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邱县城管局2023年6月份行政许可结果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霍邱县城管局 发布时间:2023-07-01 15:50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许可类别 许可内容 许可决定日期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批准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国务院令第100号,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 普通 根据《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国务院令第100号,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第十九条:……因建设或者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第二十一条: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应当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2023-06-01 2023-06-07 2023-06-08 霍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批准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国务院令第100号,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 普通 根据《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国务院令第100号,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第十九条:……因建设或者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第二十一条: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应当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2023-06-01 2023-06-07 2023-06-08 霍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批准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国务院令第100号,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 普通 根据《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国务院令第100号,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第十九条:……因建设或者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第二十一条: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应当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2023-06-01 2023-06-07 2023-06-08 霍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批准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国务院令第100号,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 普通 根据《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国务院令第100号,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第十九条:……因建设或者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第二十一条: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应当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2023-06-12 2023-06-17 2023-06-17 霍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批准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国务院令第100号,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 普通 根据《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国务院令第100号,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第十九条:……因建设或者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第二十一条: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应当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2023-06-12 2023-06-18 2023-06-18 霍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批准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国务院令第100号,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 普通 根据《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国务院令第100号,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第十九条:……因建设或者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第二十一条: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应当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2023-06-17 2023-06-18 2023-06-18 霍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批准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国务院令第100号,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 普通 根据《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国务院令第100号,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第十九条:……因建设或者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第二十一条: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应当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2023-06-19 2023-06-22 2023-06-24 霍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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