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
许可类别 |
许可内容 |
许可决定日期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许可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当前状态 |
公开状态 |
信息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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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 |
身份证 |
34************99 |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批准 |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一百号公布) |
普通 |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一百号公布)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
2023-02-15 |
2023-02-19 |
2023-02-19 |
霍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11341423788587344C |
有效 |
公开 |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批准 |
|
周* |
身份证 |
34************8X |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批准 |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一百号公布) |
普通 |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一百号公布)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
2023-02-15 |
2023-02-18 |
2023-02-18 |
霍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11341423788587344C |
有效 |
公开 |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批准 |
|
周*全 |
身份证 |
34************75 |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批准 |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一百号公布) |
普通 |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一百号公布)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
2023-02-15 |
2023-02-18 |
2023-02-18 |
霍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11341423788587344C |
有效 |
公开 |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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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筑城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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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3月1日经第5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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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3月1日经第5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
2023-03-31 |
2023-03-31 |
2023-04-06 |
霍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11341423788587344C |
有效 |
公开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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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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