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全县政府信息公开质量,保障全县政务公开工作有序推进,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政务公开办协同负责全县政务公开集中调度工作。
第三条 实行政务公开季调度工作制度, 按月梳理政务公开工作推进过程中出现的突出问题,研究解决措施,并结合每月和每季度测评情况,召开季度工作调度会议,根据问题清单,安排整改任务。
第四条 对调度整改单位整改完成情况实行限期整改现场验收,由相关责任单位政务公开经办人员对照测评反馈问题清单,按时向县政务公开办申请验收审核。
第五条 县政务公开办根据政务公开工作需要,对整改不力的单位拟定名单报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研究,会同县政府办下发整改通报并进行扣分处罚,对其复测结果及时报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扣除分数计入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考核总分。
第六条 集中整改包含驻班整改和集中工作等方式:
(一)驻班整改。县政务公开办根据月度、季度测评结果,制定整改方案。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责任单位根据方案要求派驻人员驻班整改,整改完成并通过县政务公开办审核后返回本单位工作;
(二)集中工作。根据全县政务公开工作需要,指定相关责任单位派驻人员到县政务公开办集中工作。
第七条 县政务公开办负责统筹做好集中调度工作:
(一)根据政务公开工作开展实际情况,确定集中调度工作的责任单位名单;
(二)做好集中调度工作各项准备工作;
(三)集中调度工作人员主要是各责任单位政务公开经办人员。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