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霍邱县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浏览次数: 来源:霍邱县城管局 时间:2014-10-31 08:28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霍政办秘〔2014145

 

各有关乡镇,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直属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现将《霍邱县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霍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1031日        

 

霍邱县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维护广告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霍邱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灯箱、大型独立式广告、楼顶广告、墙面广告、高炮广告、电子显示屏、翻转、动画、投影广告、隐形广告、橱窗广告、公交站亭广告和利用交通工具设置的广告、附着于建筑物的店面招牌、各类指示标识、横幅、条幅、布幔、气模、拱门、气球、宣传点(招贴板、布告栏)、墙字等。

第三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遵循统一规划、规范管理、布局合理、节能环保、设施安全、环境协调的原则。

第四条 县市容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户外广告的招标、拍卖、申请受理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住建、规划、市场监督管理、交通、公安、气象、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各自的职责,做好对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设置一般规定

第五条 县市容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总体规划负责牵头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并征求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经公布实施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不得随意更改,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予以批准。

第六条 户外广告实施设计、制作和安装应当符合有关的技术、质量、安全标准。

第七条 平式招牌标识设置标准

(一)实行一店一牌,一单位一牌;位于道路交叉口,两侧均开设门面且属同一经营者的允许在两侧门面分别设置招牌。

(二)招牌标识应设置在建筑檐口下方,底层门楣上方,招牌标识高度不超过1.5m。设置于建(构)筑物底层门楣上方的招牌标识,离墙面厚度一般不超过0.3m;其下檐距地面高度不得小于2.2m

(三)严禁控制在二楼以上设置招牌标识。同一建(构)筑物内有多个单位时,各单位招牌标识应在建(构)筑入口处统一规范设置。

(四)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街道和建筑物,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城市景观、周围环境和建筑物的体量、造型、色彩相协调,保持城市街道通视效果。

(五)宾馆或酒店、商业大厦、商务写字楼只可在建筑外墙面、入口处使用招牌标识设置。

(六)商住楼只能在裙房商业门面上方使用匾额或镶嵌立体字形式设置。

(七)城市对外交通站场和医院可在其门面上方、墙面或楼顶设置;使用通透字、霓虹灯或其他新型材料。

(八)招牌标识应设置夜间照明,夜间照明应采用霓虹灯、LED透光字体及背透光字体形式,城市主干道在行车视线影响范围,禁止使用闪烁光源、发光字和红色光形式的户外招牌。

第八条 户外广告的登记、内容审查和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张贴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国家机关、军事设施、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五)利用违章建筑、危险房屋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物和设施;

(六)县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区域。

第十条 设置招聘、培训、启事、声明等内容的零星招贴户外广告,应当在公共广告张贴栏内设置。

公共张贴栏由县市容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在居民区、背街小巷选择适当位置进行设置。

第十一条 广告经营者应当按规定发布公益性户外广告。公益性户外广告的比例不得低于其发布广告数的10%。广告位空置期限不得超过60日,逾期必须设置公益广告。

第三章 申请与批准

第十二条 广告经营者利用本县重要区域、主要道路的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建筑物、构筑物、场地、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实行有偿使用,由县市容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方式出让户外广告设置权、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

第十三条 取得公共建筑物、构筑物、场地、设施的户外广告设置权、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的经营者,不得擅自转让该户外广告设置权、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

第十四条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经县市容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大型户外广告指广告发布面积超过10㎡或任意一边边长超过4m的户外广告)

广告经营者须向县市容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广告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

(三)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户外广告设置权取得证明;

(四)户外广告设施设计方案、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平面效果图、施工图;

(五)消防部门出具的证明和意见书

(六)其他依法应当提交的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 在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区域内的非公共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人应当与该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人签订协议。

设置人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必须符合规划条件和设计要求,并依法接受县市容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悬挂、张贴户外广告的,应当经县市容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县市容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广告设置审批一般5个工作日,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批为20个工作日。情况复杂,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将延长权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 经批准设置、发布的户外商业广告,必须在其右下角标明户外商业广告设施设置批准证明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户外广告登记证号和发布者名称(霓虹灯广告除外)。

第十九条 公共建筑物、构筑物、场地、设施的户外广告设置权、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出让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第二十条 公共建筑物、构筑物、场地、设施的户外广告设置权、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的出让收入,全额上缴县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用于户外广告和市容市貌的维护和管理等。

第四章 设置与维护

第二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经营者是户外广告设施维护、管理的责任人(以下简称管理责任人),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保持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整洁美观,字体规范完整,夜间照明和显亮设施功能完好。对破损、脱色、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市貌的户外广告应当及时维修、翻新。

第二十二条 户外广告管理责任人应当保持户外广告设施的牢固安全、功能完好,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承担安全责任;危及安全的应当及时维护、更新、加固或拆除,遇大风、汛期应当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县市容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户外广告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应当责令管理责任人立即排除安全隐患,不能立即排除的,应当责令限期排除,并督促、落实安全隐患的排除工作。在限期排除安全隐患期间,管理责任人应当在安全隐患现场的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必要时还应当派人值守,防止发生事故。

第二十三条 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户外广告设施,县市容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管理责任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和拆除的,由县市容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强制拆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在户外广告设置过程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的,由县行政执法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有关行政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户外广告设置等经营活动。

第二十六条 户外广告设置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县市容管理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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