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全面掌握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及时总结经验和发现问题,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结合县域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政务公开办具体负责全县政务公开季度考核工作。
第三条 县政务公开办每季度向各乡镇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下同)和县直各有关单位通报季度政务公开线上监测成绩和问题清单。
第四条 季度政务公开工作考核事项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动公开县本级、县直单位和乡镇(开发区)所有应公开目录对应的有效信息。
(二)主动公开县本级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34个领域、乡镇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16个领域应公开目录对应的有效信息。
(三)省市检测反馈问题。
(四)其他需要考核的事项。
第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县政务公开办反馈的问题清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问题整改,整改情况纳入年度目标绩效考核。
第六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 务职能组织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适用本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