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邱县城管局2023年3月份行政许可结果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霍邱县城管局 发布时间:2023-03-31 17:41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行政相对人名称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许可类别 许可内容 许可决定日期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许可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当前状态 公开状态 信息项名称
祝* 身份证 34************99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批准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一百号公布) 普通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一百号公布)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2023-02-15 2023-02-19 2023-02-19 霍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11341423788587344C 有效 公开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批准
周* 身份证 34************8X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批准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一百号公布) 普通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一百号公布)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2023-02-15 2023-02-18 2023-02-18 霍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11341423788587344C 有效 公开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批准
周*全 身份证 34************75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批准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一百号公布) 普通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一百号公布)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2023-02-15 2023-02-18 2023-02-18 霍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11341423788587344C 有效 公开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批准
安徽筑城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3月1日经第5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3月1日经第5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2023-03-31 2023-03-31 2023-04-06 霍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11341423788587344C 有效 公开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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