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城法〔2024〕32号
局属各部门、机关各股室、乡镇各执法所:
现将《霍邱县城市园林绿化工程验收和管护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霍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4年4月29日
霍邱县城市园林绿化工程验收和管护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园林绿化项目验收行为,强化参建单位工程质量意识,提升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品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T82-2012)》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城市园林绿化工程验收和管护办法如下:
第一条 验收范围 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或政府指定的园林绿化工程。
第二条 验收阶段划分 园林绿化工程验收阶段划分为施工阶段质量验收、竣工验收及养护期满专项验收。施工阶段质量验收,应按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的顺序进行,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可按《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T82-2012)》附录A进行划分。
第三条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阶段质量验收
1、质量验收要求
1.1检验批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应合格。
(2)应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
1.2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项工程质量验收的项目和要求,应符合《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T82-2012)》相关规定。
(2)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3)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1.3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栽植土质量、植物病虫害检疫,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
(4)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总体设计要求。
2、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
2.1检验批和分项工程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单位首先应对检验批和分项工程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填写检验批和“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施工单位项目机构专业质量检验员和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应分别在验收记录相关栏目签字后向监理单位报验。
(2)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专业质检员和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共同按规范规定进行验收并填写验收结果。
2.2分部工程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部工程验收应在各检验批和所有分项工程验收完成后进行验收;应在施工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签字后,向监理单位进行报验。
(2)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质量负责人及有关人员进行验收。
(3)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参加园林建、构筑物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工程分部工程验收。
(4)有质量监督要求的,应邀请县园林绿化行业主管部门参加。
第四条 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
1、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5)乔灌木成活率及草坪覆盖率应不低于设计要求和验收规范要求。
2、竣工验收应在施工阶段质量验收完成后,施工单位依据质量标准、设计文件等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自检、评定,并确认下列要求:
(1)已完成工程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工程使用的主要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有进场试验报告。
(3)工程施工质量符合规范规定。分项、分部工程检查评定合格符合要求后,施工单位向监理单位提交工程质量竣工报告和完整质量资料,由监理单位组织预验收。
3、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审计)单位进行验收,有质量监督要求的,应邀请县园林绿化行业主管部门参加,并形成竣工验收文件。
第五条 养护期满专项验收和移交工作在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应在养护期内按要求做好养护管理工作。养护期满后,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相关单位,有质量监督要求的,应邀请当地绿化行业主管部门参加,对养护管理情况进行专项验收,并形成验收文件,验收文件需附工程量清单,清单中应包括设施、绿化苗木品种、数量、规格(如胸径、冠幅、高度)等内容,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工程移交手续。
第六条 城市绿化养护管理责任主体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绿地,由县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
(二)社会投资建设的绿地,由产权人或者经营者负责;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附属绿地,由所在单位负责;
(四)公路、铁路、河道等管理范围内的绿地,由相应的管理单位负责;
(五)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绿地,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六)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绿地,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
养护管理责任交叉和养护管理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绿地,县政府按照有利于养护、方便管理的原则确定。
第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绿地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绿化养护企业实施专业化养护管理。
第八条 城市绿化养护管理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养护标准、技术规范对城市绿化实施养护,做好防火、防治病虫害等工作;遇有大风、暴雨、暴雪等灾害性天气时,对树木等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九条 养护管理责任主体要确定专人负责,专业人员管养或委托具有园林施工资质的企业管养城市绿化工程,并接受县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监督和指导。
第十条 乡镇规划区(含村庄规划)内的园林绿化工程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霍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