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和省、市有关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我县政务公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咨询和受理
(一)咨询受理。
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咨询电话号码、办公地点、邮寄地址,霍邱县电子政务中心确定专人负责受理咨询。
(二)申请受理
1.书面申请
申请人邮寄给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的公开申请,由文秘室签收登记后,县电子政务中心按办公室领导批示意见及相关流程办理。
申请人邮寄给县电子政务中心的公开申请,由县电子政务中心签收登记,报办公室领导批示后按照规定进行办理。
2.网上申请
申请人通过网上申请的,县电子政务中心安排专人每天登录县政府网站查看网上申请,下载打印申请资料,呈办公室领导批办。
3.口头申请
申请人口头申请的,有关工作人员要指导申请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签名或盖章,转交县电子政务中心呈办公室领导批办。
所有向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及相关科室提交的公开申请,在1个工作日内,转县电子政务中心填写《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批办单》,登记并报办公室领导批办。
二、领导批办
1.所有申请须经办公室主要负责人批办;
2.该负责人因公外出等原因无法批办的,由分管负责人批办。
三、部门承办
1.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
2.需要县政府部门协助办理的申请,转送相关部门。根据领导批办意见,由文秘室流转至各联系副主任,由其督促各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拟答复意见(附完整的附件材料);
承办部门确因工作需要以及其他原因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并书面报备县电子政务中心,最长延期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涉及申请公开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有关政策文件的,由文秘室负责提供,县电子政务中心答复;
3.重大复杂的申请公开事项,视情由县政府办公室领导召集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县司法局会商研究,提出答复意见。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4.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情况;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
四、审批流程
部门拟答复意见经部门正式反馈后,由各联系副主任进行审核,由县电子政务中心拟制作申请公开的书面答复意见,报县政府办公室领导审批。敏感信息或重要信息公开需报县政府领导审定。
五、申请答复
经批准后的答复意见由县电子政务中心统一制文,按申请人的指定形式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申请资料和办理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文件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
六、行政复议与诉讼
涉及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依申请公开,按《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霍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规程的通知》(霍政办秘〔2018〕19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