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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自备(涉渔)船舶安全生产明白纸

浏览次数: 来源:渔监站 时间:2024-07-24 16:16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根据霍邱县安委会通知精神,乡镇农民生产自用船舶实行分类、归口、属地管理原则。农民生产自用船舶含义:农民所有、用于农业生产、非营运性质的船舶。

为切实加强乡镇农民生产自用船舶安全生产管理,现就相关事项要求如下:

一、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为船舶水上航行作业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船舶及乘员安全负责。

二、船舶必须配备救生、消防、泊系等安全设施。

三、不得在夜间、四级风以上、暴雨、浓雾等恶劣环境和天气下航行作业;不得超载、超航区作业。

四、农民生产自用船舶严禁载客、货运、摆渡。

五、严禁酒后进行水上作业。

六、在水上作业时,船上作业人员必须穿戴救生衣,保持手机畅通,便于遇到突发灾害天气时及时报告或呼救。

七、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应积极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有关安全生产的学习培训,接受监督检查。

八、严禁使用“电、毒、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方式方法作业。

九、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做好安全设备配备,船体性能、动力设备的维护保养,确保船舶的适航性能及生命财产安全。

十、取缔“三无”及老旧船舶,严厉打击非法载客行为。

十一、遵守法律、法规,守法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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