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的通知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霍邱县水产发展中心 发布时间:2021-06-21 12:01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根据《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综〔2021〕11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财综〔2019〕1060号)等有关规定以及《财政部办公厅关于2021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分配方案的审核意见》(财办综〔2021〕11号),现就分配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市、县(区)2021年公租房保障计划和2020年完成情况、财政部安徽监管局核定的2020年度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现分配下达2021年补助资金(见附件),项目代码:Z135080000028,列《202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类02款“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58项“住房保障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具体使用范围按照皖财综〔2019〕1060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2021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纳入直达资金管理,该项直达资金的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市、县(区)财政部门收到补助资金后,应在指标管理系统中及时登录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

三、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对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并按照工作(工程)进度及时拨付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四、市、县(区)财政部门安排使用补助资金时,按用途分别列入《202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21类“住房保障支出”01款“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03项“棚户区改造”、06项“公共租赁住房”、07项“保障性住房租金补贴”、09项“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科目。

五、市、县(区)有关部门要统筹使用好补助资金,有序推进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同时,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决策部署,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请在预算执行中对照绩效目标(详见附件),按规定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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