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
许可类别 |
许可内容 |
许可决定日期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叶*华 |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批准 |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国务院令第100号,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 |
普通 |
根据《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国务院令第100号,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第十九条:……因建设或者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第二十一条: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应当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
2023-06-01 |
2023-06-07 |
2023-06-08 |
霍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张* |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批准 |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国务院令第100号,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 |
普通 |
根据《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国务院令第100号,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第十九条:……因建设或者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第二十一条: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应当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
2023-06-01 |
2023-06-07 |
2023-06-08 |
霍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张*亮 |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批准 |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国务院令第100号,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 |
普通 |
根据《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国务院令第100号,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第十九条:……因建设或者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第二十一条: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应当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
2023-06-01 |
2023-06-07 |
2023-06-08 |
霍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田*华 |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批准 |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国务院令第100号,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 |
普通 |
根据《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国务院令第100号,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第十九条:……因建设或者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第二十一条: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应当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
2023-06-12 |
2023-06-17 |
2023-06-17 |
霍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刘*威 |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批准 |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国务院令第100号,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 |
普通 |
根据《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国务院令第100号,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第十九条:……因建设或者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第二十一条: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应当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
2023-06-12 |
2023-06-18 |
2023-06-18 |
霍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顾*奎 |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批准 |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国务院令第100号,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 |
普通 |
根据《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国务院令第100号,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第十九条:……因建设或者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第二十一条: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应当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
2023-06-17 |
2023-06-18 |
2023-06-18 |
霍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邸*明 |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批准 |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国务院令第100号,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 |
普通 |
根据《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国务院令第100号,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第十九条:……因建设或者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第二十一条: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应当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
2023-06-19 |
2023-06-22 |
2023-06-24 |
霍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