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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邱县砂石开采销售企业统一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霍邱县砂石管理站 发布时间:2020-12-17 10:26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霍邱县砂石开采销售企业统一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7年7月20日正式印发。

    一、暂行办法出台的法律法规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霍邱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货运源头治超工作意见》等制定。

    二、暂行办法的目的意义

    按照保护环境、保护资源、统一规划、合理有序开采原则,通过对全县砂石开采销售企业(个人)实行统一管理,从源头对砂石运输车辆进行严格监管,足额征收砂石相关税费,确保砂石运输车辆不超载、不抛撒、不滴漏,实现从源头遏制砂石运输车辆超限超载行为,保护砂石料场周边生态环境。

    三、主要内容

    《霍邱县砂石开采销售企业统一管理暂行办法》主要从统一管理目的、管理模式、管理措施等方面对砂石开采销售进行具体规定。

    1、出台背景。为加强全县石料开采销售管理和源头治超,2011年,我县出台了《霍邱县石料开采销售企业统一管理暂行办法》,对石料开采销售和运输车辆超限超载进行严格管理,当时按文件规定,县砂石管理站与石料开采销售企业签订限超限载管理合同书。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特别是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62号令和《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的出台,暂行办法中现有规定已不适合当前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源头治超,需研究制定新的管理办法。

    2、管理目的。通过对全县砂石开采销售企业(个人)实行统一管理,实现从源头遏制砂石运输车辆超限超载行为,保护砂石料场周边生态环境。

    3、管理模式。对在我县境内从事石料、废矿石、河砂开采销售的企业(个人),采用合同方式管理,由县砂石管理站与其签订砂石超限超载管理合同书,约定双方责任和义务,实行砂石销售统一管理(统一征收税费,统一装载标准)。

    4、管理措施。根据源头治超相关法律法规,暂行办法规定,凡到砂石料场拉运砂石的车辆,要严格按行驶证和车轴数核定装载吨位装载砂石。各砂石场要对运输车辆如实计重、开票,签发装载证明(过磅单据等),不得超限超载装载砂石。车辆装载砂石后,必须采取蒙网措施进行封闭,不得抛撒滴漏。同时,在砂石稽查站点接受砂石管理部门地磅查验装载重量,符合吨位要求的方可上路行驶。杜绝砂石运输车辆超载拉运、滴水拉运和不蒙网拉运,实现源头治超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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