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霍邱县住宅小区专项维修资金归集工作的通知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霍邱县城管局 发布时间:2023-07-27 08:20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各住宅小区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和维修,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65号)《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安徽省强化住宅物业管理服务的若干措施》(建房[2023]79号)的相关规定及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县住宅小区维修资金归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建设单位自用、出租的物业,其首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在办理物业权属登记时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交存”。我县物业管理行政职责已从县住建局划转至县城管执法局,维修资金业务随物业管理行政职责一并划转。新建住宅小区房屋交付前,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交存自持房屋和未出售房屋的首期专项维修资金。

二、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建设单位不得将未交存维修资金的房屋交付购买人。建设单位违规交付将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建设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办理房屋交付使用手续时,应查验业主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票据,发现无票据或票据丢失的,暂停为该业主办理交付手续,请立即向县城管执法局反馈信息,待维修资金归集情况核实后方可办理交付手续。

四、建设单位在为房屋购买人办理网签备案前应向其明示依法足额交存维修资金事项。

五、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房屋购买人未交维修资金为由拒绝其交房前的验房要求。未交存维修资金的房屋购买人被暂停办理房屋交付手续时,需经建设单位出具未交存维修资金可以办理交付手续书面通知后方能继续办理交房。

六、住宅小区在承接查验时,建设单位应向县城管局出具自持房屋、未售房屋和已售房屋的维修资金交存信息统计表,按楼栋统计。自持房屋、未售房屋和已售房屋未交存维修资金的,暂不办理承接查验备案手续。

反馈电话:6020082

文件下载
政策咨询

如果您对该政策文件有疑问,可以拨打标题上方的电话咨询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