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六安市委办公室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市级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浏览次数: 来源:六安市投资创业中心 时间:2024-04-02 10:46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市直各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负责同志同意,现将《六安市市级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六安市委办公室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924

 

六安市市级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 (中发201834 )《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 (皖发 201911)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总体设计、统筹兼顾,全面推进、突出重点,科学规范、公开透明,权责对等、约束有力的基本原则,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

第三条  预算绩效管理按管理对象分为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管理、政策和项目绩效管理。

第四条  预算绩效管理实施范围包括市直单位管理的所有财政性资金,涵盖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同时,积极推动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债务、民生工程、财政扶贫项目、财政涉企项目、惠农补贴资金管理发放等重点领域的预算绩效管理。

第五条  预算绩效管理按管理环节分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绩效目标管理、事中绩效运行监控管理、事后绩效评价和结果运用管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市直单位是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具体职责包括:

(一)研究制定本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办法或操作细则组织实施本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及检查所属单位和项目实施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组织开展本单位事前绩效评估工作;设置绩效目标建立本单位分行业、分领域、分层次的核心业务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

()组织开展预算绩效运行监控工作。

()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工作,建立绩效结果运用机制。()负责本单位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公开工作

第七条  市财政部门是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统筹协调主体,具体职责包括:

()研究制定市级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办法,指导市直单位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推进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化建设。

()引导和规范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组织开展执业质量监督管理。

()研究制定共性绩效指标框架,加强事前绩效评估强化绩效目标审核,建立重大政策、重点项目绩效跟踪机制组织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和结果运用等

()组织开展市直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

()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向人大报告和公开。

第八条  市审计部门依法对预算绩效管理情况开展审计监督,逐步推进重点单位、重大政策和重点项目绩效审计全覆盖并将预算绩效管理情况纳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

第三章  事前绩效评估管理

第九条  市直单位应结合预算评审、项目审批等,对拟新出台需通过预算资金安排的重大政策和项目进行事前绩效评估。投资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事前绩效评估。

第十条  事前绩效评估重点论证立项必应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等,评估结果作为申请预算的必要条件。

第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在部门预算建议草案申报工作(“一上”) 结束后,对市直单位事前绩效评估事项进行评审,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独立进行评审,评审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绩效目标管理

第十二条  绩效目标包括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政策和项目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应与预算编制同步申报、同步审核同步批复下达。

第十三条  绩效目标的设置。按照“谁申请资金,谁设定目标”的原则,绩效目标由市直单位设置。绩效目标的设置是预算安排的前置条件,未按规定设置绩效目标或绩效目标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列入年度预算。绩效目标应能清晰地反映预算资金的预期产出和效果,并从产出、效益、满意度等方面细化量化为绩效指标。

第十四条  绩效目标的审核。按照“谁分配资金、谁审核目标”的原则,绩效目标由市直单位和市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进行审核。

()市直单位负责对所属单位和项目实施单位报送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绩效目标不符合要求的,应要求报送单位及时修改、完善后重新提交部门审核,经集体决策后报送市财政部门。

()市财政部门依据部门职责、国家相关政策、财政支出方向和政策、政府工作重点、经济社会事业发展规划等对单位编报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  绩效目标的批复。按照“谁批复预算、谁批复目标”的原则,市财政部门在批复单位预算时,同步批复下达预算绩效目标。市直单位在批复所属单位预算时,同步批复预算绩效目标。

第十六条  绩效目标报告和公开。市财政部门在提交年度预算草案及报告时,应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本年度重点项目绩效目标。市直单位应将已批复的绩效目标纳入本单位预算依法予以公开。

第十七条  绩效目标调整。绩效目标批复后,一般不予调整。预算执行中因预算调整、政策变化、突发事件等因素影响绩效目标实现,确需调整绩效目标的,由相关单位提出调整申请,按预算管理流程报批。

第五章  事中绩效运行监控管理

第十八条  按照“谁支出、谁负责”的原则,市直单位是实施绩效运行监控的主体,应实时对本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及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双监控”;每年定期对绩效运行监控信息进行收集、审核、分析、汇总、填报,重点对巡视、审计、有关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的项目进行监控,并将监控结果报送市财政部门。

第十九条  市直单位对绩效运行监控中发现的绩效目标执行偏差和管理漏洞,应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予以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

第二十条  市财政部门对市直单位绩效运行监控结果进行审核分析,对发现的问题和风险进行研判,督促相关单位进行整改,并建立重大政策、重点项目绩效跟踪机制。

第六章  事后绩效评价管理

第二十一条  单位绩效自评。市直单位对照年初预算设定的绩效目标,采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对预算执行情况、政策和项目实施效果开展绩效自评,并形成自评总结报告。

第二十二条  财政重点评价。

(一) 在市直单位全面绩效自评的基础上,市财政部门应牵头对重大政策和重点项目、社会关注度高、资金规模大、巡视和审计发现问题突出的事项开展重点评价。

()市财政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必要时引入第三方机构组成绩效评价工作组,完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制定评价工作方案。

() 绩效评价工作组采取被评价对象填报数据,现场勘查、问询、听取汇报等方式收集绩效评价相关资料对资料进行审核、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形成评价结论;撰写评价报告报送市财政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按照档案管理应求,妥善保管工作底稿和有关资料。

第七章  绩效评价结果运用管理

第二十三条  问题整改。各单位应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对发现的影响资金绩效问题,应深入分析原因,及时进行整改并举一反三,针对类似问题完善制度规范,建立长效机制。市财政部门应适时对相关单位整改情况进行督查,对整改不力的要求限期整改到位。

第二十四条  与预算安排挂钩。市财政部门应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机制,将单位整体支出绩效与单位预算安排挂钩,将项目支出绩效与专项资金分配挂钩。按照奖优罚劣的原则,对绩效好的政策和项目原则上优先保障对绩效一般的政策和项目督促改进,对低效无效资金一律削减或取消,对长期沉淀的资金一律收回,并按照有关规定统筹用于需支持的领域

第二十五条  报告和公开。市直单位应按规定向社会主动公开重点项目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等信息。市财政部门在提交上年度决算草案时,应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上年度政府预算绩效管理情况和重点项目绩效评价报告,主动接受人大监督,并将重点评价结果向社会主动公开。

第八章  工作监督和考核

第二十六条  市直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对本单位预算绩效负责,项目责任人对项目预算绩效负责,对重点项目的责任人实行绩效终身责任追究制。

第二十七条  预算绩效结果纳入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目标管理绩效考核范围和干部政绩考核体系,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八条  建立考核结果通报制度,对工作成效明显的部门依规给予表彰,对工作推进不力、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较差的部门进行约谈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九条  市财政、审计等部门发现的有关预算绩效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商市财政局办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各县区委和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工委和管委。

中共六安市委办公室

20209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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