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城区散砂管理,规范城区河砂销售行为,切实解决群众用砂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霍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县砂石资源管理和开发利用的实施意见(试行)》(霍政办〔2022〕7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砂石管理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规范城区河砂销售行为,保障城区群众民生用砂,保护城区道路及公共基础设施,维护城市环境,助力文明城市创建为目标,从2023年5月15日起,我县城区内物业小区全面实行用砂袋装化,严禁在人行道、小区门口及周边堆放销售散砂或散砂进入小区。
二、工作任务
(一)加强源头治理。开展小区及各街道巡查,禁止在人行道、小区门口及周边堆放和销售散砂,并依规严厉打击非法来源砂石及城区非法经营砂石堆场。
(二)强化运输管理。严厉查处城区内装运散砂、不蒙网覆盖、抛洒滴漏和无证照上路运输砂石的车辆(包括农用车、电瓶车或机动三轮车)。
(三)深化末端管理。发挥物业公司现场管理作用,加强对小区装潢等用砂管理,严禁散砂进入小区。
(四)推行城区用砂袋装化。在城区选址、建设袋装砂销售点,加工、储存、销售袋装砂。
三、工作职责
各单位要切实担负起职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扎实推进城区河砂袋装化工作。
(一)县砂石管理中心负责对城区袋装砂经营进行监管。
(二)县城管执法局负责对城区砂石运输交通工具进行管理,对未进行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车辆依法进行处罚;加强城区散砂管理,严禁沿街、沿小区门口及周边堆放、销售散砂,禁止散砂进入小区;强化物业公司管理。
(三)县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查处非法经营砂石资源、哄抬物价等行为。
(四)城关镇、新店镇负责履行属地责任,加强对辖区内散砂管理,协同县城管执法局管理物业公司,并依法打击辖区内非法砂石堆场。
(五)县砂石资源管理联合执法大队负责加大执法力度,配合全面执法工作。
(六)县丰蓼公司负责河砂袋装化的加工、运输、存储、销售,并在城区设置袋装砂销售点。
(七)各物业公司负责加强小区用砂管理,严禁散砂进入小区。
四、工作要求
(一)加大宣传力度。有关部门、乡镇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社会舆论和群众的宣传作用,为推行城区河砂袋装化创造有利条件、营造良好氛围。
(二)强化职责履行。各有关部门、乡镇要严格按照县政府统一部署,主动靠前、勇于担当,认真履行各自职责。要注重联动配合、沟通协调,强化城区用砂管理,形成强大工作合力。
(三)严格工作纪律。各有关部门、乡镇要进一步突出工作重点,强化工作落实,对推诿扯皮、工作开展不力的部门和乡镇,县砂石资源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领导组将进行通报。对物业公司拒不配合的,县相关主管部门要采取措施,依法依规处理。
霍邱县砂石资源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领导组
2023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