: 来源:霍邱县公路管理中心 时间:2024-03-13 10:09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中心各股室、项目部:

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制度,严肃财经纪律,合理有效使用财政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相关文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特修订本制度,请遵照执行。

一、财务报销审批程序

1、原始凭证:所有原始凭证必须基本要素齐全,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或个人签名盖章;原始凭证的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不得涂改,金额涂改的原始凭证不予报销,发生同类经济业务事项可汇总填写报销封面。

2、中心各股室所有经费开支必须由股室负责人证明、分管领导初审、财务审核、主管领导复核,分管财务领导签批后到财务股核报。

3、中心各项目部养护经费按照年初预算,据实报销,总量控制,超支不补的原则。原始凭证必须经各项目部三人经济小组签字(项目经理、会统、道工),中心工养股初审后按财务程序报账。所有项目部每月定额外累计支出金额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须经中心领导班子研究同意后按程序报账。

4、职工工资的发放,“五险一金”的缴纳,水电费、电话费、车辆保险费按照相关部门的规定时限可实时签报。

5、经办人和证明人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财务股负责人审核原始凭证必须按照有关财经制度执行,对不合法、内容不完整、手续不齐全和不符合财务支出规定的原始凭证不得受理;审核手续不全的报销凭证,出纳不得支付。

6、报账时间:每月20号为单位报账日(遇节假日顺延,特殊情况除外)

二、“三公”经费管理

(一)公务接待费

1.公务接待费要严格执行《霍邱县县直单位公务接待管理暂行办法》(邱办[2013]52号)和《霍邱县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细则》(邱办[2015]3号)规定。

2.所有公务接待由中心办公室统一安排,本着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精神,切实做到公务接待热情周到,统一有序。

(二)公务用车

本单位公务用车管理按照省、市、县有关规定和《霍邱县公路管理中心车辆管理办法(修订)》执行。

(三)因公出国(境)

因公出国(境)经费严格执行霍邱县财政局、外事办转发《六安市财政局 六安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市直党政机关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公[2015]115号)规定,建立健全因公出国(境)审批制度,严禁借考察、学习、培训、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出国(境)旅游。

三、物资采购管理

1、办公用品采购:中心机关所有办公用品和办公耗材(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由办公室统一采购和保管,各股室根据工作需要拟定出办公用品采购计划,单笔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办公用品,经分管领导批准后交办公室集中采购。

2、固定资产采购及维修:凡是拟购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固定资产,均应按照政府采购程序,严格执行《霍邱县人民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霍政办[2017]311号)规定,通过县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不得擅自购置。固定资产采购及维修金额在5000元以上,须经中心领导班子研究同意后方可实施。

3、物资采购由分管领导负责,监察室、办公室及相关股室参与,按有关规定办理采购事项。

四、差旅费管理

因公出差要严格执行《霍邱县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财公[2014]86号)规定,实行事前审批。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

五、培训费管理

培训费要严格执行《霍邱县县直机关培训经费管理办法》(财公[2015]126号)规定。培训费报销须附培训文件,通知及培训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等凭证。

六、中心大额支出报备

单笔支出金额在20000元以上(含20000元)为大额支出,经中心领导班子研究同意后,由相关股室填写报备表,监察室统一报送。

七、本制度从20216月份执行,此前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八、本制度未尽事宜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具体由县公路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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