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政办秘〔2020〕1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现代产业园)管委,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为全面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构建我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保障食品、公共卫生和生态环境安全,促进我县畜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通知》(皖政办秘〔2015〕3号)、《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及监管长效机制的通知》(六政办秘〔2016〕3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任务
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筹规划、因地制宜,财政补助、保险联动”的原则,推进全县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工作,构建无害化处理长效运行和监管机制,杜绝深埋、发酵等处理方法。2020年3月底前完成日单班处理 16 吨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中心项目建设任务,确保全县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
二、补贴标准
1.病死生猪集中无害化处理补贴,中央、省财政部分按上级文件执行,县财政配套部分实行阶梯式补贴,据实核算兑付,即:对全县范围内收集处理病死猪,按周年计算,一个年度处理病死猪2万头以内(含2万头)的部分,按30元/头进行补贴;处理2万头以上至3万头(含3万头)的部分,按20元/头进行补贴;处理3万头以上的部分,按15元/头进行补贴。县财政实行阶梯式补贴时限为2020年4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止。之后县财政按照国家规定标准进行补贴。
2.县财政对病死畜禽收运过程中产生的费用,采用阶梯式补贴,据实核算兑付,即:在全县范围内收运病死猪,按每周年计算,一个年度收运病死猪2万头以内的部分(含2万头),按20元/头给予运费补贴;收运病死猪2头以上至3万头(含3万头)的部分,按15元/头给予运费补贴;收运3万头以上的部分,按10 元/头给予运费补贴。县财政实行阶梯式补贴时限为2020年4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止,之后县财政对病死畜禽收运过程中产生的费用不再进行补贴。
3.其它病死畜禽(包括染疫扑杀畜禽、违法没收畜禽及产品、收集的被丢弃病死畜禽及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补贴县财政按2000元/吨标准执行(包括运输费用)。
三、工作程序
1.收集与收存:规模养殖场的病死畜禽收集,由本场选择相对隔离的地点,自备冷藏设施(1000升以上冰柜或小型冷库)建立规模场收存点,自行收存。散养户的病死畜禽收集,每个乡镇根据需要选择一名责任心较强的防疫员,本着自愿原则,市场化运营,自备收存设备(1000升以上冰柜或小型冷库),建立散养户收存点,集中收存。规模场收存点和散养户收存点应加快建设,按照谁处理谁建设的原则,合理布局规模场收存点和散养户收存点,并于2020年3月30日前完成布点任务。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县内在河道、湖泊、水库等水域以及城镇公共场所、乡村发现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乡镇政府组织收集交收存点处理并追踪溯源。
2.收运与集中处理:处理中心根据各收存点的电话报告,不定期用专车收运病死畜禽至处理中心。处理中心应按照规范要求,配齐各项防疫、环保设施,由处理中心自备密封和自带消毒的专用冷藏车,在收运收存点病死畜禽时要实行清点登记制度。畜牧部门、保险公司、处理中心和收存点人员共同到收存点实行现场清点登记,并留下视频记录,登记表内容包括地点、畜主、种类、数量、大小(其中参保畜禽数及大小)、时间等,登记表实行现场电子登记、电子签名,联网共签共享,相关资料要保存三年以上,以利溯源。登记装车结束后,要对污染的环境进行消毒。
在处理过程中,实行远程电子监控,收运病死畜禽车辆到达处理中心后,驻中心官方兽医、保险公司和处理中心业务人员要对病死畜禽的数量进行清点核查,确认无误后,进入处理中心处理,处理时同步录音录像,由县畜牧业发展中心抽专人后台监控,保存数据,并每月截图留存备查。
处理中心应当于每月20日前,将当月无害化处理的病死畜禽数量统计造册,由县畜牧业发展中心后台人员负责与电子登记、电子监控后台提供的数据进行核对,经畜牧中心分管负责人、电子监控后台人员、驻处理中心官方兽医和处理中心人员签字后,交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汇总,逐级上报,申请补助资金。处理后的残渣产品流向要经驻处理中心官方兽医同意并详细记录。
3.补贴和保险理赔:按照国办发〔2014〕47号文件“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建立政策性养殖保险理赔与无害化处理相连结的保险联动机制,把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
病死畜禽无害化集中处理工作实施后,根据无害化处理的实际数量,县财政按程序将中央财政及省、县财政配套的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全部拨付给处理中心。
四、部门责任
县畜牧业发展中心负责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及补贴管理工作,作为具体实施责任部门,要依照本实施意见,督促有关单位和乡镇加快推进无害化处理中心、乡镇收存点选址建设,并负责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日常监督和相关协调工作。
县发改委按照上级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要求,尽快办理立项审批手续,积极申报有关项目。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和乡镇收存点的建设按照设施农业用地的类别纳入社会公益性用地范畴,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县财政局负责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的筹集和拨付,负责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配套补贴资金列入预算,按照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有关文件要求,做好上级财政补贴资金的及时拨付。
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查处病死畜禽污染环境违法行为,并加强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监督检查,监督企业废气、废水处理设备正常运行,达标排放,杜绝二次污染。同时加强对无害化处理中心环保工作的指导,协助企业办理相关环评手续。
县公安局负责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行为,依法打击处理。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监督管理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的畜禽肉类及其制品,配合相关部门查处病死畜禽及产品,协助有关部门对查处病死畜禽及产品进行统一收集。
国网霍邱县供电公司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报装接电开通绿色通道,执行农业用电价格。
县农业机械化发展中心负责按规定把无害化处理机械设备,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
县卫健委负责人畜共患病的防治指导。
相关保险机构负责畜禽养殖保险工作,努力扩大保险覆盖面,并负责投保病死畜禽现场勘查和无害化处理后的理赔工作,投保的病死畜禽没有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理的,不予理赔;同时,完善畜禽养殖保险制度和流程设计,提升保险服务能力,与县畜牧业发展中心合力共建无害化处理与畜禽养殖保险工作的联动机制。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现代产业园)要对辖区内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实行属地管理。
全县病死畜禽必须进行规范化处理,严禁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及其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县公安、县农业农村、县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强化沟通协调,形成监管合力,严厉打击上述违规违法行为。健全违法案件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确保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有效运转。
县畜牧业发展中心电子监控后台人员、驻场官方兽医、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处理中心和收存点人员要忠于职守,严格程序,热情服务,认真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对在工作中弄虚作假、吃拿卡要、失职渎职的,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本实施意见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原霍邱县畜牧兽医局、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霍邱县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申请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畜牧〔2012〕37号)和《关于印发<霍邱县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申请发放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畜牧〔2013〕29号)两文件同时废止。
霍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