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进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政务公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全县政府信息公开的责任追究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实行分级负责制。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全县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调查处理。
第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现代产业园)管委及县直各部门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机制的,由县政府办公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有关政府信息公开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仅要及时停止和纠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行政行为,而且要将改正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报告县政府办公室。
第九条 县属范围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适用本办法。
县属范围内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霍邱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