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信息,提高工作的透明度,推动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我县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规定,现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全面,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条 本中心制作的政府信息,由中心负责公开;本中心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单位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单位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四条 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及总结。
第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