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
许可类别 |
许可内容 |
许可决定日期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许可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当前状态 |
陈*杰 |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批准 |
霍城管建准〔2024〕10号 |
普通 |
根据《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国务院令第100号,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第十九条:……因建设或者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第二十一条: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应当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
2024-03-29 |
2024-03-30 |
2024-03-30 |
霍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11341423788587344C |
无效 |
邸*明 |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批准 |
霍城管建准〔2024〕11号 |
普通 |
根据《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国务院令第100号,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第十九条:……因建设或者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第二十一条: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应当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
2024-03-29 |
2024-03-30 |
2024-03-30 |
霍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11341423788587344C |
无效 |
马*国 |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批准 |
霍城管建准〔2024〕12号 |
普通 |
根据《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国务院令第100号,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第十九条:……因建设或者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第二十一条: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应当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
2024-03-29 |
2024-03-30 |
2024-03-30 |
霍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11341423788587344C |
无效 |
刘* |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批准 |
霍城管建准〔2024〕09号 |
普通 |
根据《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国务院令第100号,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第十九条:……因建设或者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第二十一条: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应当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
2024-03-29 |
2024-03-30 |
2024-03-30 |
霍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11341423788587344C |
无效 |
陈*安 |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批准 |
霍城管建准〔2024〕07号 |
普通 |
根据《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国务院令第100号,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第十九条:……因建设或者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第二十一条: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应当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
2024-03-08 |
2024-03-17 |
2024-03-17 |
霍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11341423788587344C |
有效 |
费*保 |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批准 |
霍城管建准〔2024〕08号 |
普通 |
根据《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国务院令第100号,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第十九条:……因建设或者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第二十一条: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应当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
2024-03-11 |
2024-03-16 |
2024-03-17 |
霍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11341423788587344C |
有效 |
刘*威 |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批准 |
霍城管建准〔2024〕06号 |
普通 |
根据《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国务院令第100号,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第十九条:……因建设或者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第二十一条: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应当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
2024-03-06 |
2024-03-09 |
2024-03-10 |
霍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11341423788587344C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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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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