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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邱县水产业发展中心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浏览次数: 来源:霍邱县水产发展中心 时间:2024-04-12 10:45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第一条  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强化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规范信息公开预审程序,确保规划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规划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中心具有政府信息公开权限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我中心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贯彻“既保证政务信息及时有效公开,又确保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秘密信息安全”的方针。必须遵循“先审查、后公开,谁审查、谁负责,谁公开,谁负责,一事一审”的原则,拟公开的我中心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依据:

(一)中央国家机关和国家保密局制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二)《保密法》第二、八条以及《保密法》实施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要求:

(一)总体要求:政府信息公开的事项不能与现行法律相抵触,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规划业务信息公开具体要求:凡涉及城市的电力、给排水、人防等各专业工程整体规划、现状图及管线的综合图文资料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允许公开的城市规划资料,均不得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程序:

(一)对具体公开的政务事项,应由科室负责人进行初审,再经分管领导复审后签发。对于重大事项的公开内容需经主要负责人审核后签发。

(二)审查决定或办理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政务事项,在正式决定或办理之前,应将意见、方案向社会公示,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再予以正式公开公布实施。

第七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一)已标注国家秘密标志,并仍在保密期限内的政府信息;

(二)虽已满保密期限,但属于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三)虽未标注国家秘密标志,但属于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五)其他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第八条  我中心对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严格把关、未发生网上泄密问题。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发生泄密事件的,对负有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的人员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其相应的泄密责任。

第九条  我中心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将及时通报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情况和存在的问题;适时组织开展对上网公开信息的保密检查,通报网上泄密事件,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条  科室负责人负责信息公开的日常保密审查和送审工作;根据授权依法界定国家秘密事项,决定相关信息能否公开;及时登录相关

网站、网页检查本单位发布的相关信息,发现涉密信息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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