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农机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确保农机事故发生后,应急救援工作的迅速展开,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根据《安全生产法》、《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和《安徽省农机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等农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工作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一、总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为指导,按照省、市、县的总体部署,认真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常抓不懈、依法规范、及时处置”的方针,立足防范,深入整治,强化监管,推进创新,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发挥农机发展中心职能,妥善处理农机事故,维护农机安全生产正常秩序,建立健全处置农机事故与农机突发公共事件长效机制,掌握应对农机事故与农机突发公共事件的主动权,以预防和减少农机事故、推进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为目标,不断提高农机部门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
(二)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和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健全组织和动员人民群众参与应对农机事故与农机突发公共事件的有效机制,提早预警、及时响应、科学应对、有效处置,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农机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常备不懈、预防在先的理念,做好应对农机事故与农机突发公共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加强安全宣传与教育培训,做好农机事故的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建立安全生产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建立以事发地乡镇为主,农机部门配合协调的领导责任制和现场指挥机构,在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下,与其他相关部门通力合作,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做好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响应、分级设定和启动应急预案,落实处置主体和责任。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成立农机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组 长:张中阳(农机发展中心主任)
副组长:裴国宏(农机发展中心副主任)
许新明(农机监理站站长)
成 员:何德悦、张浩、李命宏、杨国远、王占锋。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农机监理站,负责组织农机部门相关人员参加农机事故与农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和协调相关工作,参与农机事故调查处理。
事故发生地乡镇农机站长接到农机事故与农机突发公共事件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县农机事故应急处理小组,启动农机事故应急预案,参与事故发生地政府、应部门组织的事故救援,农机部门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三、 农机事故分类
农机事故分为特别重大农机事故、重大农机事故、较大农机事故和一般农机事故。特别重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的事故,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较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一般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农机事故应急信息报告
要建立健全农机事故报告制度,县农机监理站、各乡镇农机站,要向社会公布农机事故报案电话,建立农机安全生产值班制度,加强对农机事故应急信息报告的管理。
(一)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二)县农机监理站、各乡镇农机站要严格执行农机事故应急值班制度,确保通信网络畅通,及时接收农机事故信息,迅速核实事故有关情况后,立即按规定进行上报。
发生农机事故后,接到报告的乡镇农机站应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立即报告县农机监理站,并按规定逐级报告,每级间隔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重大及以上农机事故确保在2小时内报告至省农机监理总站。
县农机监理站、各乡镇农机站向县农机中心报告后,由农机中心向县政府、县应急局报告。特殊情况下,事发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直接将较大以上农机事故向上级农机主管部门和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报告。
(三)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2.驾驶操作人姓名、驾驶操作证等情况;
3.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4.农业机械类型、号牌、行驶证、是否装载危险物品及危险物品的种类等;
5.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简要经过;
6.已经采取的措施;
7.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四)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农机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五、应急响应和处置
农机事故发生后,事发地乡镇农机站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派人赶赴现场,抢救受伤人员,保护好现场,控制事故机具和驾驶人员,防止事态扩大;造成人员死亡的,要向事故发生地公安部门报告。要按属地管理原则,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时向有关部门(单位)通报事故基本情况和救援进展情况,全力做好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向上一级农机部门提出请求。
六、事故调查与处理
1.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2.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3.参加事故调查组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4.事故调查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5.组织参加调查组的农机部门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逐级报送农机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七、 农机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指挥和实施
农机事故发生后,农机部门事故应急处理小组,要立即组织人员参加当地政府组成的事故应急指挥协调机构工作,参加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理等工作的协调。
农机部门事故调查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应当服从当地政府事故应急指挥协调机构的统一领导,不得擅自行动,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有关事故调查情况和信息。
农机部门参加事故应急救援人员应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应积极工作,随时接受应急救援指挥协调机构的工作安排。
八、后期处置
1.做好较大以上农机事故调查报告工作,总结经验教训,提出防范措施及改进建议。
2.做好善后处理。农机部门要协助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伤亡人员及家属接待、安抚及抚恤等工作。
九、其他事项
1.本预案所称农机事故是指在我县辖区内田间、场院和道路以外造成人身伤亡的农机事故,本预案是在我县农机事故发生后,进行事故调查处理的指导性意见,在实施过程中应根据不同情况随机进行处理。
2.各相关人员应熟悉并掌握预案的内容和相关措施,至少每年演练一次,落实事故发生后迅速到达现场的保证手段,确保在紧急情况下按照《预案》要求,有条不紊地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